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應為居民全面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服務 民署應為居民全面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服務

〔續昨〕誠然,《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之所以未能完全回應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對民政總署「除提供日常的市政服務之外,還將大力推動各種社會民生工作,落實『以民為本』精神的重新安排」的定位,也未能完全反映「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的職能任務,更無法落實特區政府有關官員當初所表達的「不是照搬市政機構」、「成立全新的民政總署」的設想意圖,是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這個限制,就是民政總署本身並不具有將現在屬於文化局、體育發展局、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廠辦公室、土地工務運輸局、體育暨青年局、澳門基金會所職掌的部份或全部職能接收過來的權力,而這個權力是掌握在特區政府的手中。而且,如果真的要進行前述職能的調整歸併的話,還涉及到修改上述政府部門的組織法或組織規程的問題。因此,在特區政府尚未就民政總署所承擔的「向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職能進行全面調整整合之前,民政總署也就只能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將被撤銷了的原來兩個臨時市政機構的職掌照搬過來,至多是增加了「努力做好輔助民間組織及公民教育的工作,促進各社會利益和社群之間的互助和睦鄰精神」這一反映「民政事務」的職能而已。

實際上,上述各政府部門的職掌,都是由法律授予的。比如,文化局的主要職掌,是由第六三/九四/M號法令《核准文化局之新組織架構》核定,而文化局管轄的歷史檔案館、演藝學院、中央圖書館,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澳門博物館等單位的章程及隸屬關係,也是由前澳督分別以「訓令」的形式核定。其餘各個相關政府部門的職掌規范,也是處於同一情況,均是由前澳葡政府以「法令」或「訓令」形式規定。而新的澳門基金會的職掌,更是在澳門回歸後,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形式規定。另外,在澳門回歸時由特首何厚鏵頒佈的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中,亦有社會文化司司長在文化、體育、青年等施政領域行使職權,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交通管理施政領域行使職權的規定,並在其附件六中訂定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因此,如要將澳門特區政府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職掌全部撥歸民政總署,就不是民政總署自行制定的「組織架構規章」能夠發揮法律效力,而必須由特區政府全盤統籌,除了是修改前述的《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行政法規之外,還須對文化局、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廠辦公室、體育發展局、教育暨青年局、土地工務運輸局、澳門基金會、旅遊局的組織規程進行修改,甚至是由特首以「行政法規」形式核定,將其職能移交給民政總署後宣佈予以撤銷〔如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廠辦公室,倘可能的話,還將包括文化局和體育發展局〕。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長官行使「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的職權。故文化局、體育發展局等局級部門的置廢或職能調整,須經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形式予以核定,這並非是民政總署自己可以解決得了的。待到行政長官就此政務發佈行政命令,亦即是將由其他相關部門所職掌的「文化、康樂、環境衛生」職能撥給民政總署後,看來《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還得進行一次修訂,因為該「規章」為民政總署所訂定的十二個相當於廳級的部級部門及三十八個處級單位,是難以完全承載這些將會接收過來的業務的,還須增加若干單位。不過,第一七/二00一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則無須修改,因為在其附件《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為民政總署訂定的十三項職責中,已包含了「執行文化、康樂及體育范疇內的政策」及「促進環境衛生」、「依法在城市規划范疇內執行特定工作」的職能在內。

特區政府現在之所以未有將屬於「文化、康樂、環境衛生」范疇的職能全部撥給民政總署,可能是為了避免混亂而採取「分步走」策略之故。實際上,這是一個「大手術」,需要更改多個「行政法規」,而且也涉及到逾百名高、中、低級公務人員的「大執位」,不能一躑而就,必須分階段實施。而從原來兩個臨時市政機構「變身」為民政總署的過程看,僅是「新瓶換舊酒」的本身就已顯得倉促、混亂;如果再把「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范疇內的全部職能撥給民政總署的工作亦同時擠在一起進行,就可能會發生某些不利於時政穩定的「狀況」。

為了更好地全面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將「文化、康樂、環境衛生」范疇事務的職能全部劃歸民政總署職掌,看來特區政府在民政總署的組建工作告一段落,並在民政總署的運作走上正軌之後,就宜著手進行研究,並成立專門的任務編組進行統籌處理,包括為對所涉及的各部門的組織法規進行起草修訂法案等。而且這一工作越早進行越好,最遲不能拖到特首何厚鏵開始籌劃競選連任之時,因為不能將「未能全面落實基本法」的遺憾,帶進其競選連任的「施政綱領」中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