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 修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中新社北京3月24日電】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5章37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工作職責。細化規定國家和地方層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以及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中的職責。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負總責。
  二是強化款項支付責任。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期限要求,增加規定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的,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增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於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三是完善監督管理和投訴處理措施。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措施,加大清理拖欠力度。明確受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投訴人、被投訴人等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及投訴處理時限。規定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專案審批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四是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對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打擊報復、濫用職權、怠忽職守等違法行為,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
  中新社北京3月24日電: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全文共22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完善反制措施。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以下簡稱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二項中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各類財產」,包括現金、票據、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財產和財產權利;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三項中禁止或者限制進行的「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教育、科技、法律服務、環保、經貿、文化、旅遊、衛生、體育領域的活動;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四項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在中國境內投資,禁止向其出口相關物項,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數據、個人資訊,取消或者限制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處以罰款。
  二是細化反制程式。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實施反制過程中有權開展相應調查和對外磋商;規定反制決定應當明確反制措施的適用對象、具體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明確反制決定應當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官方網站等途徑發佈並及時更新。
  三是加強部門協同。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承擔反外國制裁相關工作,並加強協同配合和資訊共用。
  四是強化措施執行。規定對不依法執行反制措施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政府採購、招標投標以及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其從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資訊,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等。同時,規定被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在改正行為、消除行為後果後,可以申請暫停、變更或者取消對其採取的反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