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總署組織架構的科學合理與仍有不足 民政總署組織架構的科學合理與仍有不足

民政總署已於今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立,其管理委員會成員和各部門主管,以及諮詢委員會成員亦已分別宣誓就職。我們期望,這個新設立的機構,能夠充分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受澳門特區政府的委託,為全體澳門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優質服務,並就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以及努力做好輔助民間組織及公民教育的工作,促進各社會利益和社群之間的互助和睦鄰精神。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在形式上的宣誓就職前,就已依法執行其職權,通過《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草案,並隨即呈交行政長官確認。按照該規章方案,民政總署共設十二個相當於廳級的部級部門及三十八個處級單位,比原來兩個臨時市政機構的八十個下屬單位精簡了百分之三十八。在增加了原來沒有的市民事務部門之後,仍有如此高的精簡率,證明民政總署的合併原來兩個臨時市政機構的方向,是正確的,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也較好地回應了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提出的「精簡架構」的施政設想,亦消除了過去前澳葡當局為凸顯「海外省」的地位而人為地設置兩個「市區」的殖民統治模式及政權性機構的性質。

不過,該「組織架構規章」展現出來的民政總署各下屬部門架構,卻又使人產生「市政機構翻版」的強烈印像。實際上,除了新增加的「市民事務辦公室」及其下屬的「社群互助促進處」和「公民教育及資訊處」之外,其餘各部門基本上就是直接從原來兩個臨時市政機構照搬過來。儘管它們將原來兩個臨時市政機構的各下屬職掌相同機構「合二而一」,並進行了較為合理科學的整合精簡,但仍脫不了原來兩個臨時市政機構的模式,亦即「新瓶裝舊酒」。這不但與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對民政總署「除提供日常的市民服務之外,還將大力推動各種社會民生工作,落實『以民為本』精神的重新安排」的定位有一定的距離,而且也未能完全反映「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的職能任務,更無法落實特區政府有關官員當初所表達的「不是照搬市政機構」、「成立全新的民政總署」的設想意圖。

實際上,如果嚴格對照「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關於「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的規定,民政總署單單是接收原來兩個臨時市政機構的職能業務,是不足夠的。即使是以第一七/二零零一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為民政總署所訂定的十三項職能來衡量,現在「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所設立的十二個部級部門,仍然無法完全涵蓋之。

這是因為,如果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文化局所職掌的大部分職能及其所管轄的文化基金、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演藝學院、中央圖書館、歷史檔案館、澳門博物館等部門,都是屬於「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方面服務」的內容。另外,焚化中心暨汙水處理站辦公室的本身職能及任務,就是屬於「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環境衛生方面的服務」的範疇之內。它與民政總署下屬「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及「道路渠務部」所掌管的市政街道清潔、垃圾收集、渠道疏通等,都是屬於「環境衛生」的範疇,只不過是在「前期收集」與「後期處理」方面有所分工而已。因此,焚化中心暨汙水處理站辦公室亦應移交給民政總署,只不過是為了精簡架構,也可像街道清潔、垃圾收集程式那樣,將其「外判」,使其「私營化」而已。實際上,世界各地的垃圾後期處理,包括焚化爐的營運,也大多是「私營化」的。這不但可促成公共行政機構「消腫」,減少冗員,而且亦可透過私人機構承包經營而節省開支。還有,體育發展局所職掌的大部份業務,以及其管理的澳門運動場及各體育設施,以及體育醫學中心等,也是屬於「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康樂方面的服務」的範疇。

以上在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職能,應是屬於民政總署的業務範圍,不但是有「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作法律依據,也有香港特區政府的樣板可以參考。實際上,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所掌管的業務,就除了包括原來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職能之外,還負責管理博物館、公共圖書館、游泳池,以及各個大型文化場館和多用途設施、演藝學院,以至舞蹈團、話劇團、樂團等,還包括文物考古工作。按此思路,澳門文化局的大部份,焚化中心暨汙水處理廠辦公室的全部,體育發展局的全部,以及澳門基金會的部份,旅遊局的某些(主要是飲食場所發牌監管)職掌,都應歸併於民政總署。而散佈於澳門各處的大大小小博物館,除個別專業性質較強者(如航海、郵政、賽車等)之外,都應撥歸民政總署,體育競投場館就更不在話下。

而按《設立民政總署》法律所訂定的十三項職能,除了上述所指的幾個政府機構之外,教育暨青年局、土地工務運輸局所掌管的城市規劃、道路交通規劃、青少年教育等職能,也應撥交民政總署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