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管會與廉政公署前日聯合舉辦「二零二五年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參選程序講解會」,向約二百二十名與會者介紹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以及今屆選舉的參選程序。期望有意組織提名委員會及參選的人士進一步了解各項選舉事宜,在整個選舉程序中,更正確地依法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選管會主席盛銳敏和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黃劍鋒等主管官員,在宣導今次立法會選舉的重大意義,及講解立法會選舉的重要技術性規定的同時,強調打擊賄選等破壞選舉公平等行為的重要性,並提出了防範賄選等不法行為的指引。
將於九月十四日進行的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是澳門特區在去年四月通過修訂《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澳」原則,設置了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並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後的首次選舉,因而選舉過程的是否廉正嚴明,關係到選舉品質的是否否公正公平,其意義重大,可以說是對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大考」。無論是參選者還是選務和監督機構,還有廣大的選民,都應當交出一份亮麗的答卷。
實際上,廉潔選舉關係到選舉品質,以及當選政治公職的人士的公信力及政治威望。立法會選舉只有把好廉潔選舉這一關,才能更為凸顯「選舉法」引進「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重大意義及正當性,並避免授柄予人,讓「反對派」有機可乘,見縫插針地攻擊「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意義。因此,在完善選舉規範及強化廉選機制後,全面完整地予以執行落實,做到「不走樣,不變形」,就是鞏固和發展「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需要。
在講解會上,特別提到競選宣傳的問題,指出為了進一步保障選舉的公平性,新「選舉法」將禁止宣傳期的起點,提前至提交候選名單期間屆滿日翌日,即六月二十七日;連同選舉前一日的冷靜期,以及選舉當日,在這些期間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者,均會被處以相應罰則。
而現在網絡發達,一些參選團體除了繼續使用傳統的競選宣傳手段之外,也十分重視使用網絡和手機短訊、電子郵箱以至微信等新手段。尤其是當今各路參選者都身懷「絕技」,一些參選「新人」是「電腦高手」,這就將管理者下了一個難題:傳統宣傳手段在「冷靜期」容易管理,在「冷靜期」及投票日可以拆除;但網絡和手機短訊、電子郵箱、微信等新媒體所進行的虛擬宣傳畫面,在「冷靜期」及投票日是否需要撤除?伺服器在澳門境外的網站在「冷靜期」及投票日繼續發放宣傳資料,如何監管?在「冷靜期」以至是投票當日,有參選人繼續以手機短訊及微信等方式進行投票動員,如何監管?尤其是在澳門境外以非澳門手機號碼發放投票資訊,是否有法監管處理?
講解會特別強調,禁止在宣傳期以外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這就產生一個疑問,在執行上是否應當具有「回頭看」的效力?比如,某些已經計劃參選的人士,利用接受媒體訪問、受邀出席電子媒體談話節目,或以自己向媒體提供「來論」發表等形式,搶前為自己進行「形象宣傳」及「理念宣告」。但他們在被提名為候選人之後,他們的這些帶有競選宣傳性質的行為,是否應當納入監管並追溯問責?
因此,選管會有必要就此作出明確指引,要求所有準備參選的人士都必須注意利益迴避,尤其是那些具有專欄作者、電視名嘴以至是媒體負責人身份的擬參選人,正因為他們的政治水平較高,就更應該注意以身作則,避免構成利益衝突。尤其是在其候選人資格獲得確定之後,就應暫停這方面的職務,以免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
某些電子傳媒機構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在策劃節目行動時,為了遵守選舉法律,並創造公平公正的的選舉環境,應當盡量避免邀請已被確定為候選人的人士作嘉賓。即使是自認為在法定的選舉競選宣傳期開始之前,邀請候選人做嘉賓並不違反「選舉法」的話,也應也應當奉行「一碗水端平」的公平公正原則,均衡邀請,注意避免眾多的候選人中,或是在爭持最激烈的前十幾名候選人中,只是邀請其中的某一、兩個人作嘉賓,不要老是「來來去去這幾人」,以免對其他的絕大多數候選人造成不公平。反正,隨著澳門社會公民意識及論政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上對某一事物有獨到見解,能夠符合節目要求而並未參選的社會人士不少,光是幾家高等學院願意出席的學者,就足以滿足節目的需要並填滿其空間。既然如此,就沒有必要在各位候選人中製造不公平,並甚至有可能會引來「違法」的嫌疑。
公務人員有其法定的地位及職權,如其運用其職務或地位的影響力從事競選宣傳活動,必將有損於選舉的公平、公正。鄰近地區的選舉法,都嚴禁公務人員擔任候選人的助選員,或是為候選人站臺造勢。澳門特區也應當引進這種公平公正的機制。
由於現在珠澳通關方便,參選團體在澳門境外亦即進入內地進行賄選活動,包括飲食招待、饋贈禮物、旅遊招待等,將「蛇齋餅粽」拉票宴會安排在珠海進行,甚至是在珠海交付「拉票費」。由於兩地屬於不同的司法管轄權區域,澳門特區廉政公署是無權在內地執法的。如何搜集證據?是否可以提前與內地的相關部門接洽,委託其協助搜集證據,進行區際合作?
在加大力度打擊賄選的同時,也需要注意有參選團隊使用台灣地區民進黨的「奧步」手法,破壞選舉公平公正。其中曾經發生過而且今後仍將會發生的事態,就是針對自己最主要的競爭對手,向選管會或連署檢舉其有「賄選」行為,及向連署施加壓力,要求公開正在偵辦中的有賄選嫌疑的參選團隊的名單。
這就含有「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嫌疑,因為在將其競爭對手「污名化」後,可能會使其流失部分支持選票,甚至是將其選票流向給自己。至於向連署施加公佈偵查對象名單壓力的做法,也是違背基本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的——倘日後法院是作出無罪判決,但其已經因為案件偵查時被公開姓名而導致被「污名化」,流失了大量的選票,無法挽回。
因此,連署既要堅定地執行職責,為廉潔選舉「保駕護航」,又要注意政策,嚴格執行「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對當事人做成不公。這才是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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