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統計背後其實就是產業政策

陳觀生

文化產業委員會附設的專項小組重組,由3個增至5個,包括政策協調小組、區域合作及政策研究小組、產業統計及評估指標小組、創意設計及藝術收藏小組、文化展演及數碼媒體小組。委員會副主席崔世平介紹各個專項小組的工作時表示,由於推動文產時需要很多統計數據及資料,現時與文化產業有關的數據可能融入其他領域或未成氣候而沒有加以細化,未來產業統計及評估指標小組將負責提供建議,希望為產業創設指標體系,讓行業發展的數據更清晰。再早之前,澳門統計局舉行30周年活動時透露,該局正為文化產業統計做大量研究工作,包括參考內地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文化統計的分類,目前正整理資料,如調查市民參與文化活動,從中可看到變化。文化產業統計最主要的工作是為產業創設指標體系,包括對文化產業定義以及分類等。這些工作背後,不僅是建立統計工具,而是確定一個產業政策,帶有導向性,為後來政府推動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依據。

關於文化及文化統計的定義

什麼是文化?現任臺灣文化部長的著名作家龍應台在其文章中回憶,一九九九年九月,她第一次以官員身份踏進臺北市議會,開始了長達四個月的質詢期。清晨三點鐘,一個議員,剛從外面進來,似乎喝了點酒,滿臉紅通通地,大聲說,“局長,你說吧,什麼叫做文化?當時作為臺北市文化局長的龍應台的回答是:文化?它是隨便一個人迎面走來,他的舉手投足,他的一顰一笑,他的整體氣質。……文化其實體現在一個人如何如何對待他人,對待自己、如何對待自己所處的自然環境。在一個文化厚實深沉的社會裡,人懂得尊重自己──他不苟且,因為不苟且所以有品味;人懂得尊重別人──他不霸道,因為不霸道所以有道德;人懂得尊重自然──他不掠奪,因為不掠奪所以有永續的智慧。品味、道德、智慧,是文化積累的總和。

那微醺的議員事後告訴龍應台,他以為龍應台會談音樂廳和美術館,以為龍應台會拿出艱深的學術定義。

確實,差不多每個人對文化的定義都可能有所不同。當文化成為一個“時髦”的詞彙,文化地產、文化旅遊、文化設計、時尚文化、文化消費似乎無處不在之時,那麼文化產業統計是否也應放開口徑,無所不包?當文化被泛化到生活的點點滴滴,創意與生活密不可分,文化產業的筐中已包羅萬象時,文化產業統計要以怎樣的一定之規,去梳理和篩選?當文化產業園區、動漫產業、數字出版、互聯網新興產業層出不窮時,文化產業統計將直接導向產業扶持資金的陽光雨露灑向何方?

自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文化產業對推動經濟增長、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生活品質作用的逐漸顯現,文化產業的概念也在國際社會中越來越頻繁地使用。各國政府把制定文化產業政策、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因素。關於文化產業的定義,國際上仍處於爭論和研究中,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規範的、被社會廣泛接受的概念。

此前,為了收集各國文化統計資料,198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文化統計框架,2009年作了第三次修正,成為規範各國文化統計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根據最新確定的統計框架,文化領域包括文化和自然遺產、表演和慶祝活動、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書籍和報刊、音像和交互媒體、設計和創意服務、旅遊業。具體到其他各國,文化產業分類體系也各有側重。

目前在國際社會研究中關於文化產業沒有一個嚴格的定義,由於國情和文化背景的差別,各國對文化產業的內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加上因研究目的不同,確定的文化產業概念和統計範圍寬窄也不一,差別較大。比如,澳大利亞、日本、英國關於文化產業的口徑範圍相對寬泛些。爭論的焦點在於:一是範圍應多大,是以傳統文化為主,還是應包括現代文化?二是產業鏈應多長,是否應該包括從創作到製造、銷售、服務整個經濟活動鏈?

不過,儘管國際社會關於文化產業定義和統計範圍還存有爭議,但在文化產業統計範圍的總體框架上也達成不少共識,認為文化產業是以文化遺產古跡、文化藝術和休閒娛樂為主體而引發的一系列生產、銷售和服務活動的產業群。

文化產業統計指標體系的變化性

文化委員會產業統計及評估指標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為文化產業創設指標體系,讓行業發展的數據更清晰,但從其他地方的經驗來看,這個指標體系是具有一定的變化性的。

在內地,長期以來文化產業統計未正式納入國家統計體系,全國無統一的標準、統一的制度、統一的測算方案。因此,各省市區大多還根據自己發佈的標準公佈了相關統計資料,一些地方的文化產業統計資料有些“嚇人”,有的一年增長率高達50%;有的為了達到支柱性產業的目標把體育、旅遊、化妝品都放到文化產業的統計中——由此引來專家的質疑:“還有什麼不能放進去?”還有的城市間文化產業對比也是五花八門,彼此資料的可比性很差。 各省市自治區公佈的標準卻並不相同,有些還有很大的出入,在哪些產業門類應該劃入文化產業的問題上也有很大的差別,甚至在是叫文化產業還是文化創意產業的問題上都有很明顯的分歧。與此同時,在這些各不相同的統計基礎上得出的統計資料,也是相差懸殊。當注意到這種差別以及由此產生的資料上的巨大出入,讓人不禁懷疑,文化產業到底是發展出來的還是統計出來的?

2004年,國家統計局和有關部門發佈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首次從國民經濟統計的角度對我國文化產業的分類和統計範圍進行了規定。但是,從2004年至今,隨著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這份分類標準及相關統計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首先,雖然有了相關的分類標準,但是文化產業統計並沒有進入日常統計的序列,因此,有關資料的發佈只能等到進行國民經濟普查的年份,根據普查資料將已經統計好的其他產業的資料進行歸總,再得出文化產業的相關資料,這顯然無法適應文化產業目前瞬息萬變的發展勢頭。其次,核心層、週邊層、相關層的分類思路與文化產業的發展特點基本相符合,但是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這三層的每一層具體包括的產業門類也應當作出適當的調整,比如原來大多劃分在相關層的文化產品製造業,在近年來其產業規模有極大的增長,而且其生產和銷售與作為文化產業核心的內容生產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但將其劃分在週邊層,使得對這部分文化產業門類的認識不到位,對其相關政策支持也長期不到位。而另一方面,三層的提法及其開放性使得有些地方在文化產業統計分類體系中,將軟體服務業等均納入了文化產業的範疇,如此算來,文化產業幾乎是剛剛被“發現”就成了支柱性產業。第三,由於並沒有進入日常統計的序列,國家統計局的這套分類標準並沒有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這也是造成全國各省區市都有各自的文化產業分類標準和統計指標的原因之一,並直接造成了多地文化產業統計口徑的不統一。

同時,在社會發展上,從奢侈品變成日用品,短短幾年時間,智慧手機迅速普及,隨之而來的產業增值服務也是一個巨大的市場。手機電視、手機音樂、手機出版、手機動漫等等,圍繞手機的娛樂文化形態豐富多彩,且產值巨大。像移動電子設備的文化服務一樣,近年來中國文化產業迅速發展。國家統計局也強烈感受到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各方面對統計的要求越來越高,統計被“趕著走”,必須以變制變,否則跟不上形勢,就會“被統計”。

因此,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9年發佈的文化統計框架,2011年國家統計局開始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修訂工作。主要增加的內容包括:(1)文化創意。包括建築設計服務(指工程勘察設計中的房屋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飾設計和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和專業設計服務(指工業設計、時裝設計、包裝裝潢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飾物裝飾設計、美術圖案設計、展臺設計、模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等服務)。(2)文化新業態。包括數位內容服務中的數位動漫製作和遊戲設計製作,以及其他電信服務中的增值電信服務(文化部分)。(3)軟體設計服務。包括多媒體軟體和動漫遊戲軟體發展。(4)具有文化內涵的特色產品的生產。主要是焰火、鞭炮產品的製造,珠寶首飾及有關物品的製造、銷售,陳設藝術陶瓷製品的製造等。(5)其他。包括文化藝術培訓、本冊印製、裝訂及印刷相關服務、幻燈及投影設備的製造和舞臺照明設備的批發等。減少的內容包括旅行社、休閒健身娛樂活動、教學用模型及教具製造、其他文教辦公用品製造、其他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和彩票活動等。

文化產業分類國際及國家標準

統計到底能夠承載哪些東西?專家們認為,統計不是萬能的,但沒有統計萬萬不能。文化產業統計的範圍很廣,涉及的部門也很多,真正把它統計全,能反映實際情況,也需要有扎實的統計基礎。

根據國家統計局新修訂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範圍包括: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製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2.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必需的輔助生產活動;3.作為文化產品實物載體或製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4.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分類原則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基礎,兼顧部門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與國際分類標準相銜接,借鑒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化統計框架—2009》的分類方法,在定義和覆蓋範圍上可與其銜接。

而在其他國家,文化產業分類及統計標準各有側重。美國文化產業的統計口徑很大,泛指與文化和藝術相關的所有商業公司、社會與私人組織機構、部分政府職能部門或事業部門的集合,是文化藝術在一定社會環境下的經濟體現。美國的文化產業是僅次於高科技產業的第二大產業,主要集中在文化藝術產業、圖書出版產業、電影電視產業、傳媒集團產業、音樂唱片產業和旅遊娛樂產業。英國把文化產業定義為與電影、 電視、戲劇、音樂和藝術等所有文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