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愛國者治澳」成果選舉指引可以更明確完備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出行政長官岑浩輝發佈的第8/2025號行政命令,訂定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為澳門特區第八屆立法會的選舉日。岑浩輝還作出第3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各候選名單在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為三百五十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二澳門元。此顯示,經修法明確將「愛國者治澳」原則引進《立法會選舉法》後的首次立法會選舉亦即是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程序,正式開始。
  為此,已經於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宣誓就職的澳門特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昨日與廉政公署舉行第三次的聯席會議。選管會主席盛銳敏表示,選管會將嚴格根據《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按部就班持續推進各項選務工作,尤其從執行層面上貫徹新選舉法旨在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依法依規高質量做好各項選舉事務,締造更為公平、公正、廉潔的選舉環境,並為合資格的選民踴躍參與選舉創設更好條件。
  為此,選管會在成立之後,主要就新《選舉法》中有修訂和新增的條文,調整選舉相關工作,並在回顧往屆選務工作的基礎上,持續優化本屆選務工作。選管會還積極約見了多個部門,就不同選務工作進行交流,共商合作;並與廉署代表進行了三次會面,達成了共識要攜手全力預防和打擊選舉違規和賄選行為,包括向公眾開通舉報熱線和網上平台,並在部門合作上建立即時通報機制。廉署也已成立了選舉監察小組,將全方位監察與選舉相關的各項活動,絕不姑息任何賄選行為,並將會積極開展系列宣傳工作,讓市民及團體加深瞭解選舉法的相關規定,致力確保今屆選舉的公平廉潔。
  選管會在昨日的會議中,還議決了第1/CAEAL/2025號指引,並予以公佈及執行。盛銳敏指出,這份指引是在上屆選舉一號指引的基礎上作出優化,當中的精神和理念一致,同樣對競選宣傳、選舉開支、中立義務、保密義務及投票方式定出系列標準及規範。為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廉潔的環境下依法及順利進行,任何人都應遵守指引內容。他表示,今屆指引的內容更為細化,部份規定更為明確,尤其是罰則方面,對各種違規行為都列出相應的罰則,並明確指出哪些情況會構成加重違令罪。此外,指引中亦引述了選舉法中相關條文規定,更加一目了然。
  不過,選管會仍然適宜根據以往的經驗教訓,或是借鏡鄰近地區的一些情況,進一步提出更明確更完備更精細的指引,在忠實執行「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同時,讓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更為公平、更為公正、更為廉潔,而且也要防備「有心人」假借「廉潔選舉」而進行誣告,達致干擾選舉之目的。
  指引在遵守選舉中立義務方面,規範公共實體及等同實體須履行中立與公正無私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選活動,亦不得作出使某一候選名單以任何方式得益或受損而引致其他候選名單受損或得益的行為,以及有關實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保持中立。
  其中的「等同實體」,是否包括「公共事業機構」,以及與特區政府簽署各類專營合約的企業,如博企、水電、電視、海陸空公共交通、電訊、商貿等企業?倘答案是肯定的話,應當對此作出明確的指引。因為不排除這些企業將會有人公派或自行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而這些參選人則以其任職的有利條件,在自己任職的企業內進行競選宣傳及拉票活動。另外,可能也會有其他企業的參選人,以與這些企業具有商業等領域合作的關係,進入這些企業進行競選拉票活動。畢竟,這些企業的就業人員,佔了過半的澳門勞動力,而且大多具有選民的資格,是一個巨大的「票庫」,這些「選票資源」被各路參選人士人「虎視眈眈」。
  在昨日的選管會與廉政公署會見傳媒的過程中,有傳媒關注,有意參與選舉人士可能與社團有密切關係。選管會主席盛銳敏強調,參選人出席的社團福利活動不應牽涉競選成分,他舉例「派福包」活動中如有宣傳口號,接收福包的市民或會被混淆,參選人需清晰法例規定和限制,有敏感度和意識相關行為屬於禁止。他同時指出,只要參選人沒有在活動上提及參選資訊和政綱,純粹出席會務工作等,沒必要「瓜田李下」禁止出席。但候選人如於競選活動期至選舉日參加法人舉辦的福利性非競選活動,就須依法事先作出申報,並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這就是既是「老生常談」又是在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後遇到的「新問題」。在對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者實行「DQ」其參選資格的制度後,傳統團體參加直接選舉的比例就自然地「被提升」,而這些傳統團體又多擁有社團福利的習慣,因而如何避免將社團福利如「派禮包」、贈送小禮品等,與競選宣傳混合起來,就是一項考人的功夫。否則,就可能會被「DQ」參選資格者拿來作為詆毀「愛國者治澳」原則的「相罵本」。另外,在團體內以捐助競選經費的多寡來作為參選人的排名次序依據,雖然並未抵觸現行的《選舉法》,但嚴格來說,還是與公平、公正及廉潔選舉的精神有所悖逆的,不利於讓「賢能愛國者」勝選參政,這也是必須注意的。
  在進一步於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立法會選舉的管理流程,以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及廉潔性之下,也應當注意避免在競選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擾亂選舉公平性的情況,尤其是抹黑或惡意攻擊行為。由於競選時間短,但透過司法渠道起訴的時間長,可能會有參選團體使出「奧步」手段,造謠其競爭對手違反《選舉法》甚至是提告,讓競選對手的聲譽受損而告落敗。因此,廉政公署在接到相關提告甚至是偵查懷疑賄選案時,適宜遵循「無罪推定」及「司法保密」原則,避免公佈涉案參選團體及人士的名字,並對選團與選團之間的抹黑及攻擊,及時介入制止。
  在各種新媒體極為發達之下,某些掌握電腦技術的參選團體,可能會利用新媒體的強大而又迅速的傳播效力,及澳門與珠海只有一關之隔,但澳門特區的司法管轄權並不及於珠海的特殊條件,進行各種違法選舉活動。過去,雖然對此有所警覺,但只是規範旅行、聚餐,及饋送禮物等屬於物質賄選方面,而忽略了以新媒體手段進行違法競選宣傳方面。尤其是在「冷靜期」的最後衝刺階段,當大多數參選團體都老老實實地停止競選宣傳時,仍有參選團體在境外架設網站,或利用微信、臉書群組等新媒體手段,進行競選宣傳活動。對此,應要有加強打擊力度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