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倡必要仲裁 不服裁決方可上訴

【本報訊】澳門論壇昨日探討正公開諮詢的《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出席的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為加快解決都更糾紛,諮詢文本建議引入“必要仲裁”機制,即涉及都更的爭議應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不可直接向法院提訴。若對仲裁裁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他稱,下一步將檢視本澳不同的情況,在草擬法律時能找到快速解決問題,同時保障市民的訴訟權益。

劉德學指,有意見認為都更法律內容太虛,他澄清已在法律上作出意向性說明;有關補充內容主要引導市民參與,但因為情況太多太複雜,不可能面面俱到地為每一種情況作出詳細解釋。他表示,有人要求放高重建樓宇,亦有人出於保護周邊歷史文化建築等原因反對,種種意見對主持都更的部門來說均是巨大的挑戰,為兼顧各方利益取得共贏的結果,他希望市民積極發表意見共同推動都更計劃順利開展。

劉德學又認為,沒太大必要擔憂現時推出都更諮詢文本,會影響新一屆政府在這方面的部署工作,他稱,諮詢文本收集的意見可供政府作決策時參考,當局工作具連續性及長期性,相信都更將來亦是長遠的社會工作。

至於未來重建樓宇時,能否放寬樓高或容積率?工務局城市規劃廳廳長麥達堯表示,重建樓宇或者更項目都要遵從目前《文遺法》、《土地法》、《消防條例》等法例限制,如果樓宇高度已受到文遺法、消防條例及航空役權限制就無辦法放高。增加樓宇容積率亦須通盤考慮該區的交通及整體環境,以免令該區更擠塞。但有些項目可以增加公共空間或設施,優化社區環境。

另外,諮詢文本提出的降低同意重建業權百分比相較都更會建議的更低。都更會成員之一、律師石立炘表示,當初都更會討論業權百分比時,並非所有委員均持相同意見, 具體重建業權百分比需視乎大廈的實際情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但推動都更工作必須清晰幾個原則,包括保障私人業權、及對徵購戶的保障等。

街總社會事務委員會副主任梁彥邦談及,過往協助危樓重建時,常因遺產分配、業主移民等原因而拖延重建時間,“百分百業權好難推動重建”,主張降低重建業權百分比。都更多元補償方式,除現金補償、樓換樓等,尚可考慮推出長者公寓等。另外,建議對仲裁裁決不滿意者,宜轉入中級法院上訴,而非初級法院,縮短個案的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