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否對消防局長提紀律程序 廉署不認同保安司長辦見解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表示不適宜對消防局長提起紀律程序,廉署認為欠缺充分理據。廉署不認同保安司稱提起紀律程序與否屬有權限實體的裁量。投訴人懷疑消防局長有違紀跡象,至於有否足夠證據,是紀律調查程序中預審員考慮的問題,不能、亦不應斷然說難以證明或證據不充分,廉署對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的取態表示遺憾。

廉署曾表示衡量公眾知情權與保密義務後,只公開調查報告有關回覆投訴人的結論部分,今次公開的報告全文,披露了投訴人23條主要問題,包括被消防局長無理指責無盡心執行特區回歸10周年消防安保工作、明示暗示其他主管排斥投訴人等,廉署逐一調查分析。

廉署稱,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日前對《終止消防局副局長定期委任的理據及對有關投訴的調查報告》作出回覆(下稱《回覆》),當中認為「不宜就不規則或個人的缺失行為對局長提起紀律程序」。廉政公署因此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4條第(13)項之規定,對《回覆》作出分析。

廉署認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的《回覆》欠缺充分理據,加上近月又接獲數宗與消防局管理及運作有關的投訴,廉署相信有關報告所述的情況仍未獲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將繼續阻礙消防局的有效運作,不利於消防局依法及有序地履行其法定職責。

廉署說,基於公共利益的關係,廉署決定公佈關於針對消防局局長及消防局管理及運作的報告,以及保安司司長對該報告的《回覆》,並公開廉署在有關問題上的立場,冀主管實體認真及切實解決消防局現存的各種問題。

有關報告已上載至廉政公署網頁www.ccac.org.mo ,俾眾知悉。(最新消息 / 調查報告及勸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