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是消費者

【本報訊】 廉署認為,接受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士具消費者身分。

廉署年報披露,有投訴人委托地產公司出租車位,因爭議向消委會投訴,消委會以投訴人是出租車位營利,不符消費者定義。但廉署認為,投訴人不具商業企業主身分,透過地產出租車位的行為亦不屬於經營企業的情況。廉署又指出,如以當事人購買地產中介服務後有否獲得金錢利益,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消費者的因素,將衍生更多問題和質疑。廉署並引用立法者表明制定《房地產中介法》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說明購買房地產中介服務者,具有消費者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