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根據澳門現實情況重新制定《就業促進法》

  全國政協十四屆三次會議已於昨日勝利閉幕,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也將於今日下午舉行閉幕會。在全國「兩會」舉行期間,從行政長官岑浩輝到各位主要官員,從各界社團到各階層社會人士,都紛紛發表談話或舉行座談會,暢談學習全國「兩會」精神的體會。相信,在今後的一段日子裡,澳門特區政府和澳門中聯辦還將會舉行傳達學習全國「兩會」精神的集會,從而進一步掀起學習全國「兩會」精神的高潮。
  李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國務院今年的工作任務中,有一個重點是更大力度穩定和擴大就業。他指出,就業是民生之本。要完善就業優先政策,加大各類資金資源統籌支持力度,促進充分就業、提高就業質量。
  「就業是民生之本」,這是習近平主席的經典論述。他在二十屆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體學習中指出,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事關國家長治久安。因而要堅持黨對就業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把就業作為民生之本,堅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堅持依靠發展促進就業,堅持擴大就業容量和提升就業品質相結合,堅持突出抓好重點群體就業,堅持創業帶動就業,堅持營造公平就業環境,堅持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等等。
  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於去年九月間發出重要文件:《關於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品質充分就業的意見》。「意見」指出,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以推動高品質發展為基礎,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為引領,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為抓手,以破解結構性就業矛盾為著力點,以深化就業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以不發生規模性失業風險為底線,持續促進就業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推動實現勞動者工作穩定、收入合理、保障可靠、職業安全等,不斷增強廣大勞動者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有力支撐。「意見」提出了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就業促進協調聯動、著力解決結構性就業矛盾、完善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健全精准高效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勞動者就業權益保障水準、凝聚促進高品質充分就業的工作合力等的二十四條措施。
  其實,在此之前,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並於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是我國就業領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頒佈施行標誌著我國在建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為主幹、以相關法律法規為配套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方面,又邁進了至關重要的一步。實現了就業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辦事、依法執政的新局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共計九章六十九條,基本內容可概括為:一個方針、六大責任、五項制度、十大政策。其中「六大責任」規定,促進就業和治理失業是各級政府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本法對政府在促進就業中承擔的重要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即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增加就業崗位、制定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
  五項制度是:加強對就業工作組織領導的政府責任制度,加強對勞動者工作的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制度,加強對市場行為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度,加強對人力資源素質提升的職業能力開發制度和加強對失業治理的失業保險及預防制度。
  十大政策是: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經濟發展政策、財政保證政策、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鄉統籌、區域統籌、群體統籌的就業政策,以及支持靈活就業、援助困難群體就業的政策,還有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政策。
  必須注意的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是在已經為「勞動法」的情況下,制定「就業促進法」的。因此,對標澳門特區,不能因為已經為《勞動關係法》立法,就忽略了為促進就業立法。尤其是在目前就業情況需要進一步理順,雖然失業率較低,但「就業適合情況」或「就業與專業對口」情況並不理想,而且外僱與本地僱員也形成在「合作」中有所「衝突」的矛盾,因而也應當根據澳門的現實情況,制定澳門特區自己的《就業促進法》。
  《就業促進法》與《勞動關係法》並不會產生「重疊」的情況,反而《就業促進法》是對《勞動關係法》的補充及完善。實際上,《勞動關係法》更著重於調整勞動關係,保護勞工在勞動關係中的合法權益,規定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如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以及勞動爭議的處理等具體事項。而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其立法目的是在於促進就業,推動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它重點關注的是勞工的就業權利,特別是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這部法律從宏觀角度出發,旨在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因而建議制定的《就業促進法》和《勞動關係法》在保障勞工權益方面是互補的。擬定的《就業促進法》為勞工提供進入勞動市場的公平機會,而《勞動關係法》則確保勞工在進入勞動關係後的各項權益。兩者將會共同構成​​了勞動就業法律制度的基石,為建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法律保障。
  澳門並非沒有類似《就業促進法》之類的法律。在澳門回歸祖國前的一九九八年七月,立法會通過了《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澳門回歸祖國後,並沒有進行過修改,只是在第27/2024號法律中對其中的一些詞句進行適應化處理。因此,在本質上,該法律並未能充分體現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及實行「澳人治澳」、澳門勞動者當家作主的重大特徵。而且,在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鼓勵青年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至粵港澳大灣區就業創業的新形勢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已經明顯地不適應當今的時勢及形勢。
  因此,澳門特區適宜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制定澳門特區的《就業促進法》,以代替《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亦即不是修訂《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適當地增加適合在澳門特區實施的相關內容,並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對外僱在澳門特區的就業進行法制性的規範,在優先解決本地僱員就業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引進外僱,補充本地勞動力的不足,尤其是解決某些本地僱員不願擔任的工種的「用人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