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兩步走解決海一居及類似事件問題

「海一居」樓花及類似的事件,可能會觸發連鎖反應。除了是小業主的損失之外,還牽涉到各方面,包括小業主和發展商向銀行貸款等,環環緊扣。由於小業主在購買樓花後,依法向政府繳交了印花稅,等於是政府承認了這個交易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就應該負責任。即使是有議員質疑的「詐騙」情事發生,都應負起責來,妥善解決相關問題。這既是踐行「以民為本」諾言的具體表現,也是將可能的不穩定因素消弭於萌芽階段的治區理政所需。既然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表達了「將遵從合法性原則解決相關問題,保障已購買了樓花的小業主的權益」的誠意,就適宜盡快聯同經濟財政司及運輸工務司一道,對有關問題展開研究,,並提出解決辦法。

值得慶幸的是,事件發生至今,無論是「海一居」的小業主,還是介入事件協助小業主的建制派和反對派議員,都表現得較為冷靜理性,都是朝著解決問題的方向行事,沒有「添鹽加醋」,即使是有行使居民權利,向政府遞信或計劃遊行,也都尚未出現過激行為。這就給政府有關部門得以冷靜解決問題,提供了一個較為有利的環境氛圍空間。

但這不等於「激進反對派」不會見縫插針,利用小業主擔心合法權益受損,「血本無歸」的焦急心理,籍機煽風點火,顛覆小業主們目前較為理性的心理情緒,發動和推動小業主進行過激的行動,以實現其攪亂澳門的意圖。因此,小業主們應當繼續發揚現今的理性精神,相信政府,在議員的幫助下,採取合理合法的辦法,向政府反映訴求並施加一定的壓力,督促政府盡快妥善解決問題。並高度警惕別有用心的團體及人員,進行煽動過激活動。當然,接受行政長官崔世安指令的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及運輸工務司,應發揮「新人事新氣象」的精神,將此問題列入緊急事項,組成精幹班子,集中研究,盡快妥善處理,並為此後解決同類問題,提供其中一種可行的範例。這就是說,分兩步走,在積極解決燃眉之急的「海一居」樓花問題的同時,為下一步徹底解決《土地法》的不足之處,提供思考方向,並在進行充分調查研究之後,對《土地法》的一些條文進行適當修訂,堵塞漏洞。

首先第一步,是釐清責任。倘是「海一居」樓花事件,其中的地盤停工是基於土地臨時批給時限到期,而導致承批人未能如期完成土地利用,是完全歸責於發展商,甚至是一些議員所質疑的搶在《樓花法》生效前,尚未獲批則就出售樓花,涉嫌「詐騙」情事成立,吳國昌、區錦新議員提出的辦法,就是可行的。那就是: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一款四項的規定,當土地宣告失效之後,曾就土地作出抵押貸款的銀行可獲免公開招標獲批予土地以繼續完成相關計劃的機會,亦即銀行變成了發展商,並繼續完成相關計劃,已購買樓花的小業主在合約同樣條件下,取得所購單位。倘有關按揭銀行放棄上述申請,政府亦可將土地重新公開招標,並要求按原來計劃發展和履行樓花合約,而原發展商亦有權落標競投。

但倘經調查發現,「海一居」的未能在土地臨時批給期限內完成土地利用,承批人並不完全歸責,政府也負有一定甚至是主要的責任,就宜在不抵觸《土地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找出可以提供「行政救濟」的適當辦法,向承批人予以「期限補償」,亦即科學計算因政府的責任而令承批人所失去的時間,並據此給予追加同樣比例的期限「補償」,責令其表現在此期限內完成餘下的工程,亦即完成土地利用。或是參考關翠杏議員的建議,援引《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重新批給,並依法依程序作出公示,讓社會得知政府重新批給的原因,以及會收取多少溢價金。倘屆期而未能完成,則按照《土地法》的規定,收回該土地。

而且,這也可以作為未來解決同類問題,尤其是修訂《土地法》提供案例依據。當然,必須堅持《土地法》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防制「囤地」行為。但必須指出,世間上的事物是複雜多元的,臨時批給的土地未能在二十五年期限內完成利用,固然是有著承批人「囤地」的因素,但並非全部都是出於「囤地」的原因,有些個案可能有著其他各方面的不可歸責原因,或是土地利用的條件發生了不可抗拒的變化。比如,在二十五年前批地時,澳門尚未有「世遺」,尚未為《噪音法》立法,承批人後來在利用土地時,可能會受到這些新例的影響,必須重新入則,這就耽誤了不少時間。按道理,這些並非是出於承批人責任所流失的時間,政府應當予以「補償」。又如,二十五年前,澳門的製造業尚未完全北遷,有廠商為響應澳葡政府「根留澳門」的號召,申請批給工業用地。但後來澳門工業萎縮,而且澳門回歸後,經濟與內地分工合作,原先的工業用地用途消失,申請改用途又花費不少時間,這也是某些個案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土地利用的原因。

還有一個情況不能忽視的是,在「歐文龍事件」發生後,有公務員錯誤接受教訓,「少做少錯」,甚至因為在協助查案的過程中,受到驚嚇而心有餘悸,更不敢做事,因而對發展商呈送的圖則,遲遲不敢批出。實際上,那幾年建築發展商就普遍反映,圖紙入則有如「泥牛入海無消息」,這也是部份臨時批給土地未能及時使用的原因。

因此,《土地法》有關臨時批給土地在批出二十五年期限內未有完成利用,就不分歸責屬誰都一律宣布批給失效,予以收回的「一刀切」規定,是不符合「科學決策,科學施政」的精神的,也是不符合辯證法的形而上學思維。對於這種存在嚴重缺陷的法律條文內容,應當進行修訂,使之更為科學合理。這並非是要為「囤地」製造理由,相反因為修法後《土地法》更為科學合理,意圖「囤地」者就更難以找到籍口。

有人說,反正現在澳門特區已經無地可批,因而無需修訂《土地法》。其實不然,新城填海區完成後,就是有地可批。中央年底批覆澳門特區海域管理範圍的申請,此後可能還將進行更多的填海工程,就將有更多的土地可批。今後在繼續防制「囤地」的同時,也宜避免因《土地法》對臨時批給土地「一刀切」的條文,困擾真正希望充分利用土地的發展商,桎梏澳門特區的發展。因此,透過修法,增加一個過渡條款,對在二十五年期間,發生發展商不歸責而未能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給予與受耽誤時間相同比例時間的延期補償,還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