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事件特顯當局依法執政權威應審慎修法

“海一居”批地未能在法定期內完成發展,政府依法宣佈“海一居”土地期限屆滿後收回土地的事件,引發社會熱議,事件震驚各界。行政長官崔世安近日也強調,特區政府重視“海一居”事在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遵守法律的重要原則下,所有解決方案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框架進行。雖然“海一居”事件對三千多位“業主”深感彷徨及極為擔憂,但是依照新的土地法,若特區政府有法不執,此不是有違背於當局依法施政的執政理念,可是面對事件中涉及過數千居民的利益,法與情兩面難,從法理來講,並非特區政府當局沒有人情味,而是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是否新的土地法存在不足或漏洞,相信仍需要法律專家或學者去考究。會否因這次的事件而再重新修改土地法,而特別照顧涉及 “海一居”的業主,開先河來平息民怨呢,仍然取得社會各界的共識。任何地產發展商都應清楚本澳的土地擁有的期限,若未來再類似在不同時期出現的“海一居”事件,當局會否次次都要開啟大門,對新土地法律展開修改呢,這與依法施政的威嚴及法治精神,相信會是背道而馳,任何法律法規的修改應審慎。

眾所周知,“海一居”P地段的土地批給屬於臨時性質,根據現在的工程進度,承批人已經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批租期限內完成土地的利用,特區政府將根據《土地法》在批給期屆滿後,宣吿上述土地批給失效。從法律上來講,臨時批給廿五年是無法踰越的期限,即批給期終結後未能夠完成利用的土地,當局無條件做契。政府當局始終認為海一居等土地批給問題不存在部門意願,想批或不想批,亦沒有過渡不過渡,政府全按“土地法”行事。現行“土地法”清晰規定,新法會管舊批地,土地過了廿五年批租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就必須依法收地,別無他選,有人感自身利益受損只能打官司去追。土地廿五年批租期到期的處理,與到期原因及中間經歷無關係,政府只能按“土地法”四十八條處理,即使海一居在開工中都要宣佈批給失效要收地,相關工作開展中。強調該局已應海一居購買樓花人士要求,提供了入則資料,相關工作具透明度。從依法執政上,政府當局始終保持法律的嚴肅性,強硬的執政方式將問題解決,這並非政府的錯。正如行政長官崔世安近日指出的,特區政府非常關注“海一居”事件、關心購買樓花人士的權益,除了由三個司長範疇組成了專門小組跟進,以及由專業的法律團隊研究事件外,政府也聽取了檢察院和廉政公署獨立分析的意見,包括探討能否將事件定性為公共利益,最終擬定了目前的解決方案。崔世安強調,依法辦事是整個澳門特區的核心價值,依法施政、遵守法律也是特區政府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處理“海一居”事件中,已儘量爭取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多做功夫,然而,特區政府不能為某一事件而超越法律。

據相關數據確定海一居已出售三千○二十個單位,當中大部分已做樓花登記,少於一百五十個單位屬法人購買,大部分為自然人購買。如要保障已買樓花人士的利益,按照《土地法》可以在符合社會發展有利的公共利益前提下,豁免公開競投重新將土地批給予原有發展商。目前,土地發展商已表明會入稟行政法院,透過司法途徑作出處理。崔世安日前表示,透過司法程式解決問題也是澳門的核心價值,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政府過往也有多次面對法律訴訟的經驗,將會以訂定的方案和相關法律理據應對今次訴訟。 對於有議員建議修改《土地法》,崔世安特首日前稱,《土地法》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特區政府一直嚴格執行;過往亦曾就一些已實施一段時間的法律進行檢討,其後通過修法或行政法規,加以完善或補充。他表示,倘有議員依其職責和權利,向政府提案修改《土地法》,政府會以一貫態度充分配合,並按照既定程式,由所屬司長範疇和法務部門研究,向行政長官提交意見並函覆立法會。 不過要論證個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經過多個團隊論證以及諮詢檢察院意見後,主流意見認為保障已買樓花的人士,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當中主要是民事債權債務,故不能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將土地批給原有發展商。在《民法典》中,對受影響人士有兩重保障,第一是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訂金,如仍未能滿足補償損失,可以要求發展商提供損害賠償。

從社會人情味來分析,海一居土地使用期將於月底屆滿,政府將會收回土地,真金白銀購買樓花的小業主感到極之徬徨,尤其選擇“即供”的業主“進退兩難”,極為擔憂。行政法院一般時間較短,因為取證較簡易,且不需要聆聽太多證人的證供,所以數月內有判決亦不奇怪,但要視乎法官安排。如果需時較長的話,估計一年半載都會有結果。至於按照合同糾紛向發展商追討賠償的話,按照經驗,打官司估計需時一年半至三年。業主亦關注如果發展商敗訴,政府將會收回土地,重新公開競投,政府能否要求“土地綑綁業權”,保證三千多業主的業權。法律界人士唐曉晴日前也指出,政府提出倘公開競投將會有特別條款,他亦呼籲政府盡快解決特別條款所指內容,如果特別條款有此要求,就可以達到業主期盼的“土地綑綁業權”。業主們很擔心發展商敗訴後會申請破產,澳門與香港情況不同,澳門要破產不容易,《破產法》是一套很嚴謹的法律,並非公司自己宣佈破產就可以。按照《合同法》,業主與發展商已訂定合同的話,應先按合同訂立的賠償要求處理;如雙方無訂立賠償要求,就按《民法典》賠雙倍訂金。預約合同無論業主已經給予百分之十、百分之五十,甚至全數樓款已交予發展商,都會視作訂金。現時合約寫到是按所交樓款加利息賠償。他提到發展商與第一手業主的合同,以及二手買家與第一手業主的合同需要區別對待。發展商祇承認第一手業主的合同價格,至於二手買家存在的差價能否追回?二手買家要自己向第一手買家追討,如起訴要證明時,需要提供付款單據或銀行等證人,難一概而論。

政府公佈海一居處理方法後,很多小業主感到徬徨,縱使政府表示會保障小業主,但大部分為了購買該樓花,動輒已支付數百萬首期,不少業主擔心上樓無期,尤其擔心涉及法律訴訟更遙遙無期。海一居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指出該公司對澳門政府日前宣佈海一居土地批給失效的處理方案,該公司就政府的決定深表遺憾,此舉漠視海一居買家及發展商的權益、破壞公平的營商環境,並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實在有欠公允、有違公義。該公司重申,公司跟業主的意願是一致的,並有著共同的訴求,矢志全力爭取盡快將海一居發展項目順利完成,將物業交付予買家。鑑於近日之事態發展,該公司經諮詢法律顧問團隊之專業意見後,決定循法律途徑解決,經行政法院裁判處理,於最短時間內裁定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全力保障海一居業主及發展商的利益。就此,該公司已經開始循法律途徑解決處理此事件。保利達聲明只有一個目標,就是盡速完成海一居發展項目。如行政法院能在短時間內作出公義的裁定,讓澳門政府撤銷收回土地的決定,並補回合理的施工時間予發展商繼續工程。該公司務必竭盡所能,加緊全力完成正在研究中的快速建造方案,並全面投入任何所需資源,爭取海一居工程能夠如質如量順利完工,將物業交付予買家。議員施家倫促政府加快訴訟支援,及進一步說明未來土地公開競投時如何確保小業主權益。議員李靜儀則促發展商保利達要對小業主負起責任。施家倫表示,現時購買樓花的小業主主要分三種情況:一、給付三成首期未開始供樓;二、即供,即已給付首期及向銀行申請貸款供樓;三、二手購入樓花。自政府宣佈海一居處理方案後,小業主非常徬徨無助。就政府稱小業主可向發展商民事追討,不少人希望政府加大法律訴訟支援,除了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後,並加快處理訴訟時間及援助訴訟費等。並促政府進一步說明,未來公開競投時,如何設置特別條件,去保障小業主的權益。

海一居土地臨時批租期將於月底屆滿,按工程進度,承批人無法在到期前完成土地利用,政府將依法宣告海一居土地批給失效。有地產業者表示,目前先要視乎法律訴訟結果,但按照政府所言,縱使將來重新競投,都可以保障小業主得到單位業權,對此表示認同,亦是較好保障業主權益的方法。按照新《土地法》條文處理。雖然該會希望政府可以修訂條文,令土地可以完成發展,處理會較全面。但理解政府縱使有意修訂條文,但需時較長,海一居土地本月二十五日到期,相信政府亦全面考慮,尤其為保障小業主權益作出今次決定,他對於政府保障業主權益表示認同。項目發展商亦打算向政府提出訴訟,訴訟需時較長。現時政府公佈有三千○二十個樓花單位,如果政府勝訴,將會重新公開競投,相信政府會按原項目計劃作招標,重新競投時可能會因應三千○二十個樓花單位作條件,估計圖則都會按原有計劃競投,如果政府設定條件,讓業主個人投資的單位將來能夠具備條件獲得業權,政府已採取了較好的部署,亦是在現時環境下對業主較好的保障。

就海一居事件則有人建議修改新《土地法》,並指新修訂的《土地法》侵犯私產,甚至有違基本法。但是,根據新舊《土地法》的法律原意相同,臨時批給土地均不得續期。負責審議新《土地法》的立法會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日前則認為,有人將海一居事件與新《土地法》混淆,實際上,即使是一九八○年頒佈的舊《土地法》,亦規定不具條件轉為確定批給的臨時批給土地不可續期,此並非新增條件,故即使一三年沒修法,海一居土地亦同樣面臨依法收回,“講到新《土地法》好似無良惡法咁,其實舊法已經係咁規定”。她認為,海一居售賣樓花時,本澳的“樓花法”未生效,現時土地發展、樓宇買賣等法律已完善,應不會再有類似海一居的“漏洞”出現,可視海一居為獨特個案,政府須在《土地法》中尋求空間以特定手段依法解決。主張政府收地後,依《土地法》規定基於社會公共利益豁免公開招標,將土地再批給某方繼續發展,以保障小業主,相信是唯一方法。而即使豁免公開招標,亦有公示過程,社會屆時可討論海一居個案是否屬公共利益。就“公共利益”的定性問題,她有感連日來立法會已高度討論此事件,多位議員呼籲要解決,相信社會亦不反對政府以特定手段保障三千名小業主的權益。小業主的一生積蓄化爲烏有、無家可歸,事件或會引起社會動盪,動搖對政府管治信心,產生社會怨氣,亦影響外人對澳門整體的觀感,個案已屬社會事件。

海一居事件繼續發酵,當年曾經有份審議《土地法》的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前立法會議員吳在權希望現任議員提出修改《土地法》。他不滿行政當局決定收回海一居土地的做法讓社會動盪不安,且當局有“行政違法”的嫌疑,違反基本法保持資本主義五十年不變的核心精神。但亦有法律界聲音否定《土地法》有違基本法的講法。曾經細則性審議《土地法》的吳在權表示,當年審議法案的時間緊迫,多名法律界議員提出很多意見,但因為政治要考慮全局,且關鍵是前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講過很多次可檢討和修改。他認為行政當局有“違法行政”的嫌疑,違背澳門基本法強調資本主義生活模式五十年不變的精神,背離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精神。他稱回歸前九九年四月廿一日政府公報提及,澳門土地的租賃期可續期至二○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質疑新土地法和基本法相違背。從澳葡年代至今,法律中都不存在何謂“閒置土地”,他承認現實客觀存在,但既然依法施政就需要以法律概念為核心,不能以行政當局自己單純列舉就確定。但亦有法律界人士表明不同意見。第一,所謂的“收地條文”即“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期限不超過廿五年”一款,並非是一三年修訂新《土地法》時新加入的內容,在舊法中一直存在,立法議員和發展商等一直知情,亦不構成如今要求再次修法的理由。立法議員劉永誠日前則認為,依法申請土地,如因政策改變或審批緩慢而不能如期興建,須體現公平性,釐清責任誰屬。在土地法設立緩衝期下讓土地完成項目,令房地產增加供應,從而健康發展。

政府將於“海一居”土地期限屆滿後收回土地,引發社會熱議。有社會人士認為,特區政府按照法律收回土地,特區政府並無做錯,因為新《土地法》列明,如到期日尚未建成及發入夥紙,政府就要收回。從法律角度,政府收回土地,並無錯誤。有學者認為,法律要盡量保持穩定,尤其《土地法》生效才年多,再修法應充分論證,認為應審慎修法。有學者認為,應視乎民意而定,若多數人認為要修法,就應該進行修法的討論,更能體現法治社會的民主精神。法律要盡量保持穩定,除非社會有共識法律有問題,否則不應該輕言修法。《土地法》去年才完成修法,再修法論據應有充分必要性。不要一遇到困難就說修法,而是要考慮究竟是立法時真的沒有考慮那些問題,還是由於牽涉利益關係很大,所以提出修法。政府應審慎修法。“海一居”事件中小業主相當無辜,希望政府釐清責任的歸屬。《土地法》修法與否應該討論。法治社會與民主社會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若多數人認為要修法,那麼就應該討論修法與否,這樣才能更好體現法治社會的民主精神,而不是刻板地一味地執法,不去反思法律本身的公平正義性。

對於海一居事件,作為民主派別的議員吳國昌日則表示不支持修法,《土地法》剛生效不久,又是政府政策,按照基本法要特首同意,議員才能提案。吳表示,海一居事件並非新法加辣所致,無論新、舊《土地法》都規定,土地過了廿五年批租期而未完成發展、轉為確定性批給者,政府就收地,故並非新事物,世界各地也有類似規定。海一居事件是過去制度不足長時間惡習而成,政府、承批人都不當土地發展、批租期是一回事,政府亦長期不執法,你拖我拖。其他國家地區都有類似機制,並非維護原有發展商,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穫,如南灣的閒置土地長期“養草”,政府收地再重新招標,原發展商“冇乜著數”,成本與競爭者應差不多。吳指出,若要修法,就得重看新《土地法》立法原意,是要向社會及中央表明改善過去惡習,如特區成立以來三百幾次批地,只有三次公開競投,其餘全豁免公開競投。若再修法無疑施政開倒車,絕不可取。且修法也要一段時間。強調即使修法也不能針對海一居個案,變相“放生”其他閒置土地。

因此,對於政府將收回海一居土地,社會有不同意見,甚至有議員和律師均認為新土地法有錯漏,這也屬於正常的社會現象。其實,“海一居”事件不涉公共利益,並與《土地法》是兩回事。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日前所指出的非常合情合理,“海一居”個案中涉及購買合約產生的關係,屬於民事債務關係,《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也嚴格規範了符合公共利益的條件,即使是檢察院意見也不認為今次個案屬於公共利益。若漠視上述法律基礎,而將今次事件定性為公共利益,政府日後在司法訴訟中也會處於比較被動的位置。政府這次是依法行事,這是充分體現特區政府“科學及依法施政”,以依法行政才能得民心,才能顯示管治權威,相信並非透過修改《土地法》是協助小業主的唯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