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應營造更廣泛群眾參與民主氛圍 特首選舉應營造更廣泛群眾參與民主氛圍

在一九九九年四月選舉澳門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之時,因為澳門仍是在葡國政府的管治之下,故有關選舉特首的具體操作規範,是由全國人大澳門特區籌委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及其附件「全國人大關於特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而制訂。主要的文件有三個,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守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

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這三個規範性文件,從大選舉團〔推選委員會〕的產生辦法及其成員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到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都有具體的規定。

而在選舉產生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人選之時,由於澳門已回歸,亦即不但是中國政府已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為在澳門本身政治建制主持及辦理特首選舉提供了政治基礎,也因為已經建立了「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建制架構,亦使到澳門特區本身就可制訂特首的選舉辦法,而無須再勞煩中央國家權力機關來制訂相關的規範文件,因此,由本地區立法機關依據「澳門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為《行政長官選舉法》進行立法程序,就既能反映澳門已經回歸,脫離了葡國殖民管治的政治現實,又能體現澳門特區實施「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制特點。

但即使如此,有關「大選舉團」的產生辦法,及特首的選舉制度,亦即具體的操作方式,第二任與第一任還是大同小異的。只不過是,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及「全國人大關於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的規定,第一任特首的選舉機關是「推選委員會」,成員為二百人;而第二任及以後若干任特首的選舉機關,則是「選舉委員會」,其成員為三百人。除此之外,其餘的各項屬於操作性的實體內容,應是沒有什麼差別。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基本上可以參考澳門特區籌委會制訂的上述三個規範性文件。而且,還可將三個規範性文件「合三而一」,成為獨一規範。當然,這個「選舉

法」因為是依照澳門特區的立法程序予以立法,故是澳門特區的法律規範,這比只是由全國人大的工作機構──澳門特區籌委會制訂的規範性文件,更具法律的性質,而且也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基本上,澳門特區籌委會制訂的有關選舉產生澳門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三個規範性文件,已經是較為全面、完善、系統,而且也很嚴謹。從屬於道德規範的推選委員會成員及特首人選的產生,

都必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和廉潔的原則,到屬於技術規範的各項具體操作辦法,都事無巨細,一一羅列。正是由於這三項規範性文件的科學性及嚴肅性,保証了推委會和澳門特區首任特首的推選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沒有出現什麼紕漏。

但並不等於這三項規範性文件是十全十美,沒有瑕疪。其中一個容易為人忽略的環節是,在推委會成員提名特首候選人的過程中,只是規定推委會委員從特首參選人中提名特首候選人,必須有「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的「下限」,而並無設立最高「上限」。這就有可能會造成某些參選人有機會「壟斷」大多數推委會委員的提名權,而使其他參選人無法獲得足夠的提名,從而令本應是可以充分發揚民主,營造「多人參選」氛圍,以在最大程度上體現「澳人治澳」的特首選舉,有可能會變成個別參選人「壟斷」所有提名資源的「等額選舉」或「寡頭選舉」。

香港特區第二任特首選舉就發生了這種狀況。由於董建華以其「現任特首」的政治和行政優勢,獲得了超過半數的選委會委員的提名,這就「封殺」了其他有意參與角逐者的參選之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候選人必須在正式選舉中獲得過半選票,方可當選;而既然董建華在提名階段就已獲過半選委會委員提名,這就「嚇窒」了其他有意參選的人士不敢參選了。

既然是民主選舉,當然是參加選舉的候選人越多,就越能體現「多元民主」的特質,使外界尤其是澳門必須向之垂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台灣民眾,更為認同「澳人治澳」是真正發揚了大民主,而不是只有一、兩個人表演的「民主秀」。當然,以「絕對多數當選」原則,當選者必須是以獲過半數選票為標准。但「過半票數當選」,與「獲過半選委會委員提名」,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只要有當選實力,獲提名票數的多寡並不是問題,只須達到或超過法定的「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即可。如果某一有當選實力的參選人為了凸顯自己的「實力」,徵召了過半的選委會成員為其提名,那就等於是「未選已當選」,使到其他有意參選者「出師未捷身先死」,從而「死」了參選這條心。這在客觀上,可能會形成有實力者有意無意地「封殺」別人的參選之路,欠缺了一點平等參選的「容人之量」。而且,也將會造成「等額選舉」或「寡頭選舉」的不夠民主的現象,這對澳門特區的形象未必會是正面的。

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適宜考慮在特首參選人的候選人資格提名部份,除了規定必須有「下限」之外,也對「上限」作出適當的限制。避免發生一人「壟斷」候選人提名權,以鼓勵更多的人參與,營造一種真正的民主選舉的氛圍。不但從形式上而且也是在實質上體現「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及民主氛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