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質疑張鵲橋案設計師 是否唯一具能力承接項目

【本報訊】初級法院昨日繼續審理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前廳長張鵲橋被控1項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的案件。

張鵲橋辯稱,他是依據122/84/M號法令,把鄭觀應紀念館設計直接判給涉案公司。合議庭指出,若工程或勞務僅得有關實體可為,才能以此法律作為依據。張鵲橋回應稱,當時本澳只有建築師呂澤強在法國修讀了文物建築設計專業,另 1名建築師陳明在德國從事建築設計 10多年,2人雖然來自不同公司,但實際上只想找他們承接項目,當時文化局領導都認為 2人適合。合議庭質疑為何不做更多調查證明只有 2人才具有能力承接這項目。

初級法院先後傳召 3名有份參與審批圖則的工務局人員作證。證人認為由遞交設計圖則到招標需時 2年,時間雖較長,但圖則是有條件興建。證人表示圖則的立面設計較好,但室內設計不佳,很可能出現後加工程而增加費用,工務局為避免施工時出現爭拗,給予非強制性意見。證人指文化局許多設計都很理想主義,但公共工程準則比較嚴謹,工務局關注的不是美觀與否,如不同材料在使用時會否出問題,這項設計似乎未考慮這問題。證人稱有部分建築師不在乎室內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