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立法既要抓緊時間又要保証質量 特首選舉立法既要抓緊時間又要保証質量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前日表示,《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初步完成。這是一項重要法律,現正進行內部諮詢,預計明年初可提交行政會及立法會審議。

陳司長這番談話內容顯示,澳門特區第二任特首的選舉工作,已經提上議事日程。實際上,盡管人們已經普遍認為,何厚鏵連任第二任特首,已是十拿九穩,甚至極有可能是由於參與提名何厚鏵為候選人的選舉委員會成員已經過半,而無須經過投票這一程序,他就可「當然當選」〔不過,也不排除會有有意參選第三任特首的有志人士,為了取得經驗及預先「造勢」,仍將會報名參選及尋求選委會成員提名〕,但由於特首選舉仍然需要設置一定的時間程序,如籌組選舉委員會,及特首候選人提名,選舉投票,以至候選人當選並獲中央政府任命後,著手籌組特區第二屆政府等,均需要一定的時間,故規範特首選舉尤其是選委會組成方法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立法工作,已經不能再拖,必須與第二任特首就職的明年十二月二十日之間,有一個合理的「安全時間距離」。

實際上,按照香港特區的經驗,第二任特首是在距離其就職之日還有四個月之時產生的〔法定投票日為距就職之日還有三個多月的三月二十四日,但因對董建華的候選人提名人數已達選委會成員過半,故無須投票而提前「自動當選」〕。而香港特區政府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送交特區立法會,更是在距離第二任特首就職還有一年零一個半月之時,而選委會的組成則是距離第二任特首就職日還有半年之時。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草擬工作,顯然是已經相對滯後。

幸而,此類立法工作在澳門是爭議性較小,整個立法程序不需要香港那麼長的時間。「法案」的諮詢和立法工作順利,也就將可為選委會成立及第二任特首選舉的時程,爭取到應有的「安全時間」。但為了讓第二任特首候選人有足夠的時間籌組特區第二屆政府,故特首選舉的投票日,無論如何也不能遲於明年九月中旬。按此類推,選委會的成立時間,也不應遲於明年六月間。此前還應預留一段選委會各界別分組委員的選舉或補選的時間。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立法程序,最好是能在明年三月之前完成。否則,進入了三月份,由於北京將要召開「兩會」,而立法會議員中不少身兼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的身份,必須赴京開會,必然會影響立法效率。待拖過三月到了四月才進行立法,能提供給選委會界別分組委員選舉補選及特首選舉的時間,已經不多,頗為緊迫,恐將會有其過程流於粗糙之虞。

其實,《行政長官選舉法》的適用效期,不單止是第二任特首選舉,可能還將會適用於二零零九年的第三任特首及以後各任特首選舉。這是因為,盡管「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第七條,是「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在理論上是為第三任及以後各任特首的產生辦法,提供了﹕一、全民普選;二、選委會提名,全民投票;三、擴大選委會……等各項可能,但以澳門社會的政治生態,及「附件一」所規定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較高「門檻」,似乎是要改變「附件一」的相關規範並不容易。而現正進行法案創制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又是依據「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而草擬的。這就注定了這部《行政長官選舉法》的適用效期,將會是較長的一段時期。因此,這就需要它必須是十分嚴謹、完備的,既能滿足到第二任特首選舉的需要,又要具有穩定性及長效性,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唯其如此,該「法案」的向公眾諮詢及在立法會審議的時間,就應當相對充裕,使之能千錘百煉,琢磨成器。在此情況下,「法案」的草擬工作,不宜拖到農曆春節之後。現在的情況,則是頗為令人感到擔心。

本來,按照憲法學及政治學、立法學的原理,及香港特區的前例經驗,第二任及以後各任特首的選舉,除了是有「附件一」的原則性規定之外,還應由特區制訂「選舉法」作施行細則,對特首選舉作出具體及操作性的規範。但是,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提出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中,竟然未見有《行政長官選舉法》,似是忘記了「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和第二任特首選舉的實際需要。當社會輿論提出這一問題之後,有關當局草擬「選舉法法案」的工作,又是有如烏龜爬行。這也就呈現出「先天不足,後天不良」之勢。如果是該「法案」的草擬質量不高,在諮詢期及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時,遭到各界人士特別是立法會議員的質疑並提出修改建議,並在審議過程提出修改某些條文的建議案的話,就將會使立法程序的時間拖長,必然會壓縮日後籌組選委會及提名特首候選人、選舉投票的時間,直接影響到這兩項工作的質素。「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這個教訓,應當予以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