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固為即爆彈 土地法更是炸藥庫

這一段時間以來,有關「海一居」樓花事件問題鬧得沸沸揚揚,無論是反對派還是建制派議員都深度介入,既是實踐其「以民為本,為民服務」的職志,也是藉此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認受性。據說,兩造議員都將於今日或近日陪同小業主到政府總部等機構遞信,並將發動組織上街遊行。對此態勢發展,行政長官崔世安承諾,在合法的前提下,盡量保護小業主的合理權益。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也於昨日發出新聞稿指稱,就本澳有部分土地利用期即將屆滿,以及購買了相關土地上在建樓宇樓花的小業主的權益問題,特區政府高度關注。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行政法務司已聯同經濟財政司及運輸工務司對有關問題展開研究,將遵從合法性原則解決相關問題,保障已購買了樓花的小業主的權益。

儘管特區政府已經關切到相關問題,並表達了妥善解決問題的誠意,但毋庸置疑,「遠水救不了近火」,畢竟「海一居」的土地使用期於十二月二十六日就到期,亦即只餘下兩個多月的時間,即使是行政法務司協調主導各相關機構進行研究,而且更是相信加班加點工作,但比照過去的行政效率,也將難以趕得及在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剛性甚至是「死硬」的規限,對「海一居」所在土地宣告臨時批給失效之前,找出解決問題的權宜辦法。在此情況下,已經購買「海一居」樓花的眾多小業主,就將蒙受重大損失。盡管其中有一些是獲內部配售者或房地產仲介人,但相信更多的是用家。這關乎平民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受害者還是不受公屋政策惠澤的中產階層,而在政府管治學的角度,中產階層是社會的穩定力量,倘連中產階層也走上街頭「造反」,就是政府管治遇到最大危機了。因此,特區政府近年向弱勢群體實施傾斜政策,努力興建公屋固然是有利於社會穩定,但也不宜忽略中產階層的合理利益訴求,不要顧得一頭而失去更重要的另一頭。

本來,自第四屆特區政府成立後,一方面在未來兩年間,沒有選舉等大型政治活動,特區政府得以集中精力埋頭苦幹,拿出靚麗政績來;另一方面主要官員「新人事新氣象」,將與澳人的「蜜月期」盡量延長,讓他們有一個良好的環境,在施展才幹能力做出成績的同時,也得到自我鍛煉,為特區的長治久安培養接棒人,以利特區長期保持繁榮穩定。

但「計劃不如變化快」。就在「蜜月期」持續之際,卻出現了一些負面因素.除了是並非人為的博彩業調整仍未完結,賭收繼續下跌之外,也陸續發生了一些矛盾。與過去發生的矛盾如「民間公投」等往往帶有「對抗性質」如「民間公投」等所不同的是,今年發生的幾宗矛盾事件,多是「非對抗性質」的。最新的事件,就是「海一居」樓花問題了。這可能是在特區政府換屆時,始料不及的。

其實,又何止是「海一居」?據說還有新口岸皇朝區的新建樓宇,而且是已經完成整體建築的興建,也因趕不及申請發出「入夥紙」,而面臨土地臨時批給宣佈失效。據統計,類似的情況涉及五千多個單位。

延伸開來,受新《土地法》影響的,可能危機更大。只要回想一下,在二十五年前,有幾項大型填海工程,包括黑沙灣的分三大塊填海,新口岸皇朝區填海,及俗稱為「玫瑰園計劃」的南灣人工湖填海,其土地的臨時批給都是在這一、兩年內到期,甚至是已經到期,並已進入高峰期。當然,其中大部分土地已經完成使用,亦即建成樓宇入夥,因而已經轉為確定批給。但也有類似「海一居」的情況,甚至是尚未動工。按照新《土地法》第七章《批給及佔用》,尤其是其中第四十四條「臨時批給及確定批給」、第四十八條「臨時批給的續期」的規定,這些為期二十五年的臨時批給都將會被宣告失效。有一個說法,涉及的土地達二百多幅。

實際上,無論是新、舊的《土地法》,都存有法律漏洞,沒有對不可歸責承批人的情況作特別處理,也不設過渡期。但其中不少土地的未來被利用,並非完全是承批人的責任,更多的是在過去幾年,當局的城市規劃和批則工作緩慢,不少批則甚至被擱置。而土地利用的推進取決於政府配合程度,在這情況下,有很多建築項目因此幾乎停頓,故工程延遲未必歸責土地承批人。但受新《土地法》規限,即使是土地建築工程已完成大半、甚至完成上蓋,只要未能在臨時批給期限內通過驗樓及取得入夥紙,就將被宣佈臨時批給失效,導致土地被收回。

而本澳新樓買賣絕大多數以樓花方式交易,並向銀行貸款,若相關土地被收回,勢必引起巨大社會震盪,成千上萬小業主將受到沖擊。

無庸置疑,其中不少未被利用的土地,或確實是存在著人們所說的「囤地」的現象。但更多的,卻是受到種種主客觀原因的影響,而未能按期發展利用土地。其中有不少原因,是來自政府方面,如規劃改變,保護「世遺」的需要,受新訂《噪音法》監管而拖慢施工進度,批則遲延等。也有的是發展商的原因,如申請更改用途等。但按新《土地法》規定,不管是否存在上述的主客觀原因,臨時批給的土地一到二十五年期限,就宣佈批給失效,不能續期。

這就凸顯了在制訂新《土地法》時的考慮不週。實際上,據說在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審查新《土地法》法案的過程中,就有本身是法律專業人士的議員指出其存在問題。而列席會議的政府代表則「拍曬心口」,謂政府屆時將會權宜處理,因而堅持原案。而在政府換屆後,當初「拍曬心口」者已不在其位,讓繼位者接收「蘇州屎」。因為必須「依法行政」,明知是「惡法」,也必須執行,除非是立法會修改法律,適當地處理相關條文。

因此,如果說,「海一居」等樓花問題將會是一顆即將爆炸的「定時炸彈」的話,受新《土地法》影響的二百多幅土地,則是一座「炸藥庫」。如果有人從中煽動,足以對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及對澳門社會的穩定,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宜作緊急處理。

首先,就是對於「海一居」等已出售樓花的土地,調查其利用過程中是否需要歸責,有否「偷步」出售樓花。倘無,就宜在合法的前提下,靈活權衡處理,以保護小業主們的合理合法權益。

其次,是長遠性的,針對《土地法》第七章《批給及佔用》中的相關條文,進行適當修訂。倘在臨時批給的二十五年期間內,發生承批商不可歸責的變化,可以權宜處理。至少也宜由行政長官在符合新《土地法》規定的前提下,合情合理地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以堵塞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