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掛羊頭賣狗肉的集會遊行訴求

在過去,澳門的部份「民主派」人士,在看到香港有著實行「雙普選」的前景後,也有樣學樣地提出了「雙普選」的訴求。而在經過年前的「政制發展」,講清楚按照《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保留小部分由非選舉產生亦即官委的傳統辦法,因而在澳門特區沒有「雙普選」這回事之後,大多數的「民主派」,都認知到必須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因而不再糾纏於「廢除官委議員」的口號,而只是繼續提出增加直選議員名額,減少間選和委任議員名額,以及爭取早日(最好是在二零一九年)實現行政長普選的訴求。而馮志強議員日前在立法會一般性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時,發表了一番在普通人的認知中,確實是具有錯誤性別意識及歧視性,甚至鼓吹家庭暴力的言論,而使得部分人紛紛表達抗議。而由於馮志強是官委議員,這就導致該議題產生「溢出」效應,有十多個團體計劃發起遊行,在抗議馮志強議員的不妥言論的同時,再次提出廢除官委議員和間選議員,實現「雙普選」的訴求。

這個集會遊行活動的訴求,倘是僅止於抗議馮志強議員這番言論的範疇,完全合法合理,是在正當行使他們的政治權利。實際上。儘管馮志強議員的發言內容,也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但畢竟言論自由也有一個道德的界限,既不能帶有誹謗性質,也不能超逾道德,更不能侮辱宗教等合法合理的事物。法國的《查理》周刊,遭到宗教極端勢力的恐怖襲擊,固然是應當強烈譴責;而《查理》周刊褻瀆宗教的做法,也應當檢討。因而在有許多人集會遊行聲援《查理》周刊的同時,而也有不少人集會遊行,聲討《查理》褻瀆宗教的所為。

而某些團體因馮志強是官委議員的關係,而提出廢除官委議員以至是間選議員的訴求,雖然也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但其訴求的標的卻並不符合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規定。倘相關遊行活動只是單純提出這個訴求,相信沒有多少居民關注這個訴求,因而也相信響應者只會是寥寥無幾,就是那麼三幾百名關心政治議題的青年參加而已。但倘加上馮志強議員的言論,則可能會激起主旨為爭取性別平等等團體的義憤,甚或是同性戀團體也會摻上一腳。因此,不可輕視對之。

還是「解鈴還須繫鈴人」,由馮志強議員自己解開這個「結」。現在,馮志強議員已經以接受媒體專訪的方式,進行道歉。這應可在一定程度上,舒緩部分人的不滿情緒。但似乎是誠懇度有所不足,而且在遊行活動的發起者中,有人仍對其曾經推動「光輝五月」不可忘懷,希望能籍此議題「重振輝煌」,因而勢必「借艇割禾」,在掛起抗議馮志強議員的欠妥發言的「羊頭」之下,販賣「廢除官委議員」的「狗肉」。因而馮志強議員還應以更有誠意的態度,進行道歉,以盡量降低這個遊戲遊行活動的「溢出」效應。

其實,反過來說,遊行活動的部分發起者,以馮志強議員一人的言論,就否定全體官委議員的表現,可能是連自己也陷入「反民主,逆人權」的怪圈盲區。

實際上,不要說是繼續保留官委議員制度。是基本法的規定,口口聲聲要遵循民主法制的「民主派」人士,就應嚴謹遵循法律的規定,而且在立法會的實務操作中,也需要有官委議員,尤其是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士。實際上,在目前的立法會中,循選舉渠道產生的議員並不多,這與實行與澳門基本相同的制度的香港和台灣,有許多法律界人士參加民意代表選舉並當選的情況相比,就完全不具優勢。再加上立法會的輔助部門,未能像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法律工作委員會,或台灣「立法院」設置法制局,也設立專門的立法技術幕僚架構,因而更需要透過官委的途徑,增強具法律專業的議員構成比例,使到立法會更能發揮作為澳門特區唯一立法機關的應有功能。

何況,以官委議員本身就應為特區政府的法案「保駕護航」,這正是行政主導政制體制的重要表現方式之一。因而謾罵官委議員是「保皇黨」,並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設計。難道要求官委議員像「反對派」那樣,事事處處與政府對著幹乎?當然,對官委議員中的不當言論,如馮志強議員今次的發言,還是應當批評的,但這與官委議員的制度完全無關。不要借題發揮,「掛羊頭賣狗肉」。

遺憾的是,這次即將進行的遊行活動,就將是典型的「掛羊頭賣狗肉」,假借批評馮志強的不當言論,而將「雙普選」的沉渣泛起,而且還是直截了當地打出「廢除官委議員」的旗號。這就不能不引起人們的警覺。

本欄曾經多次為文,分析認為「雙普選」訴求不符合《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實際上,所謂「普選立法會」的訴求於法無據,無論是《中葡聯合聲明》,還是《澳門基本法》,都沒有立法會可以經由普選產生的法律依據,反而是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就確定了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仍然存在非選舉產生亦即特首委任的部分;即使是「多數由選舉產生」,也並未明指是「普選」,因而還繼續保留間接選舉產生的部分。要改變立法會議員產生的方式,這就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以「五部曲」進行修訂基本法附件二的範疇,而是要修改基本法的本文。而按照《澳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修改基本法本文的職權在於全國人大,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且其所需程序比政治發展的修訂附件一和附件二更為嚴謹得多。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其實,單是中國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還不足以完備,還須修改《中葡聯合聲明》,這就決定了這並非是中方單方面的事情。而偏偏澳門立法會議員不是經由普選產生,就是葡方要求的。而且,葡方為了固化澳門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亦即保留間選好委任議員的國際法基礎,葡國國會在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澳門生效時,作出的四點保留中,其中一點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選舉的第二十五條B,不在澳門適用。此件聯同後來中國外交部呈送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並作出保留的照會,均在聯合國秘書處存檔。因此,倘是提出「廢除官委議員」的訴求,也還將過不了聯合國這一關。

因此,相關遊行活動提出「廢除官委議員」的訴求,是超出了合法合理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