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管理綱要法》(四)

上週本欄介紹了《海域管理綱要法》當中有關海域使用的內容,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海域管理綱要法》的其他規定。

海域的保護

海域環境安全和生態平衡關係到澳門特區,以至國家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因此,保護海域環境是特區政府特別重視的一項工作,特區政府對於海域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職權包括:(一)在符合國家海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制定澳門特區的海域環境保護措施;(二)根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符合澳門特區海域自然狀況、社會經濟和技術條件的海域環境質量管理標準;(三)定期開展海域監測及環境狀況評價,並制定相關報告;(四)編製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及防治計劃;(五)根據保護海域生態的需要,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和管理;(六)建設海域生態監測網,並與周邊地區建立通報機制;(七)推動海域環境保護、海上災害防治及突發事件處理的區域合作。

海域的發展

海洋經濟發展是促進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部分,亦是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不可或缺的環節,為促進澳門特區海洋經濟發展,法律訂明由特區政府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並具職權:(一)明確海洋經濟發展條件,研究海洋經濟優先發展項目;(二)推動海洋經濟發展的區域合作。

國家明確澳門特區八十五平方公里的管理海域,為澳門社會和城市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和空間,意義重大。未來,特區要管好用好海域,善用國家給予澳門的利好政策,必需掌握海洋資源優勢、配合國家的支持政策,在符合國家海洋利用的整體方針下,根據海洋特性及特區發展需要,有序規劃海域適合的發展方向,推動海洋方面的發展,讓澳門海域發展的成果能夠惠及全體居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