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加緊實施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程序

本欄前日就「國安局泄密事件」評析認為,台灣當局將「國家安全」無限上網,公然大肆搜查報導「奉天」和「當陽」專案的《壹週刊》和《中國時報》,還要起訴其當事記者、總編輯,嚴重侵害新聞自由,使到台灣當局苦心經營的「民主」、「自由」及「人權」形象,頓時崩塌。今後,台灣當局要在國際上進行「人權外交」活動,其誠信將會受到質疑,因而效果也將會大打折扣。

陳水扁為這樣負面效應感到不安的事實,已得到証實。實際上,據最新消息透露,台灣當局計劃於今年內批准加入由聯合國制訂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企圖以此作為其「人權外交」的重要部署,並藉此為「參與聯合國」打開一個缺口。而台灣當局搜查媒體一事,就必然會給「人權外交」活動帶來巨大陰影,妨礙其「參與聯合國」計劃的推動、落實。

實際上,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確是民進黨運用其前身──「黨外」活動過去曾長期遭受「白色恐怖」鎮壓的「悲情」形象,來作其推動「人權外交」的一大「利多」因素。因此,陳水扁在「五•二0就職講話」中,就聲稱「新政府」將敦促「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其國內法化,成為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並成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力圖將台灣「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任「行政院長」張俊雄在卸任前夕,亦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名義,發表了《中華民國人權政策白皮書》,為明年度起正式發佈《國家人權報告》預作准備。

據有關資料顯示,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開放簽署後,台灣當局即於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由其「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簽署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選擇性議定書》〔允許個人向人權委員會訴告其本國政府違反公約〕。但在此後,可能是當時的國民黨政權對該「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內容存有疑慮,及當時台灣地區的「國內法」也未能符合二公約規範的人權標准,而一直未有將該「國際人權公約」送交「立法院」履行批准手續。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台灣當局被驅逐出聯合國,其對兩「國際人權公約」的「國會批准」工

@逐告擱置。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生效;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告生效,台灣當局卻因未有履行「國會批准」及向聯合呈交「國會批准書」的手續,雖然已經簽署了該兩《國際人權公約》,卻「被排除在國際人權體系之外」。

世紀九十年代初,台灣當局開始進行民主和自由化的改革,先後廢除黨禁、報禁,廢除「戒嚴」,終止「動員戡亂」,台灣地區的人權狀況有了改善。為此,當時的國民黨政權就在發動「參與聯合國」活動的同時,開始尋求「重新參與國際人權公約」的機會。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外交部」曾三度舉辦推動參與該兩「國際人權公約」的研討會,邀集人權事務專家、學者及行政機關代表,就「一、台灣宜否推動兩個「人權公約」的批准工作;二、將「批准書」遞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的可行性;三、台灣相關法律制度是否已符合該兩「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四、台灣應否於批准時提出保留」等問題召開研討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五十周年紀念日,台灣「外交部」亦發表聲明,聲稱其雖「退出聯合國」後而不克如願參加近年的各項人權公約,但仍努力將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經由國內立法方式,陸續予以實施。陳水扁上台後,更在「五•二0講話」中宣佈爭取「將台灣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敦促「立法院」審議通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使之國內法化,成為台灣正式的「人權法典」。

為落實這一計劃,陳水扁除成立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之外,「行政院」亦成立「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但是,在經研究之後,連台灣當局自己也認為,即使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獲得「立法院」批准,由於台灣當局並非是聯合國成員,故該「批准書」送請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一節,仍存在很大困難。不過,為「彰顯」台灣當局推動人權保障的用心,當局仍然敦請「外交部」積極推動。另外,「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任擇議定書」允許個人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控告其本國政府違反「公約」規定,可能會對台灣當局造成困擾;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人民自決權」規定,也將會引起有關「台灣地位」的爭議和疑慮。不過,台灣當局卻又認為,基於人權的普世價值及人性尊嚴不容妥協的精神,尤其是出於「參與國際社會」,以及「還可以制衡中共謀我日亟的用心與作法,憑藉著先進的人權狀態,強調中共人權紀錄不佳的事實,爭取國際社會認識台灣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實與法理,對抗中共的統戰伎倆」的意圖,以至台灣當局強調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民自決權」規定,「引據相關的國際法原理、原則,從人權的觀點,強調台灣人民對自己的前途,有最終的決定權,任何他人或他國皆無權置喙,以此為由,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武威嚇」〔以上引文均引自「人權政策白皮書」〕,台灣當局仍然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繼續推動「參與國際人權體系」的工作。

然而,正因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有「人民自決權」的規定,而這涉及到敏感的「統獨」問題,故台灣當局如按原計劃於今年五月將其送交「立法院」審議批准時,必然會引發激烈的朝野爭議。為此,有消息說,台灣當局可能會援引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規定,以「保留條款」的方式迴避「人民自決權」的規定,以免影響台灣當局成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