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回歸以來政府施政中的不足與改善 冷鐵勳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在中央和內地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區政府按照《澳門都本法》的規定施政,通過制定相關的政策並加以貫徹執行,大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並穩步推進政制發展,實現了經濟繁榮、民生改善、民主發展和社會全而進步。然而,澳門居民対於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依然期待違殷,崔世安先生在競選第四任行政長官期間收到的12萬多份的意見和建議書中,不少內容反映出居民對政府過往施政仍存有的不足希望有所改善。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15周年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更是特別強調要不斷提髙特區依法治理能力和水準。鑒於此,認真分析澳門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施政中存在的不足及其成因,對於促進澳門特區政府改善施政,更好地回應居民的訴求,促進澳門特區的進一步發展,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澳門特區政府施政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一直秉承「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依據澳門經濟發展與社會要求,對公共行政理念、職能、架構、公職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持續的改革。歷年的特區政府施政報告,都會涉及行政改革的內容,且十分強調「服務行政」的理念。客觀來說,澳門特區政府這些年來的行政改革,在行政價值觀、工作流程、服務意識及服務質量等方而均取得了定成效。然而,由於回歸後的澳門,經濟、社會、文化乃至居民的維權意識已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民眾對政府的施政有著越來越高的期待,而部分公務人員包括一些領導級別公務人員的思維卻沒有與時俱進,特別是未能與「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基本原則相接軌^以致不能嚴格落實工作的規範和要求,影響了政府的施政效果。對此,澳門特區政府的歷年施政報告也不回避,都對有關施政不足問題有所總結。綜觀這些總結,以及新聞媒體等反映的公眾對政府施政的意見,澳門特區政府施政中存在的主要不足集中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一些重大決策中諮詢工作不到位時有發生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在進行公共政策的規劃及決策時都必須重視社會公眾的意見,而且必須要將社會公眾的意見融入政策的制定及執行過程中,確保公共政策的品質,以提高政府施政的認受性、合理性。而要將社會公眾意見完整地加以收集並合理地融入公共決策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咨詢機制便顯得尤為必要和重要。澳門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十分重視民意的聽取,歷年的施政報告中,幾乎每年都會提及完善政府諮詢機制,推動公眾對公共事務的民主參與,目的就在於要將公眾的意見納入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2010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於施政報告中更是明確指出,要「推進公眾諮詢的制度化,提升公眾諮詢的成效,在政府與公眾的雙向溝通中真正能夠吸納民意」。為此,澳門特區政府在2011年8月就以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形式公佈了《公共政策諮詢指引規範》,明確政府的公共政策,包括政策行為、措施及法律,與推行諮詢工作時所應遵守的一般原則性及指導性的規定,以營造良好的諮詢環境,促進公眾的參與,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利於政府的施政。

然而,諮詢工作的實際成效如何呢?市民又是如何看待政府的相關諮詢工作呢?不容否認,政府在作出一些重大決策時,諮詢工作不到位的情形時有發生,具體表現為只注重諮詢的形式,認為只要做了諮詢就算完成任務,沒有真正理解諮詢的目的在於獲取真實民意,以幫助政府科學決策。不少公務人員甚至居於領導職位的公務人員,確實存有為諮詢而諮詢的認識,因而開展起諮詢工作時處於被動狀態,甚至只把諮詢作為一個簡單要求來對待,以致有市民認為是「假諮詢」。例如,有關西灣湖夜市的首輪諮詢,政府後來承認有關部門未有完全依照諮詢指引去開展工作,如居民是在沒有環評資料、資訊不足下提出意見,諮詢過程也違反規定,沒有在指定期間內公佈諮詢彙編等。更有不少市民表示不知道有關的諮詢工作。還有,關於興建輕軌及路線選定的諮詢工作,也被廉政公署相關的調查報告認為不足及不全一方面,在諮詢階段採用難以令人信服的規則及程式,所委託的機構,或被訪物件欠缺代表性,又無一個具說服力的准則進行諮詢,結果只會強差人意;另一方面,關於輕軌本身的構造及所經路段的諮詢,程式及方式亦不合現代公共行政管理的要求,從無技術數量及安全面向公眾解釋,這難免引起質疑。最後,輕軌原先計畫走倫敦街及波爾圖街的路線要更改,輕軌的建設期限自然要往後延。對此,有立法會議員借此直指政府的多項諮詢是「為諮詢而諮詢」,讓社會有「走過場」之感,未有讓諮詢工作成為科學決策的依據及尊重民意的表現,甚至有議員更因此質疑政府掌握民意的力度。

此外,澳門特區政府在向立法會提交法案時,諮詢工作不到位的情形有時也會發生。影響最大的就是澳門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在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因相關條款的修訂根本就未做諮詢工作,還談不上諮詢工作做得不理想,結果導致後來不得不由行政長官出面宣佈撤回法案,而且承認政府做得不足,未來需多聽意見和進行諮詢,以凝聚社會更大共識,收窄分歧。

對於諮詢不足,就是在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期間,仍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不斷提起,認為政府的不少諮詢工作未如理想,有時更影響立法。唯一候選人崔世安也承認現時諮詢有不足,並表示政府將檢討及改善,並加強立法過程及立法後的政策解說。即使在崔世安高票當選第四任行政長官候任人後,仍有學者認為政府未來5年管治上的最大挑戰是如何克服現行諮詢制度的缺陷,真正有效獲取並吸納真實民意,做到官民溝通身對此,新一屆的特區政府以至往後的特區政府都要引起高度重視,並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好。

另外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諮詢不能無期限、當斷不斷、沒完沒了,政府該做決斷的時候還是要適時做出決策。以輕軌路線諮詢為例,一遇沿線居民反對,諮詢便推倒重來,結果義引發新的問題和爭拗。如何平衡沿線居民利益與全體居民的利益,確實考驗政府決策者的智慧。

(二)一些部門或人員行政不作為的情形仍然存在

在澳門,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的設立和運作都有相應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正是依據相應的法律規範去行使職權。對於依法享有的職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積極合法地行使,而不能消極放棄。否則,就會構成行政不作為,輕者屬於侵權,重者會構成犯罪。因為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以廣泛執法權,不是為了行政機關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共利益,是便於行政機關履行職務所需。因此,行政機關的職權同時也是一種責任,即職責,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的同時,還應積極去行使。無論是行政機關基於自身完成其任務所需,還是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了自身或他人的權益,依法申淸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均負有依法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這種行政不作為,不僅可能會直接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背離了權責相一致的原則,有損政府的威信,極易造成公眾與政府間關係的惡化。長此以往,會損害公共利益,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此,前澳門廉政公署專員馮文莊曾有過精闢分析,認為現代行政理論已充分印證,「不作為」、「遲作為」的危害性往往比「亂作為」更大,甚至影響更深遠。

為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作為,澳門特區《行政程式法典》將「作出決定」作為行政程式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澳門特區《行政程式法典》第11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於私人向其提出屬其許可權之所有事項,有作出決定之義務,尤其對於與行政機關直接有關之事項,或為維護合法性或總體利益而提出之任何請願、申述、聲明異議或投訴。修改後的澳門特區《廉政公署》法律,強化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能,賦予廉署可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情況發出勸喻的許可權,行政機關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勸喻時須說明拒絕接受的理由。同時,修改後的法律將行政機關回復廉署勸喻的期間由原來的90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避免錯過適時解決問題的機會。此外,為實現立法對行政的有效監察,澳門特區立法會還專門通過了《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式》的決議,要求政府部門對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書面質詢,應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情形還是較為嚴重。例如,有段時間,由於澳門建築行業出現不少非法勞工,勞工局進行監察的力度不足,有的甚至就是執意不作為,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2008年4月底開始,廉政公署與勞工局合作,聯合進行勞動監察的運作審查,就勞工局打擊非法工作的實務工作進行了深入分析,並部署了新的執法機制,取得了成效。此外,對於非法旅館,不僅內地有旅客投訴,澳門居民也是意見很大。但旅遊局儘管擁有龐大的執法檢查人員,在這方面的執法力度卻不能回應市民的訴求,這裏面應該也涉及行政不作為的問題。再者,澳門土地資源緊缺,但卻仍有人霸佔政府用地,負責土地管理與使用的政府部門對此現象不嚴格執法,沒有及時依法追討,同樣涉及行政不作為的問題。

從廉政公署受理的行政申訴中,也有不少系因行政不作為而引發的。例如,有居民投訴,2010年至2012年間,有人長期將車輛違法停放在亞婆井前地內,影響居民嬉戲及作息,居民建議民政總署在上述地點的週邊加設欄杆,但民政總署卻一直沒有跟進並處理,居民質疑民政總署行政失當,向廉政公署投訴,後在廉政公署介入後,民政總署才採取適當措施處理有關事宜。

此外,政府部門對於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書面質詢,按照立法會的有關決議,相關的政府部門應在法定期間內即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這既是質詢權的強制性要求,也是政府部門履行對立法會負責的職責要求,更是依法施政的形式要求。然而,不少的政府部門卻無視立法會決議關於法定期間進行回復的規定,不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書面答復,有的逾期長達三五年時間都不予答復。現在的情形雖然有所改善,但仍有政府部門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回復,這實際上也是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影響了立法對行政的有效監督。

對於現實生活中存在的行政不作為,曾有立法會議員作過分析,指出一些行政機關和政府官員在自己管轄的範圍內,遇事即裝聾扮啞,致使居民有苦難言,投訴無門。總之,形形色色的行政不作為,早已成為行政機關和政府官員推諉、拖延、瀆職和失職的常態。說到底,行政不作為就是無視民生訴求,不僅使居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障,更為嚴重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職能部門的形象,嚴重磨滅行政效能,激化社會矛盾,影響法治社會的穩定,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和法制的破壞相當嚴重,也成為居民大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

(三)行政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依法行政」是現代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準則。在法治社會裏,政府機關的許可權均來源於法律規範,所謂職權法定說的就是這個道理,政府在行使職權時一定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不僅如此,政府機關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行使,切不能憑個人喜好而任意妄為,這也是合法性原則在行政領域的具體要求。總之,行政機關的運作必須符合法律規範,行政管理權的行使必須受合法性原則的嚴格限制,這不僅事關公共行政管理秩序,更事關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切實維護。

澳門特區政府自成立起,歷年的政府施政報告在談及行政改革時都會提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然而,有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的現象依然存在,也就是通常人們所說的「行政亂作為」依然存在。從澳門廉政公署就有關行政申訴的處理情況來看,居民對「行政亂作為」的投訴較為強烈。以廉政公署2012年的工作報告為例,居民就行政申訴的投訴集中在醫療衛生、工務、治安執法、經濟與社會房屋、教育及市政、交通等方面。這些個案所揭示的問題顯然與處理方式不當、對法律的認識不足以及行政決定失誤及拖延有關。經調查,被投訴的部門對投訴涉及的事宜採取完善措施或接納「公署」建議而糾正欠缺、不公或違法程式的超過200宗,這一資料表明行政行為違法的狀況並不是個別現象。

對於「行政亂作為」,澳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曾提出批評,認為公共行政當局的一些部門決策能力在退化,部分極重要部門主管及負責人沒有許可權及能力作出決策,更糟的是由於不懂現行法律、規章或合作,而害怕作出決定或作出錯誤決定。澳門立法會議員陳明金也根據廉政公署關於「2G轉3G」的投訴處理報告、「公共天線服務」勸喻等,炮轟有些部門處理失當、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抵觸《行政程式法典》等行政違法、行政不當的問題。

近年來,社會上議論較多的新巴士服務虛耗公帑、電信服務嚴重落後、電視節目受削、公共工程屢屢超出預算等事件,儘管未如歐文龍案般影響重大,但不斷暴露出行政部門出現行政失當和解決不力的情況,一次次引發輿論風波,激化矛盾,致使各種社會爭議和雜音此起彼伏,每每都把政府推到風口浪尖,一度引發輿論對政府管治能力的質疑,反映出民眾對政府違法行政的強烈不滿。這其中,以交通事務局在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事務上錯用法例導致違法最為典型。根據廉政公署的相關調查及分析報告,交通事務局在新巴士服務事務的處理上存在五個方面的違法情形,包括不遵守觀行法定制度、越權免稅、巴士財產歸屬不清、中途違法調整服務費、違法予公司免責條文。報告形容新服務不善用公帑,損害公共利益,並從法律角度分析交通局如何無視法律、不識法、亂作為等。按廉署分析,現行法律僅容許以「公共服務批給」方式,許可私人公司經營公共巴士服務,但交通局一開始即錯用「提供服務合同」法律。這一錯用致該局作出連串違法行為,整份合同也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的瑕疵,令三家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下違法經營,留下一堆頗複雜又急需解決的問題。

(四)部分公共行政服務領域效率低下較為突出

任何組織,在實際運作中都會考慮到效率問題,以最小的成本投入獲得同樣的效益產出,或者以同樣的成本投人獲得最大的效益產出。在公共行政管理方面,同樣提倡效率原則,目的在於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耗費(包括時間、人力、財物等),以實現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提高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管理的方向和宗旨,也是檢查和衡量公共組織、公共行政管理活動有效性的一個重要標準。

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針對澳葡政府時期公共行政的明顯陋習與缺陷,如官僚作風、效率低下等問題,持續進行了有力度的改革,努力轉變服務態度,提升公共服務效率。例如,推行「服務承諾計畫」和「一站式服務」;針對市民投訴事項的複雜性與特殊性,組成跨部門、跨範圍的專責小組加快處理;通過「行政服務協定」整合不同管轄範圍的政府服務,減少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現象,使政府服務更貼近社會與民眾的需要;重塑政府工作流程,積極推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推動「電子政府」建設,簡化市民申請公共服務的程式與手續;推行執法服務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執法服務水準考核等制度。這些措施使民眾受益,也獲得了社會的好評。

然而,澳門部分公共行政服務領域效率低下的問題較為突出,並且飽受民眾的批評。據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6月發佈的《澳門特區十年發展進步大型民意調查報告》顯示,受訪居民對澳門特區政府施政最不滿意的地方,「發生歐文龍事件」位列第一,有近72%的受訪居民選擇這一選項;位居第二位元的選項就是「行政效率低下」有超過43%的受訪居民不滿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尤其在土地工務運輸領域,工作效率低下的問題最為突出。澳門廉政公署2010年工作報告也嚴厲批評澳門特區的公共行政效率低,未能配合澳門社會發展的進度,其中居民的行政申訴個案有約一成涉及土地工務運輸局。2012年廉政公署工作報告更是直指治安執法、衛生醫療、交通事務、經屋與社屋及市政等是引起投訴最多的領域,引起投訴的原因包括精簡行政流程依然未見起色、該作為而不作為、該決定而拖延決定等,其中該作為而不作為、該決定而拖延決定的現象頗為常見。針對不作為、遲作為的現象,馮文莊表示廉政公署將在提升行政效率及依法行政方面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

隨著澳門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利益多元化是一個客觀的現實。如何平衡多元的利益,對新一屆澳門特區政府將是一大考驗,特別是如何保障處於社會底層居民的根本利益,並及時回應來自社會底層的訴求,關係社會穩定。澳門特區政府制定並推行重大公共政策,在尋求各方利益最大公約數同時,兼顧效率。否則,一個拖延的政策即使最終落實,也會影響其作用的發揮。最為典型的是舊區重整和集體運輸系統建設這兩項重大的民生工程,其進展緩慢已嚴重影響澳門的進一步發展。此外,輕軌工程的建設也已經是嚴重滯後,不能滿足居民及遊客出行的需求。

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期間,對於行政效率低下較為突出的問題,不少選舉委員會成員「發炮」批評。候選人崔世安也表示,已聽到不少意見,認為政府公共行政的效率與要求有落差,承諾若當選,會加大力度解決行政效率低問題,落實一個政府的概念,更好服務市民。

(五)部門間協調機制仍不健全

公共行政貴在「行」和「斷」,一項再好的政策如果不能有效地執行,也只會是一紙空文。有效的政策執行又離不開一個制度化的政府部門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推進制度化、經常化和有效「跨界」合作以增進公共價值,是當今發達國家政府改革的新趨勢,整體政府和跨部門協同也相應地成為發達國家政府改革的熱門實踐,其核心目的就是解決公眾最感焦慮的複雜性問題和政府服務管理的碎片化問題,試圖利用新的文化理念、工作方式、責任和激勵機制以及公共服務模式,最大可能地提升政府決策和服務供應的整體效力。

澳門特區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採取現代化公共行政手段,透過部門職責分工合作機制來推動跨部門間的協調,並且因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立了一些跨部門小組,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優化旅遊指示標識系統跨部門工作小組,涉及旅遊局、民政總署、土地工務運輸局、文化局、交通事務局、治安警察局等政府單位,通過部門間的配合,在有序推行旅遊景點方向及位置標示的改善工作方面取得了進展,以便為旅客及市民提供清晰的路線指引。

然而,從整體來看,澳門特區政府仍缺乏一個制度化的部門間協調機制,導致政策執行力不強。在目前的政府架構中,五個司級機構與行政長官分享政策制定許可權,局級機構則多承擔政策執行的功能。五個司可以說是五個相對獨立的小政府,地位平行,互不隸屬,職能則分開,各自為政。同一個司內,司、局之間有上下溝通機制,但不同司之間以及同一個司內的局級機構之間卻沒有一個協凋機構,因此,很少互動或平行溝通。結果是,各司級機構閉門決策,在各自的管轄範圍內享有決策權,不受其他司級機構的制約。在政策執行中,各司遇到牽涉幾個司級機構的事務時,則容易互相推諉、久拖不辦。在社會治理環境日趨複雜的情況下,一些社會問題往往牽涉跨司級領域,如果各司之間橫向協調不夠靈活和順暢,則這類問題往往難於從根本上解決。對此,社會上有意見認為,不少官員雖希望有所作為,但施政時往往只顧及自己範疇,忽略考慮周邊問題,便會在沒有其他人分擔的情況下遇上阻滯。

此外,為處理一些突發的事件,如善豐花園車件、九澳空氣污染事件等,澳門特區政府會透過成立相應的跨部門工作小組來應對,但有時因小組的工作效率不高,未能及時回應市民的訴求,導致事態不斷惡化。例如,善豐花園的處理,最後導致不少市民佔領交通道路。究其原因主要還是部門間的協調機制不健全,面對問題和責任,各自都容易推諉,這自然會影響工作效率。對此,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在總結施政的不足時也直指,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仍有待改善,團隊精神並未完全樹立,各自為政甚至互相扯皮的情況仍然存在。

第四任行政長官候選人崔世安在回應行政效率低的提問時,提出落實一個政府的概念,主要針對的就是政府跨部門間協調機制不健全這一影響行政效率的癥結。

(六)政府問責的制度整體上未有落實,獎賞制度亦缺位

行政問責制是現代政府強化和明確責任以及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種有效制度。作為民主制度的組成部分,行政問責就是通過各種方式讓肀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切實為其行為負起責任來,其實質在於防止和阻止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濫用或誤用公共權力。成功的問責制度通常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公職人員的公共職責,二是在公職人員中樹立履行自己職責的責任意識,三是設立激勵公職人員為公共利益而行動的獎懲措施。其中,獎懲措施的標準就是如何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當他們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追求個人私利時應當受到懲罰;反之,當他們在個人私利中追求公共利益時則應當得到獎勵。

歷屆的澳門特區政府在推進制度建設時,行政問責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自2004年起,每年的政府施政報告中均會提到加快問責機制的建設。2009年立法會通過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在第四章「責任與權利」部分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其中,第21條至第23條對領導及主管人員應承擔的民事及刑事責任、紀律及財政責任、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分別作了具體規定。在對該法律草案的理由陳述中,澳門特區政府提出了「加強問責」的五種手段,即調職、訂定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制度、「過冷河」制度、行政長官對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公開告誡、訂定在3年或5年內禁止失職者出任領導或主管的情況。

然而,澳門特區政府整體上尚缺乏有效的高官問責制度設計。其中,官員的績效評審機制至今仍未建立起來,缺乏有效的官員績效評審機制,問責制度就不健全,也難以落實。此外,《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所界定的問責對象只涉及領導及主管人員,即局長、副局長、廳長、處長等,而不包括司級髙官。其結果是,有的澳門司長級高官如出了問題,一方面是往下屬身上推,不願負擔應有的責任,由此引發中低層公務員不滿和隊伍士氣低落;另一方面是受到髙官的牽連,為此要負連帶責任,承受巨大的社會壓力。例如,《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在引發大規模遊行時,最後還得由行政長官出來解釋並宣佈撤回法案。正是由於沒有職責分明的高官問責模式,一切行政過錯造成的怨憤,容易累積在行政長官身上,極易引發澳門市民對特區政府的整體不信任。

其實,澳門社會一直也在質疑官員問責以及公務員評核制度,認為這些制度並未真正落到實處,沒有起到有效的監督和激勵作用。根據政府公佈的結果,84%的公務員,評核得到「十分滿意」,可以講是皆大歡喜。這種制度,既缺乏激勵,又容易養懶人,結果是官員無力調動現有公務員的積極性,有新服務推出只能加人手,如此惡性循環,造成公務員人數越來越多。至於主管及以上官員的問責,雖有一定的法律,但執行標準模糊、缺乏透明,一些不作為、亂作為的官員,很少被追究責任。即使有追究,也只是象徵性「保護性追責」,調職做顧問等。長此以往,嚴重損害了政府的管治威信,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第四任行政長官候任人產生後,提到官員問責時,公眾都希望新一屆政府能加快落實問責制度,並且要動真格,該誰負責就要負責。社會上也普遍認為,特區政府要切實健全官員問責制度,甚至有學者建議政府內部設立督辦機構,以加強制度建設並形成有效管理機制。

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除以上六個主要方面的不足外,還存在一些其他的不足。例如,不少政府部門的運作較為偏向呆板,彈性未夠,創意欠缺,應變能力薄弱;相當一部分主管人員只是機械地執行上級的指令,未能積極發揮必需的主動性與靈活性;更有一些人員,辦理文過飾非,遇有責任則推向上級部門;有些部門的工作,未能充分反映社會真實需要和幫助市民解決實質問題;一些服務的安排,很少站在服務物件的角度來考慮;習慣於依賴法定程式運作,未能在法制上、倫理上和施政操作上加固人性的防線,未能具備足夠的科學分析能力,以致在施政成效和廉政建設方面受到了深刻的教訓;公務人員隊伍不斷膨脹,但同為公務人員卻存在忙閑不均的現象等。

二、澳門特區政府施政中存在的主要不足之成因

澳門特區政府施政中存在的上述不足,原因較為複雜,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有些人對政策諮詢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形式重於實質,影響諮詢成效

諮詢工作能不能取得成效,首先取決於能否真正重視諮詢工作。如果對諮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就不可能做好諮詢工作。在具體從事諮詢實際工作時,就會只注重形式,且流於形式,容易走過場,而對於諮詢的目的和意義何在、如何做好諮詢等,則往往關注不夠,甚至全然不顧。

澳門特區政府目前進行諮詢工作時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究其原因,除了諮詢制度建設方面,如意見的收集、整理分析以及事後回饋、評估等方面,可進一步完善外,一些政府的公務人員尤其是負責、從事政策制定的公務人員,對諮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足,這是一個不可忽視的決定性因素。政府政策諮詢是公眾參與的一種重要形式,正是利用政策諮詢這個平臺,公眾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這既是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客觀需要。政策諮詢既有利於實現政府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價值取向,又有助於推動政府決策的順利實施。因此,政策諮詢尤其是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諮詢,絕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一定要有的。不僅如此,諮詢工作必須注重實效,要將諮詢工作作為獲取真實民意的重要途徑。唯有如此,才能在政府與公眾的雙向溝通中有效吸納民意,並將公眾的意見納入政策的制定過程。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政府部門中的不少公務人員,包括負責、從事政策制定的領導及主管級公務人員,對諮詢工作存在不少認識上的誤區。例如,認為制定政策是政府的事情,咨詢會弱化政府的決策職能;公共決策專業性強,專家學者的意見才重要,普通公眾的意見發揮不了什麼作用;諮詢會增加決策成本,影響決策效率;諮詢容易導致並加劇利益衝突,不利社會穩定;在澳門,政府向社團諮詢即可,不必發動公眾來表達意見;等等。這些對諮詢工作的不當認識,當然會影響諮詢工作的開展與成效,有的本身從事政策咨詢工作的公務人員自身都認為做諮詢只是做個樣子,走走過場。結果只能是「你說你的,我做我的」,政府部門仍然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決策,政府所推行的諮詢,只是做個樣子,完成「功課」,在形式上的意義大於其實質內容。至於諮詢中收集的意見是什麼、如何處理等,全無下文。這不僅使諮詢工作的功能沒有發揮出來,而且也會使公眾對諮詢失去信心,並且對諮詢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政府日後就是真有心要進行諮詢,公眾的配合和參與又成為一個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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