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眾開心之日,就是反中分子難受之時

  在終審法院合議庭審議並決定駁回「學社前進」受託人陳樂琪、「新澳門進步協會」受託人陳偉智、「民主昌澳門」受託人鄭明軒,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以相關參選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由,認定他們無被選資格,並拒絕接納這三個組別的候選名單所提起的上訴之後,選管會告示,將於今日上午十時在澳門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張貼告示以公佈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總表。
  這兩項公權力作為,都比《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日程表》所安排的相關日程有所提前。實際上,按照該「日程表」,終審法院對相關上訴作出裁決的最遲日期,是八月二日;而終審法院合議庭在七月三十一日就作出了裁決,並通知上訴人前往終審法院大樓領取裁決書。而選管會公佈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倘在有上訴的情況下,最遲應於八月三日進行;在終審法院作出裁決的翌日八月一日是週日的情況下,選管會仍能提前一天完成公佈被確定接納候選名單的程序。此顯示,無論是終審法院還是選管會,都一絲不苟地按照法定時程完成相關的程序。至此,立法會選舉的「DQ大戰」,正式以法律和「愛國者治澳『鐵的底線』」的彰顯,人民的勝利而降下帷幕。
  終審法院合議庭雖然比「日程表」提前兩天完成審議及製作裁決書,卻並無任何草率粗躁,而是極為認真嚴謹,幾百頁的裁決書,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引經據典,分析鞭辟入裡,公信力和說服力極強,經得起上訴者以至國際干涉勢力「雞蛋裡挑骨頭」的挑剔,可見終審法院對攸關澳門特區民主政治品質的該案的高度重視,及認真負責的精神。
  終審法院的裁決,對「DQ」一錘定音。既是嚴格依據《立法會選舉法》有關規定,也是實踐「愛澳者治澳」的「鐵的底線」,確保澳門特區政權掌握在愛國愛澳人士的手中,推動澳門實現良政善治,堅決把那些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澳門特區的反中亂澳分子排除在特區管治架構之外,保證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的人都必須是愛國愛澳者,絕不容許任何一個反中亂澳分子通過任何途徑和方式混進特區管治架構,變成管治者。因此,選管會和終審法院都能做到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依法發揮好參選人資格審查及司法複審的把關作用,嚴格把好有關提名關和資格審查(司法複審)關,並做到全流程監督審查,堵住任何可能出現的漏洞。
  而且,由於選舉日程的關係,澳門特區的這一次「堅持愛國者標準要求,確保愛國者治港治澳」的實踐,比香港特區在完善選舉制度後的首個選舉,又走前了一步。
  按照選管會的決定和終審法院的裁定,「學社前進」候選名單的首兩位參選人蘇嘉豪和陳樂琪,「新澳門進步協會」候選名單的首兩位參選人陳偉智和李國強,「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的首兩位參選人鄭明軒和吳國昌,至少都參與了支持「六四」及/或《零八憲章》及/或「茉莉花」活動,事實上證明他們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沒有被選資格,故已無需對選管會提供的有關這些參選人的其他資料以及有關三份候選名單的其他參選人的情況進行分析和審查。因而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三位受託人提起的選舉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立法會選管會作出的拒絕接納該三份候選名單的決定。而且三份參選名單餘下的參選人已不足四人,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全組都不具有被選資格,亦即「全軍覆沒」,創造了「史無前例」的記錄。
  終審法院合議庭的裁決,符合絕大多數澳門居民的利益,因而得到澳門特區政府和各界團體和人士的尊重和擁護。當然,更是契合「愛國者治澳」的「鐵的底線」,及踐行「一國兩制」和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的利益,因而國務院港澳辦、澳門中聯辦、外交部公署也表態肯定及支持,並駁斥某些外部勢力的干預言論。
  人民大眾開心之日,就是反中亂澳分子難受之時。終審法院合議庭的裁決公佈後,仍有幾隻蒼蠅嗡嗡叫,以各種輿論工具發表對終審法院裁決的異議,其中有人繼續扮演「潛伏者」、「偽裝者」的角色,以「打著紅旗反紅旗」的手法,對基本法的有關規範進行斷章取義的割裂取捨,這本身就是不擁護基本法的表現。也有人效仿「攬炒」的方式,要把另一些參選的人士也「拖下水」。
  其實,對於參加某些政治活動的區隔,這有兩個底線。其一,是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底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有關決議,馬萬祺在會上代表全澳居民表態之後,澳門社會各界愛國愛澳社團撥開內外反中勢力的迷霧,認清方向,與某項政治活動一刀兩斷。其二、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澳門基本法》正式在澳門生效實施。所有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愛國愛澳建制派候選人,就一直沒有參與相關的政治活動。這與被「DQ」者,在中央多次告誡,及澳門警方拒絕同意以至終審法院作出裁決之後,仍然舉辦旨在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顛覆國家政權的政治活動,根本不可相提並論。因此,這些人卻仍然輸打贏要,意圖以把其他符合參選資格的參選人也「拖下水」,這本身就是極為卑劣的手法,更為暴露其醜惡的真面目。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相關上訴案作出裁決,選管會今日公佈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後,澳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就將進入健康的軌道,選民們可以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在候選人中作出自己的投票選擇,選出真心尊重和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真心尊重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真心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特別行政區擁有並行使主權,真心維護祖國統一,真心支持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真正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新一屆立法會,在未來五年中與行政長官、特區政府既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約,重在行政主導的新景象。
  但「樹欲靜而風不止」仍要警惕有人意圖干擾立法會選舉。實際上,這幾天就有人在互聯網社交工具煽動投白票、投廢票以至拒絕投票,以「創造」最低的投票率和「有效票率」,勢要讓此屆立法會選舉「選得很難看」。
  這就與有參選人被「DQ」不同了。如果說,某些人只是被取消其參選資格,尚屬行政處分範疇的話,那麼,敢於煽動投白票、投廢票以至拒絕投票,就是違法行為,必須負上刑事責任。實際上,《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濫用職能」規定,「獲授予公權的市民、行政當局或其他公法人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以及任何宗教或信仰的司祭,濫用其職能或在行使其職能時利用其職能強迫或誘使選民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第一百六十八條「對選民的脅迫或欺詐手段」規定,「一、對任何選民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又或利用欺騙、欺詐手段、虛假消息或其他不法手段,強迫或誘使該選民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在作出威脅時使用禁用武器,又或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使用暴力者,則上款所指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因此,在此次「DQ」作為中表現出色的選管會、司法警察局,還有廉政公署和治安警察局等,要提前部署,緊盯倘有的這些言行的事實,一一收集證據,並要及時執法,以收阻嚇作用,以確保立法會選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公平公正公開地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