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官人選中央應有角色並宜新人事新作風 主官人選中央應有角色並宜新人事新作風

現在,到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十五周年暨第四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及第四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宣誓就職,只剩下一個半月的時間了。而按慣例,也應是第四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名單「揭盅」的時間了。因此,近日已有不少人在議論主要官員具體人選的問題,也有被視為或被傳為「目標人選」的人物,遇到媒體的追問。當然,也有人為自己所屬意的人物「造勢」,並向崔世安施加「輿論壓力」。比如,就有人連續在報端上發文,聲稱司法機關的某位據位人,是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最佳人選」。

按照《澳門基本法》的定位,主要官員是指,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名的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還有司法機關的檢察長。而司法機關包括終審法院院長在內的各級法院院長,則是由行政長官自行決定任免,而無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也就是說,既然《澳門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澳門特區的權力,包括擁有對澳門特區政府的組織權。主要是體現在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權。中央既然有特區的創制權和基本法的制定權,當然也就自然地擁有特區政府的組織權,這項權力是中央對特區享有權力中十分重要的一項,是單一制原則和國家主權的體現。有人認為既然中央的政策是「澳人治澳」,行政長官在澳門產生後,及行政長官向中央提名的主要官員及檢察長的人選,中央只需履行一下法律手續,不應拒絕任命。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因為倘是採取這種方式,中央享有對特區政府的組織權也就是名義上的,「高度自治」也就變成了「完全自治」。因而中央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及檢察長的任命,既有法律手續上的意義,也有實質上的意義;既是形式上的權力,又是實質上的權力,中央有權拒絕任命特區產生的行政長官而發回重議,也有權拒絕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任命的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人選。總之一句話,就是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侯任人,及由已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長官所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人選,必須為中央可以接受。因而這項權力也是實權。也就是說,崔世安即將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及檢察官的人選,中央人民政府應該「有角色」。

實際上,由於中央站得高,看的遠,並以超然角度審視事態,統攬全局,不會有「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之虞,而且也掌握著普通人所不知的資訊。因而中央「有角色」,更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能保持澳門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

尤其是經過香港「佔中」鬧劇暴露出來的有外國勢力操控,試圖透過安插自己「代理人」來奪權甚至是顛覆政府的驚心動魄事實,也鑑於《「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明,中央對香港特區依法直接行使的管治權之一,是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權力,並暗示倘是選出並非愛國愛港人士的行政長官侯任人,或行政長官提名並非愛國愛港人士的主要官員,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不任命。

由於澳門特區同是實行「一國兩制」,這一系列標準也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區。而崔世安早在五年多前首次參選行政長官時,就已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嚴格的政治和品格審查,被認定為完全符合愛國愛澳的標準,因而決定支持他參選行政長官,在其順利當選後也迅即予以任命;而在五年以來的歷程中,中央人民政府更是多次高度肯定崔世安;在崔世安爭取連任並再次成功當選行政長官後,中央人民政府也很快就向其頒授了任命令。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已經再次確認了崔世安的任職資格。

現在,在對第四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人選的提名報請中央任命及中央任命的過程中,中央應當「有角色」,而且還應提前介入,與行政長官崔世安共同商量,並由中央相關部門對具體人選進行嚴格的政治及品格審查。不但是要有勝任其擬任職位的能力和魄力;而且也必須能與行政長官搞好團結,服從崔世安的領導,齊心協力共同依法施政;而且更應是愛國愛澳人士。已被事實證明雖然自認為能力足夠,但卻是離心離德,甚至是「攪攪震」而致特區陷入折騰狀況者,不應在考慮之列。

還須考慮一個問題,就是主要官員與檢察長人選,必須符合與原任行政首長「共進退」的政治倫理,及符合任職期限不宜超過一定時間的國際慣例。也就是說,已於在任兩屆以上以至是澳門回歸就任職至今的現任主要官員及檢察長,都應離開現崗位了。這正是群眾的普遍呼聲,並無疑議。

更應思想再解放一點,再進一步,為了給崔世安營造一個領導班子團結和諧,可以放開手腳做事、大幹快上的良好環境,應當有一番新人事新氣象。因此,上述人員尤其是已經出任主要官員十五年者,即使是「輪崗」,也絕對不宜。比如,前段時間所傳的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調任行政法務司司長,盡管他只做了一屆司長,但他此前已當過兩任廉政專員,而廉政專員也是主要官員,因而並不適宜「輪崗」,而應當回復其原來的實位公務員。當然,在下次特首選舉時,他可以其具有十五年主要官員資歷及經驗的優勢條件一試。同樣,曾有媒體聲稱是出任行政法務司司長「最佳人選」的何超明,同樣也因為已經任職檢察長十五年,不但是不宜去接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而且就連其檢察長職務也應「下崗」,复任其實位檢察官。

這樣的安排,尤其是在「中央有角色」,亦即中央參與甄選人選之下,就完全可以為崔世安實行「新人事新氣象」廓清道路,避免再次發生五年多前崔世安未向中央提名蔡美莉時,惹來「反對派」所謂「好人不獲續任」的誹議。

在「新人事新氣象」之下,就可騰出位置,讓行政長官崔世安可以從社會上或現任公務員隊伍中,挑選出既有執行能力,有魄力,有官德,而且能與行政長官和領導班子團結一致,齊心合力的主要官員人選。這樣,就可以為新一代有志之士創造向上流動的機會,在未來的行政長選舉中公平競爭,讓「一國兩制」和愛國愛澳事業薪火相傳。

有人可能會說,這會成為「利益共同體」。「利益共同體」有甚麼不好?不要否定一切,打倒一切。這個「利益」,是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的大利益,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事業的大利益,是保持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大利益,是提高全體澳人生活品質的大利益,完全應當理直氣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