司法援助的申請

澳門設有司法援助制度,以幫助經濟能力不足者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已於去年八月三十日獲立法會通過,並且將於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法律生效後,有關司法援助的審批將由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所以,由四月一日起,市民如須申請司法援助,可以到澳門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一樓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交申請,查詢電話:2853 3540。

那麼,哪些人可以申請司法援助?根據法律規定,以下人士如屬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獲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

所謂經濟能力不足,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岳父母等)可支配財產的金額,他們的可支配財產的金額,如果沒有超出法定限額澳門幣三十二萬元,則視為經濟能力不足。換言之,審批時,除須考慮申請人的個人經濟狀況外,還須同時考慮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

至於在計算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方面,有三項因素必須計算在內,第一項是收入,第二項是資產,第三項是支出。簡單來說,就是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加上資產的總和,然後扣除支出,得出的金額就是可支配財產的金額。例如,申請人某甲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是澳門幣二十萬元,資產是澳門幣十萬元,支出是澳門幣八萬元,則某甲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應為澳門幣二十二萬元(200,000+100,000-80,000=220,000)。由於某甲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沒有超過法定限額澳門幣三十二萬元,因此,某甲的情況屬經濟能力不足,符合申請司法援助的條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3、4、7及8條及第2/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