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共巴士服務監管應更陽光化

博言

對於社會一直關注公共巴士服務的問題,行政長官崔世安日前強調政府負責任態度糾正巴士服務合同問題,以符合廣大居民的公共利益,新巴士服務模式沒有涉及違法的私人利益問題,目的是能夠提供更好的政策保障廣大市民出行。其實,自從新巴士服務模式運作以來,整體巴士服務質素並不理想,也受到社會各界的質疑,再加上廉政公署的報告指責建議的出臺,並一針見血地將整體巴士服務所存在的問題反映出來,然而不能不讓政府當局反思,將來應對公共巴士服務的監管更陽光化與透明化,並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法律監管機制,以體現政府施政更為陽光化及民主化。

本澳的公共巴士服務質素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話題之一,無論是過往的兩間巴士公司或是現時的三間巴士公司的時期,或是政府當局推出的公共交通優化整治方案,整體的巴士服務質素始終仍然是跟不上廣大居民的需求,並且居民對巴士的服務質素仍存在很多“怨氣”,但是巴士公司對於自己的服務質素亦是“黃婆賣瓜,自賣自誇”。交通事務局應重視公共巴士服務質素及巴士費加價的兩者區別,亦應認真分析兩者的關係,更需要理解物有所值此名詞的真正意義。公共巴士服務質素的問題早已經是社會發展的深遠性的問題,居民對巴士服務質素的不滿意遠遠還是高於滿意度,若當局在沒有諮詢的情況下為謀間沒有達目標巴士公司加服務費的話,無疑就是為管理交通事務的行政當局埋下一個定時炸彈,在必然之際,或許會出現有理說不清的不良局面。為了提出本澳的巴士服務質素,本澳亦可以參考日本、新加坡,或歐洲等國家成例,對交通管理賦予智慧化,都可有效提升效率,優化設施,加強對路面交通的管理能力。事實上,特區政府有關部門近年先後出訪新加坡、法國和韓國等地,開拓眼光,圍繞智慧交通管理、路面規劃,以至巴士營運等方面取經,為提升澳門公共交通系統作出調研,並會有助提升主責官員的思維,加強決策和執行能力,借鑒人家的良好經驗,以提升本澳公共巴士的服務質素。

筆者也是認同,本澳公共交通發展目前正面臨一系列問題與挑戰:一是私有運具的快速增長,與之相比,近年來公共巴士發展緩慢,競爭力不斷下降,對城市交通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重大挑戰;二是社會民眾對公共巴士服務滿意度較低,超過六成民眾對澳門目前的公共巴士服務不滿意。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準進一步提高,對公共交通服務品質將有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三是受娛樂業免費巴士的衝擊,巴士企業運營成本增加,經營環境惡化;同時受輕軌建設影響,公共巴士發展前景不明確,巴士企業缺乏投資和改善服務的積極性。巴士發展模式是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澳門現狀實行市場化的公交運作模式,該模式下政府難以對公交服務進行實質管理控制,公交企業基於逐利經營目標進行線網佈局和制定運營計畫,導致低密度區服務覆蓋不足,公交發車間隔長,服務班次不足,乘客候車時間長,乘客滿意度低;同時,面對市場環境惡化,基於自負盈虧經營,公交企業投資經營風險加大,缺乏投資積極性。為適應社會經濟和交通需求快速發展要求,支持城市和交通的可持續發展、滿足民眾日益提高的交通服務品質要求、改善企業經營環境,實現公交企業可持續經營,在企業20年的特許專營權即將到期之際,澳門政府決定改革公交發展模式,並基於新的公交發展模式組織公交線網競標。

新巴士服務模式出臺至今,一直引來社會的熱議,不少立法會議員、社團及市民認為,新巴士服務模式以來的安全性及服務質素差強人意。對於本澳公共巴士服務質素問題,行政長官崔世安日前也承認,就巴士服務合同出現瑕疵的問題,特區政府定以負責任態度面對,並予以糾正,以符合整個法律框架的要求;同時,首先要保持巴士服務的正常運作,保障居民的出行需求;對於大家關心的責任誰屬問題,亦有需要依法開展相關程式。社會各界也關注三間巴士公司合同批給的問題,並擔心其中存在不良的情況。對此,崔世安回應傳媒的問題時稱,政府所有工作包括決策和執行程式,都須在法律框架下進行,這是無庸置疑的。政府既然發現了問題,就應面對並予以改正,以符合廣大居民的公共利益。他認為,作為政府,能夠發現問題是很重要的,並必須以負責任態度去面對。 早前公佈的廉署報告中,談到的是推行新巴士服務模式時,在選擇適用法律制度上出現了問題,並延伸至法律技術、政府工作的程式和方法等問題,但並不涉及新模式本身和政策方面。他指出,以服務廣大居民的目標,推進新政策和模式是有其必要性。 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經他指示後,行政法務司的法務部門和運輸工務司的工務部門經研究後,已承認必需糾正包括批給和購買服務等問題,工作小組現正根據相關機制進行工作。

眾所周知,廉政公署日公佈一份“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指證交通事務局在新巴士服務違法“五宗罪”,包括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越權免稅、巴士財產歸屬不清、中途違法調整服務費、違法予公司免責條文。報告形容新服務不善用公帑,損害公共利益。報告提出三個解決辦法:解除合同、修改合同,或與巴士公司重新協訂批給合同。分析報告共37版,從法律角度分析交通局如何無視法律、不識法、亂作為等,還列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用詞辛辣。按廉署分析,現行法律僅容許以“公共服務批給”方式,許可私人公司經營公共巴士服務,但交通局一開始即錯用“提供服務合同”法律。這一錯用致該局做出連串違法行為,整份合同也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的瑕疵,令三家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下違法經營,留下一堆頗複雜又急需解決的問題。報告又指“新模式”除了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乘客車資全歸特區政府及用於經營巴士服務的財產無明文規定歸特區政府外,找不到“新”意,因仍由政府決定收費、監管等。廉署更認為,“新模式”損害公共利益,不善用公帑,這是廉署發現違法及損害公共利益最嚴重的個案。廉政專員馮文莊日前則澄清,廉署介入調查巴士服務前沒有收到任何諮詢,而且新巴士服務早在08年開始蘊釀,自己在09年底才任職廉政專員,不可能出現廉署認為有關做法合法的情況。馮文莊稱,不是有投訴才介入處理巴士服務,審計報告出臺前後,一直有取相關資料,例如向部門提取新巴士合同,只是廉署接到投訴後要回復,故在報告稱收到投訴後調查。廉署公佈巴士服務調查時,沒有刻意安排。社會關注廉署和政府在巴士服務上的回應明顯不同。廉政專員馮文莊強調,事實勝於雄辯,廉署依然維護原先的決定及立場,並認為政府響應的用詞不是想淡化事件,亦有正視問題。不想產生部門與部門間隔空爭論觀點的效果,法律亦賦予被監察部門反駁的權利,但社會對當中的理解存在誤點及誤差,他稱“瑕疵”是法律工作者常用的事實概念,廉署作為監督部門,不能只指出事實,還要有結論,今次廉署指出巴士服務上,存在構成違法的結論。正如,馮專員所言的“今次廉署指出巴士服務上,存在構成違法的結論”。“違法”一詞,相信會讓相關的主責部門有所反思。

有不少新聞報導關注到行政會對新巴士服務模式展開討論,崔世安根據紀錄回應時表示,2008年1月,運輸部門委託大學完成了一份研究報告,並向行政會介紹;及至2009年9月第一份招標檔經簽署後,正式進入了改變巴士服務模式和招標的程式。他又提到,在推動巴士服務新模式及相關批給的工作過程中,從交通事務局、司長辦公室,再到行政長官辦公室,多層的法律顧問都審視過當中的法律問題;直至早前,經核實後發現了偏差和瑕疵,作為政府一定要承認和麵對問題。對於推動新巴士服務模式,時任行政長官與作為候任行政長官的他有著充分溝通,為使巴士服務更好地滿足居民的需要,革新服務模式和相關政策,特別是完善巴士線路,他本人對此是認同支持,並在他完全同意下推出招標檔。及後,整個程式是在第三任特區政府運作下進行的。對於廉署日前對公共巴士服務也提出解決的建議:一、基於公共利益及引用合同的條款,單方解除合同,政府要按合同規定與巴士公司商定賠償協議。二、引用《民法典》條文,將“提供服務合同”轉為“批給合同”,能保留的條款繼續保留,同時按《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加入欠缺內容,此須雙方重新協商。三、與巴士公司重新協商,在嚴守批給制度法律前提下訂定新的批給合同。然而,崔世安日前則重申,未來一段時間,政府首要維持巴士服務的正常運作,保障居民的出行需要;第二,要糾正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原則;第三,就大家關心的責任問題,相信亦會開展相關程式,因為在公職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包括對官員、領導主管的規定都很清晰,開展相關程式是有其需要。他希望社會給予時間讓政府跟進有關工作。

對於公共巴士服務的問題,當局應從失敗中吸取教訓。根據澳門公共巴士服務現狀,未來改革政策方向面臨如下選擇:一是進一步開放市場,降低市場進入門檻,實行類似于英國曼徹斯特完全市場化競爭模式。根據曼徹斯特經驗,完全市場化將帶來公交服務品質的進一步降低、乘客量下降。二是實行公共壟斷模式,由政府來具體管理和運營。從美國/英國以及國內在公共壟斷階段時期情況看,將帶來公交運營低效率,政府補貼資金迅速上漲,補貼資金使用效率不佳。在上世紀70-80年代的英美公交公共壟斷時期,公交補貼資金上漲了4-10倍,而同期公交客運量僅增加約5%,政府的公交補貼主要用於公交員工過度的工資福利待遇,而沒有改善擴展公交服務,提高公交服務品質。澳門公共巴士服務改革的目標是提升公交服務品質,同時必須保障政府財政資金投入的有效性。很明顯,上述兩種極端政策,無論實行自由市場競爭政策還是有政府實行公共壟斷,都不符合巴士改革的政策目標。對於如何管理好本澳公共巴士的服務質素,當局應繼續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再不能關起門將問題解決,以避免影響整體社會和諧發展。

為此,澳門巴士服務改革需順應國內外公交發展總體趨勢,在既有市場化政策模式上必須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