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促成一個中國框架下的自貿區建設

昨日澳門、香港兩個特區政府同時宣佈,為進一步加強港澳兩地的經濟融合及商貿發展,促進港澳兩特區的貨物、服務及資金流動,港澳兩地擬締結《香港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港澳CEPA》),以為雙方提供市場准入的法律保障,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透過區域合作增強兩地的綜合競爭力。

港澳雙方將以訂立一份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高水平協議,達至促進兩地服務業合作為目標,協議內容將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促進及投資便利化、知識產權等內容。《港澳CEPA》建立後,三地可透過此等《安排》組建新的共同平臺,進一步推進相互間的貿易和投資開放及便利。

其實,按照過去的歷史慣例,及澳門、香港兩個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和香港都是自由港。而且,中國澳門和中國香港都是「WTO」的成員體,在相互貿易方面應是沒有多少障礙。但在個別服務貿易領域上,兩地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比如,中國香港已經加入了「WTO」的《服務貿易協定》,而中國澳門則尚未有加入。在連實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國內地,都正在與「WTO」磋商加入,而中國台灣也早已加入《服務貿易協定》的情況下,中國澳門卻對此一點動靜也沒有,確是令人感到有點莫名所以的。因此,在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洽簽《港澳CEPA》時,也宜籍此契機考慮中國澳門加入「WTO」《服務貿易協定》的問題,以弭平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在服務貿易領域上的「不對稱」狀況。

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洽簽《港澳CEPA》,這是繼內地分別與香港特區、澳門特區簽署《CEPA》,及海峽兩岸簽署《ECFA》後,在一個中國架構下,又一項區域性自由貿易協議。實際上,內地與澳門特區簽署的《CEPA》,是在「WTO」架構下,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澳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旨在於內地與澳門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取消相互間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逐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種限制,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相互間貿易投資的增長。《CEPA》符合世貿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CEPA》的內容全面豐富,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與其他自由貿易協議相比,貨物貿易降稅範圍廣速度快,服務貿易領域廣泛,貿易投資便利化內容全面,對雙方經貿領域多方面的合作制定了制度性的措施,拓展了自由貿易協議的領域。從各方面看,這都是一個全面的自由貿易協議。

因此,《CEPA》是「一國兩制」方針在經貿領域的成功實踐。《安排》在短時間內達成,在廣泛的領域擴大對香港、澳門的開放,體現了「港澳優先」的原則,有利於內地與港澳實現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充分體現了「一國」的優勢。同時雙方保持各自的經濟制度和體制,通過《CEPA》逐步消除兩地經貿領域的制度性障礙,突出了「兩制」的特點,《CEPA》是「一國兩制」方針的生動體現和發展。

《CEPA》的實施的確是猶如對澳門經濟發展加注了一劑強心劑,為兩地貿易的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使內地與澳門的經貿關係進一步加強,為兩地的全面服務貿易自由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其中光是「個人遊」一項,就積極地配合了澳門的賭牌開放,是澳門博彩業能夠成為全球博彩業「龍頭」個關鍵所在。到目前,「個人遊」已擴展至二十一個省市合共四十九個城市,累計有近億人次的內地旅客以「個人遊」方式到訪過澳門,帶動了澳門整體經濟和各行各業的發展。

既然有此成功經驗在前,兩個特區之間以《港澳CEPA》的形式建立自由貿易關係,進一步密切兩個特區的貿易關係,鞏固兩個特區的自由港地位,就是適當的時候了。尤其是在美國主導「TPP」,積極拉攏中國台灣加入,從而將中國剔除在外的嚴峻形勢下,兩個特區締結自由貿易協議,就可為兩個特區分別以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的名義,加入「TPP」,奠定好基礎,並進而成為中國也能加入「TPP」的「敲門磚」,為國家突破美國的封鎖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再進一步,就應是到了推動在一個中國架構下,實現「量變促質變」式飛躍,躍上一個新台階的時候了。那就是在中國已與東盟十國簽署了自由貿易區協議(十加一),中國、日本、韓國與東盟十國的自由貿易協議(十加三)也正在洽簽,以及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海峽兩岸已經簽署《ECFA》,內地也已分別與香港、澳門兩特區簽署《CEPA》,而澳門特區也正與香港特區洽簽《CEPA》的基礎上,研究及促成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分別與台灣地區簽署類似《ECFA》的準自由貿易協議,及台灣、香港、澳門也加入「十加一」、「十加三」的問題。在前者來說,是將海峽兩岸的四地,以自由貿易協議的方式,緊緊綑綁在一起,不但是強化中華經濟體的實力,而且也是加強「一中架構」的有效方式,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理論推動下,促成兩岸四地的政治(不是政治制度)一體化,最終實現國家統一大業。對後者來說,就是增強「一中架構」在世界東方以至全球的經濟競爭力。當然,也須有一個界限,就是中國應是主體國家,台灣、香港、澳門是地方經濟體,就像加入「WTO」及《APEC》的安排那樣。

在這方面,似乎是香港特區政府顯得更為主動積極,提出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應該訂定類似的制度化經貿合作安排,以全面提升兩地的經貿關係。而在澳門特區方面,則對此議題呈現出相對冷淡的態度。這既有可能是澳門特區本身對外貿易最重要的內容——出口工業極度萎縮,也有可能是基於《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條已經明確規定澳門是自由港,因而無須與包括台灣地區在內的其他「WTO」成員體簽署「自由貿易區協議」。何況,澳門沒有深水港,是否參與區際自由貿易體系,對澳門特區經濟的幫助都不會很大。

過去,澳門在推動澳台關係發展和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方面,扮演了比香港更重要的角色,但近年似乎是香港走在了澳門的前頭。盡管不宜為形式主義而競爭,但也應有實質性的進取。因此,在澳門與台灣簽署類似《ECFA》協議的問題上,不宜落後於香港,更不應自我脫離於大中華經濟圈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