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主要官員保障制度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法案建議給予候任、現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的適當的保障及合理權益。

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引介法案時指出,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代表澳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同時也是特區政府首長,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的雙重憲制地位和憲制責任是《基本法》所確立的,而透過特區法律對候任、現任和離任行政長官的相應保障予以規範,是實施《基本法》的需要。特區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主要官員是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和施政的重要組織設置,因此,同樣需要就候任、現任及離任主要官員的工作條件及合理權益建立相關的制度。

法案建議,候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自獲得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之日起,每月可分別獲發放相應職位月薪酬的90%和70%津貼。同時享有獲得適當辦公場所、行政後勤支援等與公共行政人員福利。

基於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職責,在司法保障方面,行政長官任職期間,如有嚴重違法行為,除按《基本法》第71條第(7)項的特定程式予以彈劾,並報中央政府免除職務外,不適用刑事程式。

法案亦建議在行政長官離任後亦應給予相應的保障。為離任行政長官設立一項月補貼的制度,離任行政長官可獲得月薪之70%,以及其他權利。但在離任行政長官從事有報酬的私人業務之日起終止。

主要官員方面,法案除建議給予候任官員必要的待遇和工作條件外。亦建議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或司法官,可保留原職位,如符合退休的要件者亦可退休。由於法律規定離任主要官員在終止職務後二年內被限制從事私人業務,包括終止職務後的首年絕對禁止從事私人業務,為彰顯制度的公平及合理性。法案規定離任主要官員有權收取禁止工作補償。金額相當於離職日月薪的70%,並享有其他權利。

有議員質疑現時已有退休制度,再行訂立離任及禁止工作補償的必要性,會否出現享受雙重福利。陳麗敏解釋稱,原來實位公務員被委任為行政長官或主要官員,可選擇脫離公積金制度或保留原有的實位職位。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朱琳琳稱,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不在公積金制度內,享受公積金制度不獲離任補償。離任的過冷河期間的第2年,他們可申請從事私人業務,若獲得批准,會停止禁止工作補償,不會重疊。

另外,早前一日向立法會引介的“修改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法案”,在27票贊成、1票棄權、4票反對的情況下獲得一般性表決通過。法案表決前,議員區錦新以政府未能提交足夠比較資料而提出的擱置討論動議,但遭否決。議員歐安利認為,政府會在立法會深入討論時提供更多資料,相信基於政治職位據位人職位莊嚴性及政治時機,政府於適當時機提交法案。他稱,政治職位據位人加薪永遠是敏感議題,他同意由現任政府在完成任期前提交法案,若由新任政府提出調整薪酬相當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