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一審被判十六年

【新華社湖北仙桃10月12日電】10月12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蔣潔敏受賄、钜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

法庭認定被告人蔣潔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钜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同時,對蔣潔敏受賄、钜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物和濫用職權使他人獲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蔣潔敏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蔣潔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建設、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403.9073萬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蔣潔敏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對於差額部分中的1476.6174萬元的钜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04年至2008年,蔣潔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潔敏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钜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到案後,蔣潔敏能夠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構成自首,還能夠如實供述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據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人士70餘人參加了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