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主席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視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時提出的「三個要看」中的第二個「要看」,是要看在發揮「兩制」之利、推進兩地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上,有沒有創造新的制度性成果。習近平主席還指示,要不斷加強基礎設施「硬聯通」、規則機制「軟聯通」、琴澳居民「心聯通」,加快建成琴澳經濟高度協同、規則深度銜接的製度體系,把琴澳一體化提升到更高水平。而夏寶龍主任則要求澳門特區政府,要加強內部統籌,積極研究出台促進深合區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加大投入力度,與廣東省密切合作,共同推動深合區高質量發展,不辜負習近平主席和中央的殷切期望。
從一定角度看,橫琴的規則機制「軟聯通」,推進兩地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上要有創造新的制度性成果,及要積極研究出台促進深合區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可能會成為在橫琴深合區範疇內的區際民商事甚至是刑事的司法協助體制,從而為澳門特區與內地洽簽區際民商事甚至是刑事的司法協助協議,提供樣板。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按照該條文規定,澳門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相互建立司法業務聯繫,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協助。實際上,由於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於內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實行的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也不同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澳門特區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而成爲一個單獨的法域。而且有關刑事司法及訴訟的全國性法律也不在澳門特區實施。因而要在一國內不同的法律區域實行司法方面的協助,其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這是澳門特區與全國其他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聯繫所决定的。既然不同的法域之間客觀上有建立聯繫的必要,相互提供司法協助就有可能實現。
澳門回歸祖國以來,與內地簽署了三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包括二零零以年簽署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二零零六年生效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二零零八年生效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這些正式的民商事區際司法協助安排構成了內地法院與澳門特區之間司法協助的法律基礎。
但是,澳門特區至今尚未能與內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尤其是在特區已經為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及頒布了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已經為建立國際司法互助機制提供特區法律依據之下,在澳門已經回歸祖國四分之一世紀的時空背景下,卻仍然未能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因而導致澳門特區未能與內地洽簽情況下澳門特區政府曾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當時特區政刑事司法協助協議。
其實,澳門特區政府是曾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但在該法案已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交由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之後,特區政府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致函立法會主席,以「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法案需要在充分考慮這些差異,以及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之間尋求平衡點。由於現時澳門與內地、香港特區仍就刑事司法協助進行協商,特區政府認為仍需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進行深入研究」為由,要求撤回該法案,並為立法會接受。特區政府當時的新聞稿指出,「但特區政府會繼續研究各種方案,有關工作不會停頓。」
不過,直到現在,差不多十年過去了,卻未見特區政府重新向立法會提交《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消息,這就導致澳門分別與內地和香港,以至台灣地區分別洽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進行。
對此,現任行政長官岑浩輝在出任終審法院院長時,幾乎每年在司法年度開幕禮上的致辭,都提到應該盡快重啟《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使司法機關及執法部門在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有法可依,同時應盡快啟動與內地和香港就刑事領域的司法合作開展談判和磋商,重點解決有關刑事逃犯移交、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被判刑人移交等問題。尤其是在岑浩輝參選第六任行政長官時,他在題為《奮發同行持正革新》的參選政綱中鄭重承諾,推進特別行政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加強與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交流合作,推進商簽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積極推動粵澳、澳琴司法聯繫和相互協助,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
而習近平主席和夏寶龍主任有關加快建成琴澳經濟高度協同、規則深度銜接的制度體系「軟聯通」建設的指示,就使人得到啟迪,澳門特區與內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是否可以從橫琴深合區開始,並在取得經驗後,推展到全國?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將與澳門特區開展區際司法協助的主體確定為「全國其他地區」,這個「全國其他地區」既可以被解讀為全國其他地區的法域,也可以被認為是某法域的某個地區。因此區際民商刑事司法協助主體可以是一個整體法域,也可以是法域下的地方區域。因此,橫琴深合區的地方法院直接與澳門特區開展司法協助,是具備合理性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發出《關於支持和保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支持橫琴法院與澳門特區法院建立直接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的機制。而在此之前,橫琴法院與澳門法院之間的委託送達和調查取證都需要經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程序比較複雜,耗時較長。在橫琴法院可以與澳門法院之間建立直接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機制,尤其是採用電子化措施之後,橫琴與澳門特區間的司法協助將更加便捷,涉澳民商事糾紛訴訟效率也將提高,從而極大地推動琴澳一體化進程。
在橫琴深合區的規則機制深度銜接「軟聯通」的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尤其是整體法域下地方區域的民商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也建立健全之後,就將能為澳門特區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並據此而與內地、香港特區以至台灣地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發自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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