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政治生態比較研究

政治生態是一個地方政治生活現狀、政治發展環境和政治發展趨勢的統稱。由於港澳兩地思想意識、歷史傳統、外部幹預、內部政治化程度等因素的不同,以及基本法設計的政制模式和發展目標的些許差異,兩地政治生態呈現出不同的特色。

政治,“指政府、政黨、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內政及國際關係方面的活動”;生態,“指的是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狀態”。將政治與生態兩個詞結合起來,國內詞典中沒有明確的概念界定。一般認為,政治生態是一個地方政治生活現狀、政治發展環境和政治發展趨勢的統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作為我國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不管其自治權有多大,其本質上是我國的地方行政區域,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因此,其政治生態也只能是一個地方區域的政治生態,而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層面上探討的問題。本文從政治生活現狀、發展環境和發展趨勢三個方面對港澳兩地的政治生態進行比較研究。

一、香港特區、澳門特區政治生活現狀比較

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在“一國兩制”的實踐中走出了兩條特點鮮明的政制發展道路。

(一)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之間的關係不同

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兩部基本法都沒有明言,但其規定通篇都體現了“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鮮明特色。所謂“行政主導”,用內地已故基本法專家肖蔚雲教授的話概括,就是“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比立法機關的法律地位要高一些,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而大一些,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但是,回歸後,兩個特區“行政主導”個性鮮明。在香港特區,行政主導不彰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立法會對行政長官制約有餘,而配合嚴重不足,導致了行政主導制發揮不出其應有的功能和成效。香港特區政府整日畏首畏尾,不敢大膽施政,政制發展更是步履艱難。鑒於此,行政長官提出要實現“強政勵治”的目標,但由於立法會步步緊逼,困難重重。2012年起,香港特區立法會又刮起了“拉布”風潮,泛民陣營意借此阻撓法案通過,意圖癱瘓政府。從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2005年因“身體”原因辭職,到第二任行政長官曾蔭權、第三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參加立法會答問時屢遭謾及出席公共活動時屢遭包圍甚至遭受人身攻擊,足可以看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始終未能建立起與行政主導體制相匹配的應有的權威。

香港特區法院在回歸初期一直強調司法權獨立和普通法傳統,表現出咄咄逼人之勢,甚至公然宣稱可以審查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文件,從而進行所謂的“違憲審查”,後經過居港權案所涉基本法解釋一役後,逐漸收斂其鋒芒,走上謙抑之路,甚至後來在遇到有關案件時,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實際上是普通法與基本法對接的磨合期與陣痛期的正常反應。

而在澳門特區,基本法所確定的“行政主導”體制得到了充分的實踐和體現,行政長官享有絕對的權威,立法與行政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但以配合為主,且有時表現出立法制約行政乏力的情形,在處理行政與立法關係時,似更應強調立法對行政的制約。若要加強配合,倒是政府應該檢討自身的行為,主動加強與立法會的溝通和配合,比如在提出立法規劃之前要與立法會進行充分的溝通,在提出法案時要給立法會留出充分的討論時間,以避免出現如前任立法會主席曹其珍所言“立法會則要麼處於‘等米下鍋’的半開工狀態,要麼處於超負荷運轉的趕工狀態”的情況。根據澳門回歸祖國後政制運作情況,立法會應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監督制約力度,尤其在財政、土地與公共工程批給等領域。

在司法與行政的關係上,澳門特區法院儘管通過一系列案件行使了對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權,但澳門特區法院一直秉持被動、謙抑的司法原則,依法行使審判權,從不在政治上挑戰行政長官的權威,自覺維護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二)參政主體在港澳政治生活中的現狀、地位和作用不同

香港進入過渡期後,由於代議制特別是直接選舉的實施和推進,出現了大量的政黨性團體,回歸後政團數目不斷增加,成為角逐立法會議席尤其是直選議席的主力軍。由於香港至今沒有制定規範政黨組成和運作的法律,這些政團都是根據《公司條例》和《社團體例》而成立的。由於政治立場不同,香港的政團基本分成兩派,一派是建制派,大體與政府和中央站在一邊;一派是泛民主派(反對派),持與政府和中央對立的立場。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行政長官不能有任何政黨背景,香港政團只能在議會內活動而不能問鼎特區的行政權,因此常被稱為“功能缺失型政黨”。也正因為行政長官的無黨派背景,使其在幾乎完全政治化了的立法會內沒有穩定的支持力量,泛民主派議員自不必說,他們“逢特必反”,就是建制派議員由於擔心被指責為“保皇派”也經常對政府若即若離。有人將這種現象稱之為“特區政府有權無票,立法會議員有票無權”。由於香港政團尤其是反對派力量只能在立法會內活動,不能問鼎行政權,這種結構性矛盾導致他們始終扮演了一個反對者和破壞者的角色。近些年,特區政府為了爭取立法會穩定支持,鞏固自身的執政基礎,致力於建立“執政聯盟”,通過擴大政治委任制,增設副局長、局長政治助理等職位,吸納建制派政團人才進入管理層。香港的反對派大多只知反對,很少有建設性意見和建議。香港的泛民主派政團,近些年表現出越來越不理性、越來越激進的趨勢。

相對於香港的政黨性團體,澳門則屬典型的社團政治。社團政治是澳門特有的一種現象。澳門的傳統社團,最初成立的目的往往是在發生天災人禍時,賑濟災民,組織自救,救死扶傷,具有濃厚的慈善性質,但同時他們在“華洋分治”的社會裏,起到溝通和協調處理葡萄牙統治者與華人之間矛盾和衝突的作用。回歸後,澳門的社團如雨後春筍般增多,現有5000多個,但在澳門政治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的還是那些傳統的愛國愛澳社團。不管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還是立法會議員,絕大多數具有傳統愛國愛澳社團背景,他們在推動建立“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澳門社團在澳門回歸後,繼續擔負著聯繫政府與民眾,為政府施政拾遺補缺,補充提供公共產品和社會服務的功能,他們也成為立法會選舉的動員機器,間選議席自不必說,直選議席也成為社團爭奪的陣地。但澳門社團沒有像香港政黨性團體那樣具有較為明晰的政治目標和政治綱領,其本身也不是為爭奪統治權而成立的。澳門的社團在對待政府施政的問題上,雖然也有不同意見,但基本上是維護政府施政的,沒有明確的陣營劃分。

(三)選舉政治的差異

香港社會在回歸後似乎對“普選”、“民主”這些詞彙有近乎瘋狂的癡迷。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12月29日作出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為香港特區確定了“雙普選”的時間表,即最早在2017年可率先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之後也就是最早於2020年,可實現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現在,各方對實現“雙普選”的路線圖爭論不休,存在很大的差異。爭議的焦點在功能組別議席的存廢問題上。建制派傾向於保留功能議席,以保證香港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防止由於直選帶來的民粹主義傾向;而泛民主派陣營則認為普選就是直選,因此他們堅決主張廢除功能議席,完全實現“一人一票”的直選。

相對香港而言,澳門大部分民眾和立法會議員對實現所謂的“雙普選”並沒有強烈的訴求。《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但行政長官的普選並不為基本法所禁止,《澳門基本法》第4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此處的選舉當然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所以基本法的規定具有極大的包容性,並不排斥以後在澳門特區普選行政長官的可能性。但立法會議員的全部普選卻為基本法所禁止。《澳門基本法》第68條第2款規定:“立法會的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而該法第50條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也就是說,基本法已經明確了澳門立法會議員由選舉和委任兩種方式產生,若想實現議員的全部普選,必須修改基本法正文,而修改基本法正文從程序上來講非常艱難。

(四)不同政治力量鬥爭行為方式、內容和目標的不同

香港特區,不同政治力量的鬥爭表現在議會內的鬥爭和街頭抗爭兩個場合,兩個場合的鬥爭都非常激烈,充斥和彌漫著不理性、不文明的氣氛。立法會內反對派議員動輒採取擲蕉、撕毀會議材料、謾、滿口汙言穢語、衝擊發言席、“拉布”的方式,其行為方式與英美等西方文明國家議員雖激烈辯論但彬彬有禮的紳士風度大相徑庭。立法會外,他們發動群眾街頭抗議運動,遊行示威,利用民眾向政府和中央施壓。反對派議員由於不問津執政權,故絲毫不用為自己的野蠻行為埋單,索性我行我素,“破罐子破摔”。街頭政治導致香港特區激進和極端勢力抬頭。香港特區不同政治力量鬥爭的主要內容和領域集中在政制發展方面,兩派立場鮮明對立,很難調和。

相比而言,澳門特區的政治鬥爭遠沒有那麼激烈。在澳門立法會內,議員與政府官員坦誠溝通,沒有香港立法會內的激烈對抗,更沒有劍拔弩張。立法會內經常持反對立場的議員,只有三四個人,不足以對澳門政治構成較大影響,這跟香港立法會的泛民陣營議員人數超過議員總數三分之一,在重大議題上足以制約政府相比,力量相差較大。香港的泛民議員“成事不足,敗事有餘”,而澳門的反對派議員由於人數少,“成事不足,敗事亦不足”。可以說,澳門特區只有反對力量,卻沒有反對陣營。澳門的反對議員是對政府政策進行監督制約的主要力量,但這些議員一般不持如香港泛民議員那種特別極端和激進的立場,不會“逢特必反”。他們向政府提出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往往有理有據,具有一定的社會現實性和建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