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既要履職擔當也需接受原選舉單位監督

  兼任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丁薛祥,繼於前日出席港澳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聯組會,看望出席全國政協十四屆三次會議的港澳委員並共商國是,向澳區委員提出全力支持澳門新一任行政長官及新一屆政府,利用好中葡商貿合作平台,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做好對外「超級聯繫人角色」的三點希望之後,昨日也分別參加了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香港代表團、澳門代表團的審議。丁薛祥在澳門代表團指出,今年是新一屆澳門特區政府開局起步的關鍵一年,要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做好「澳門+橫琴」這篇大文章,廣泛拓展國際聯繫,打造更高水準對外開放平臺。丁薛祥還充分肯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工作,希望大家繼續履職擔當、務實進取,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動社會各界廣泛凝聚共識,共同開創港澳繁榮發展新局面。
  丁薛祥充分肯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工作,這是十二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還有參與澳門代表團運作的全國人大代表、澳門中聯辦主任的榮耀,當之無愧,也得到廣大「澳人」的讚許。實際上,澳區全國人大代表不但是積極參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運作,關心內地的全面深化改革事業,貢獻澳門的經驗,在符合內地法律規定和政策的前提下,以境外的成功經驗,尤其是醫療改革、教育改革、精準扶負、公益福利事業等的先進做法,提供給中央政府參考,有機地融入到「一國」亦即國家的事務中去,而且也在維護「兩制」亦即促進澳門特區繁榮穩定的方面,向中央提交了不少建議,都獲得中央的積極回應,陸續宣布各種「惠澳」政策及舉措,造福於澳門居民。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肩負著六十多萬澳門特區中國公民的委託,參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雖然在背景上,他們是各界別社團的代表人物,但一旦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就是代表著澳門特區的全體中國公民,在反映其界別利益的同時,更要代表澳門特區全體中國公民的利益及意志,並充分發揮好如下三個方面的作用﹕一、橋樑作用。人大代表作為人民的代言人,有責任、有義務聯繫選民,隨時聽取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及時把這些建議、意見轉達到國家權力機關及有關部門,這是中央政府聯繫澳門特區居民的重要渠道,也是中央政府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証。二、參與決策作用。三、模範帶頭作用。人大代表的作用不僅表現在人大中的工作,而且還表現在人大通過的法律、決議、法定的貫徹執行中。因此,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商務或專業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就須帶頭積極宣傳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宣傳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通過自己的模範行動和號召力,推動這些法律的貫徹實施。
  因此,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在過去已經做出重大貢獻的基礎上,還有進一步提高改善的空間。首先是必須自覺地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六條和《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法》第四條都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這就要求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必須認真履行代表的各項義務及權利,尤其是密切聯繫群眾,積極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向人民群眾負責,及時溝通人民群眾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並向人民群眾宣傳國家大政方針。
  實際上,民意代表作為廣大選民的「代議士」,必須接受廣大選民的監督,這是所有民主政制國家的應有之義。中國作為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由全體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當然也應實施這樣的民主監督制度。正因為如此,《憲法》、《代表法》及《代表選舉法》都對「對代表的監督」進行了明文規定。這就決定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都是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大由人大代表組成,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聯繫人民群眾,積極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充分集中人民群眾的智慧,以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代表人民群眾與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這就決定了人大代表必須在承擔好其法定的責任和對國家、社會、人民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密切聯繫人民群眾,了解和掌握人民群眾的意愿,積極向國家機關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切實起到橋樑紐帶的作用,並使自己置身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不斷改進工作,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大代表必須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在內地,最基層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選舉,因而必須直接接受選民的監督;而縣級及以上級別的人大的代表,是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因而是向選舉產生他們的人大組織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在澳門特區,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不設人大組織,就宜向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當然,從選舉會議的職能,只是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而在出現缺額時,由「落選頭」遞補,不再另行舉行會議選舉填補的特點整體看,不會像人大組織那樣每年都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而「接受監督」的形式,宜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予以靈活處理,並建立有澳門特色的述職制度。這也是凸顯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需要。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編寫,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專供人大代表在執行職務時參考的《人大代表手冊》中的「港澳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如何發揮自己的作用?」一題中,有一段文字,看來可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有益的啟迪。這段文字是:「港澳全國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日常事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委托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協助辦理。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派員赴港澳辦理。港澳全國人大代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安排的會議和活動,其所需經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比照這一說明,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委托澳門中聯辦協助及指導選舉會議」執行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實施監督的工作。在舉行類似有關的「年終總結」或「回答詢問」活動時,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派員來澳協助辦理。其所需的一切經費,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
  其實,已經有一些人大代表,經常向選舉會議的成員「述職」,以書函方式匯報其工作,並在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徵求意見。但也有另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尤其是「職務代表」,卻從來沒有向選舉會議成員匯報其工作及徵求意見。可能是已經向其所在界別負責,但並不足夠,因為他們已經是代表著澳門特區全體中國公民,而不單止是其所在界別社團的代表。比照內地的人大代表向其選舉單位亦即下一級人大會議作匯報的做法,似乎在每一次全國人大會議結束後,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向選舉會議全體成員進行傳達宣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