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產夫妻兩年百萬子女學費 不屬家庭生活正常負擔

【本報訊】給留法院消息:1989年8月,丙(妻子)與丁(丈夫)以一般共同財產制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三女,分別出生於1989年11月、1993年10月及1997年7月。2007年10月或更早些時候,丙帶三名女兒從家中搬出,從此便與丁一直處於事實分居狀態。夫妻分居之後,丙將其長女和次女分別送去英國和瑞士留學,而最小的女兒則繼續留在澳門讀書。從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丙曾先後23次向甲、乙及戊三人借取總額達一百多萬澳門元的款項,以支付女兒的學費、機票、房租和大廈管理費等等。2009年11月和12月,甲乙戊三人先後兩次以掛號信的形式催促丙丁還錢,但沒有回音,於是針對此二人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索要欠款。

2012年9月3日,初級法院民事庭作出判決,駁回了戊針對兩被告的訴訟請求,判處兩被告以連帶方式向甲支付數額分別307,546.00港元、28,375.00瑞士法郎、30,154.72英鎊及800.00歐元的四筆款項及向乙支付164,765.70澳門元,另外還判處丙向甲支付74,000.00港元及向乙支付238,696.30澳門元,駁回了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丁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一審判決中判其與丙一起向甲支付307,546.00港元、28,375.00瑞士法郎、30,154.72英鎊及800.00歐元的部分,繼而駁回要求丁支付該等款項的訴訟請求;撤銷判決在所訂定的164,765.70澳門元的總額中,判處丁支付8,070.00港元(8,312.10澳門元)及1,812.10澳門元的部分,繼而駁回要求丁支付該筆款項的訴訟請求;至於其他部分則維持原判。

甲、乙和丙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請求完全確認第一審判決,認為在兩被告分居以後借給丙用來支付丙丁二人的女兒在外國(英國和瑞士)留學費用的款項屬於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出澳門《民法典》第1558條第1款b項所說的“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指的是通常數額不高的夫妻債務,不單指那些與經營家庭有關的費用,還包括諸如房租、子女上學的費用、日常交通費、家庭成員的手術費、家庭度假的費用等等在內的其他一些費用,一切均視夫妻生活水平、經濟條件及習慣而定。其中,子女上學的費用指的是子女在夫妻居住地的教育機構讀書的正常及經常性花費。當然,對於一些收入較高的夫妻而言,子女在外國某些學費高昂的名校上學的費用及在外國逗留的費用也可以算作是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

在本案中,兩被告的月工資加起來有八九萬元,可以被定性為一對中產夫妻。對於一對有著如此收入的夫妻而言,兩名子女在歐洲學習及逗留的花費屬於家庭生活的一項負擔,但不是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涉案的一百萬元的欠款由於是由妻子所借,丈夫既沒有參與也沒有同意,而且也沒有證明夫妻雙方在之前已經決定了這些花費且他們的女兒也已經開始在外國念書,因此不能讓丈夫為這筆欠款負責。

基於以上的理由,合議庭裁定甲乙丙三人提起的上訴失敗。

參閱終審法院第11/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