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如欲赴台工作需注意相關規定 澳門居民如欲赴台工作需注意相關規定

台灣「陸委會」為使港澳居民及台灣民眾對「港澳關係條例」暨相關子法規範台港澳間經貿、投資、交通及人員往來等各項關係的情況有所了解,於最近重新編印了《台灣港澳交流手冊》。該「手冊」繼承以往編印的同類「手冊」的編輯架構,並依「行政院」「公文書模式書寫推動方案」改成模式排版。除收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施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與台港澳交流統計表外,並將民眾較為關切的台港澳間往來問題,續以答審問方式,就基礎問題、入出境及居留定居、就業、文教交流、經貿交流等問題,逐一說明,以為釋疑。此外,為便於民眾查詢及申辦各項事宜,該「手冊」還編列各項業務主管機關及駐港澳機構洽詢電話表及相關網址,俾便查詢。

由於從今年七月間起,有三萬三千名原「臨時逗留証」持有人已在澳門居留滿七年,符合澳門永久性居民資格,故他們都可按台灣當局的相關規定申領「入台証」。而這部份澳門居民過去並未了解有關赴台入出境及居留定居、就業、投資等方面的規定,故這本「手冊」的出版,就應是「及時雨」,可為他們解答需要了解的問題。為此,本欄根據這部份居民在赴台就業時最需了解的相關手續規定問題,抄錄「手冊」的所載資料,以俾本報讀者知悉。

澳門居民在「九九」後仍可在台工作,但應先申請聘僱許可。並依其身份不同而有不同規定:

一、澳門居民在「九九」前未取得華僑身份而欲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的,適用於《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的規定。

二、澳門居民在「九九」前取得華僑身份的,適用於《取得華僑身份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申請許可。

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無論是否獲准在台灣居留,其在台工作都須申請聘僱許可,其手續分為:

一、未取得居留証的,應由僱主檢具申請書、僱主的身份証〔或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特許建業許可証影印本〕、健康檢查証明、受聘僱人的「華僑身份証明書」,其配偶或子女符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要件的証明文件影本、勞動契約或僱佣契約影本、澳門永久身份証影本,繳交審查費的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二、已取得居留証的,可由本人或僱主檢具申請書、「華僑身份証明書」、居留証影本、澳門永久身份証正反面影本、繳交審查費的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未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前「臨時逗留証」持有人全部屬於此類人士〕,在取得台灣地區居民証後,如欲在台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主管、教師、運動員、演藝、特殊缺乏人才等方面的工作,必須由僱主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聘僱許可「非上述專業性工作不受理,而已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則可從事上述專業性工作及其之外的各種工作〕;申請表、勞動契約,繳交審查費的郵政劃撥單收據影本,澳門身份証副本,聲明並未持有葡國護照的切結書,僱主的身份証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特許事業許可証影本,受聘僱人最近三個月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台灣地區醫院開具的健康檢查核格証明正本,居留証正反面影印本。

澳門居民若未經許可在台灣工作,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另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澳門居民如是未取得華僑身份而獲准在台受聘僱的,其許可期限為最長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的必要的,僱主得申請展延。若已取得華僑身份的,其在台工作的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僱主如有繼續聘僱的必要的,應申請延展,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既取得華僑身份又獲准在台灣居留的,其工作許可期間與許可居留期間相同。至居留期間屆滿,如有繼續工作的必要的,應於獲准延長居留後,重新申請工作許可。

「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有效期為一年。但逾期後仍可繼續使用,不受效期影響。而在回歸後,澳門已不再被視為「僑居地」,故台灣當局不再向澳門居民核發「華僑身份証明書」。有無取得「華僑身份証明書」。對於權益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工作、投資、擔任公職、組織政黨及取得土地權利等方面:

一、在工作方面。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其在台工作雖然亦需申請聘僱許可,但並無限制其工作種類、工作期限、轉換僱主等,亦不需繳納就業安定費及保証金。其許可之申請何為「程序性規範」,以便於管理,並無特別限制其權益。而未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欲赴台工作,除了要申請聘僱許可外,還有工作種類、工作期限及轉換僱主的限制。此外。亦需繳納就業安定費及保証金。

二、投資方面。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投資,準用華僑赴台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而未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兩者在投資優惠上有不同規定。

三、擔任公職、組織政黨方面。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必須設籍一年之後,才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至於未取得華僑身份的,則須設籍滿十年以上。

四、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方面。已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得依照華僑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等有關規定辦理。未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居民,則準用外國人取得土地或許定土地權利的規定。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