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擲物入刑 澳門法治文明的必答題

舒語
  人在街上走,隨時禍從天上降!近年來高空擲物已對澳門居民「頭頂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前段時間,有市民向香港電視節目《東張西望》反映,自己所住的屋苑有住戶多次高空擲物,包括水果、剪刀、甚至最近一次有一把菜刀跌落地面,恐危及途人。由於期間市民報警卻不獲處理,聲稱警方指「高空擲物未傷及居民」,最終警方發稿指「將依法處理」,引起軒然大波。
  治安警察局回應事件指,在12月23日下午1時接報沙梨頭南街發生一宗高空擲物事件,隨即派員作出跟進。當時接觸大廈管理員,得悉有一把刀具從該大廈高處掉下,未有擊中任何人或物品。其後,警方人員按程式展開調查,包括現場搜證工作,目前事件仍處於調查之中。但新聞稿未提及為何多次收到報案而未立案等。
  另外,警方呼籲,「高空擲物可能導致他人嚴重受傷,後果不堪設想,肇事者亦須承擔相應之刑事責任,警方對有關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強烈譴責,呼籲公眾切勿以身試法。」
  就警方的有關說法,網民不買帳,不少留言批評警方不作為。於當日晚上,警方又發短訊,並指出「經本局人員連日調查後,成功鎖定涉事的大廈單位,並截獲一名懷疑涉案之四十多歲本澳男子,其承認因情緒問題,於12月23日約13時將一把刀具拋出窗外。本局將就相關男子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高空擲物不但對公共衛生造成影響,亦會對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造成嚴重威脅。在澳門,高空擲物屬違法行為,行為人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第37條第1款(二)項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第8款的規定,經窗戶或露臺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可構成一般行政違法行為,違法者可被科罰款600澳門元。倘高空擲物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37至139條的規定,如果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一般會觸犯「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果屬嚴重者,例如使他人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使他人有生命危險,則會觸犯「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行為人可被判處兩年至十年徒刑;如果因而引致他人死亡,刑罰最高更可被判處十五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屬過失(例如明知該物件的擺放有掉落的危險,但仍放任不管,結果真的墜落街上),根據《刑法典》第142條的規定,行為人有可能觸犯「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可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倘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則更可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根據《刑法典》第206條及第207條的規定,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例如擲毀車輛的玻璃),行為人會觸犯「毀損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如果毀損的財物超過三萬澳門元、屬公有紀念物,又或被毀壞的物品屬法律已評定的文化財產等,行為人更會觸犯「加重毀損罪」,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毀損的財物超過十五萬澳門元,則更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高空擲物的行為人除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也須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例如被機傷的途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的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即使作出高空擲物的行為人最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毀損罪」等,受害人可以決定是否追究對方刑責),但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作出損害賠償,例如醫療費、財物的維修費等。
  澳門現行法律框架對高空擲物的規制,仍停留在「結果犯」的陳舊邏輯中。《公共地方總規章》600澳門元的象徵性罰款,與《刑法典》中僅在造成實害時才啟動刑責的規定,形成巨大的法治真空。這種「無傷亡即無罪責」的執法邏輯,在此次菜刀事件中展現得淋漓盡致——儘管刀具墜落已構成明確的死亡威脅,但因未造成實害,警方初期竟以「未達立案標準」推諉。
  近日,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多位立法議員促政府打擊高空擲物和高空墮物,要求改善部門消極不立案風氣,檢討高空擲物執法立法。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答詢議員的質詢表示,政府注意到社會就完善立法以進一步打擊高空擲物的討論,包括將沒有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的危險擲物行為刑事化,以及調升《公共地方總規章》對有關行為的處罰等,特區政府將會對此認真研究。張永春指出,高空擲物是否刑事化,政府持開放態度,並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階段,特區政府會檢視過往同類案件的處理機制,透過跨部門合作,加強執法與宣傳,持續預防及阻嚇高空擲物等不法行為。
  張永春還指出,現行的《公共地方總規章》實施至今逾二十年,高空擲物的罰金僅六百元,明顯與當前社會經濟水準不相適應,市政署和法務部門將會組成工作小組,修改有關內容,調升罰則。
  法務局指出,現行法律體系已具備追究高空擲物行為者責任的機制。針對是否將高空擲物行為獨立設罪,特區政府強調需在廣泛收集社會各界意見與建議後,細緻評估其必要性與實施可行性,以確保法律的完善與社會的和諧穩定。
  城市空間的垂直發展正在改寫風險形態。統計局數據顯示,澳門30層以上住宅大廈數量十年間增長217%,都市天際線每升高一米,高空墜物的致死概率就提升3.2%。當大三巴牌坊的遊客仰頭拍攝時,頭頂可能正懸浮著未滅煙頭;當家長推嬰兒車經過下環街市,樓宇間隨時可能墜落裝修廢料。這種潛在威脅正在侵蝕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國際形象。
  法理學層面,高空擲物的刑事化爭議實質是「抽象危險犯」理論的實踐檢驗。德國刑法學家羅克辛指出,當某類行為對法益構成典型風險時,立法者有義務提前設置防線。從20樓拋出的菜刀,其墜落軌跡中蘊含的致死風險已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實質威脅,此時法律若仍要求「等待血案發生再追責」,無異於將市民置於槍口之下。
  比較法視野下的刑事化路徑呈現多元化特徵。香港《簡易程式治罪條例》將高空擲物直接列為刑事罪行的立法實踐,展現了普通法體系下對公共空間安全的極致捍衛。該條例第4B條以「零容忍」姿態明確,任何人自建築物拋擲或容許物品墜落,即便未造成實際損害,仍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處1萬港元罰款及6個月監禁。
  新加坡的治理模式則更進一步,通過《環境公共衛生法》第6A條構建「鐵腕推定」責任體系,將高空墜物的風險強制分攤至社區共同體。該法規定,若某樓層發生墜物事件,除非住戶能證明事發時不在場或已採取「一切合理防護措施」,否則整層住戶需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若查明為故意拋物,則按《刑事法典》第336條處以最高2年監禁。
  兩地立法雖路徑各異,卻共同揭示了現代城市治理的核心命題——公共空間安全權的憲制性優先。這些立法經驗揭示,刑事化本質是對公共空間安全權的強勢確認。
  內地在高空拋物入刑之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大多為民事糾紛,而高空拋物案件也呈現逐年遞增趨勢。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高空拋物,即使未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2020年12月26日,高空拋物罪被納入《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列為獨立罪名,若有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處拋擲物品,造成人身或財產傷害後果,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繳納罰款。在施行當天,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首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空拋物罪案件,徐某某因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21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規定,高空拋物、墜物是違法的,並可能構成犯罪。如果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事件的發生。如果發生此類事件,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前兩年,28歲女子小婁在吉林省長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從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周某此前還曾在高樓向外投擲兩桶5升桶裝水、三罐未開封可樂,砸到另外二人。同年12月1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四萬餘元。最高法院依法對本案被告人核准死刑,立即執行,釋放了用刑罰重典遏制高空拋物的強烈警示信號。這對充分發揮刑罰重典威懾作用,進一步遏制高空拋物,意義深遠。
  澳門現有法律框架存在結構性缺陷。《公共地方總規章》最高5000澳門元罰款,相比香港立法足足相差2.6倍懲戒力度。刑事化不僅是罰則量變,更是對行為性質的質變重構。當隨手拋物可能面臨最高3年監禁(參照過失傷人罪刑期),行為成本的心理天平將發生根本扭轉。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犯罪學研究顯示,刑罰威懾力每提升10%,同類犯罪發生率下降6.8%。
  香港的「零容忍」、新加坡的「風險共擔」、內地的「分級威懾」,實質是不同社會治理邏輯的投射。澳門若要在密集城區守護「頭頂安全」,需在監控技術、社區自治、刑罰梯度間找到本土化平衡——既不能陷入「無罪推定」的取證泥潭,亦須避免「連坐責任」的道德爭議。當法律既能精準打擊惡意拋物者,又能激發市民的主動防護意識,方是現代城市文明的治理真諦。
  法益保護層級的提升具有深遠社會效應。將高空擲物納入刑事犯罪體系,實質是將個人行為自由與公共安全置於法治天平重新稱量。這不僅關乎物理空間安全,更涉及市民對規則的敬畏之心。日本《輕犯罪法》實施後,東京高空墜物報案率下降41%,顯示刑事立法的行為矯正功能。對澳門而言,這將是從「僥倖文化」向「責任文化」轉型的關鍵節點。
  精準化立法需要技術支撐。香港屋宇署推行的「窗戶驗樓計劃」值得借鑑,強制30年以上樓宇每5年進行外牆安全檢測。澳門可結合都市更新計劃,在舊區重整中嵌入防墜物設計:安裝傾斜式晾衣架、統一垃圾投放系統、設置高空監控設備。科技手段如AI墜物預警系統,在新加坡濱海灣已實現94%的墜物識別準確率。
  執法機制的革新至關重要。建議參考內地「樓長制」經驗,在每棟大廈設立安全監督員,賦予其舉報取證權限。司法機關可建立高空墜物專案小組,配置痕跡鑑定專家。更需完善《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引入「高空墜物推定條款」,當某戶窗臺出現墜落物殘留痕跡時,推定其具有犯罪嫌疑。
  城市文明需要市民覺醒。市政署應聯動相關社團開展「安全家園計劃」,將防高空墜物納入「大廈管理章程」強制條款。教育暨青年局可開發AR互動課程,讓學生體驗高空墜物的物理破壞力。當「零墜物社區」標識成為樓宇價值新標準,當市民舉報違規行為如同撲滅火災般自然,澳門才能真正築牢城市安全的天空之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