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盡快解決CEPA執行的法律障礙問題 宜盡快解決CEPA執行的法律障礙問題

在距離「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協議〔「CEPA」〕正式生效還有三天之際,「CEPA」聯合指導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昨日下午在北京舉行。這次會議對實施「CEPA」的各項准備工作進行了檢查,研究了「CEPA」執行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並召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領域的專題會議,確定了明年聯合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計劃。與此同時,又決定將現有的「內地與澳門商貿聯委會」併入聯合指導委員會,確立了聯合指導委員會是磋商、協調和指導兩地全面的經貿合作和交流的授權機構的地位。這次會議的召開,標誌著聯合指導委員會的工作機制正式啟動,也表明著「CEPA」的落實工作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自香港、澳門兩個版本的「CEPA」簽署之後,內地各地政府都針對「CEPA」的實施,作出了相應的部署。其中,又以毗鄰港澳兩特區的廣東省及其轄下的深圳、珠海市行動最快,報章上也發表了廣東省外經貿廳副廳長招玉芳題為《香港和澳門投資者如何到廣東省投資服務業》的答記者問,及廣東省工商局副局長樂朝沛題為《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在廣東省申辦個體工商戶宣傳資料》的答記者問。珠海市政府更具體部署了一條「澳門街」,專供澳門個體工商戶在此處開店設攤。另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香港投資推廣署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聯合主辦的「CEPA:中國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及發展研討會暨CEPA香港澳門內地〔巡回〕推廣周」,也將於明年一、二月份先後在北京、上海及廣州舉行。此種種跡像顯示,「CEPA」的實施,已經打好了組織基礎。

然而,港澳兩特區作為法治地區,中國也作為正在不斷健全法制、落實「以法治國」的國家,在執行「CEPA」時,不能忽略現行法例中某些規定並未能與「CEPA」的內容相適應的問題。其原因,是過去長期以來,內地將其與港澳的經貿關係,視作為「對外關係」,故其與港澳之間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貿易投資等方面的活動,都是按照「對外經貿」的標准,予以立法規範,甚至是乾脆將之納入對外經貿法規之中的。這些法規中的各項規定,有不少將會與「CEPA」的內容有明顯抵觸。如果在尚未對這些法規進行修訂之前就實施「CEPA」,可能會形成「行政不依法」的情況。

實際上,內地涉及到「CEPA」協議內容並可能會生「抵觸」情況的法規,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職權的法律,就有「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師法」、「註冊會計師法」、「執業醫師法」、「廣告法」……等﹔而屬於國務院及其下屬各部門制訂的條例或規章制度,也有「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規定」、「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該「辦法」將港澳律師在內地考牌排除在外,下同〕、「電影管理條例」、「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導遊管理條例」、海關稅率、「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等。上述法規,如是屬於「下位法」的行政法規,比較容易處理,只須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隨時進行修訂即可。但如果是屬於「上位法」的法律,就比較棘手,必須由會期為兩個月一次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修訂。有的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則」等,還須由會期為每年一次的全國人大會議修訂〔在特定情況下,也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這與「CEPA」中的部份內容,是需要搶在中國加入「WTO」時作出的「開放市場承諾時間表」生效之前實施的。但等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日後修訂相關法律條文才能實施,似乎是將會白白地流失大好商機。

我們欣喜地看到,商務部副部長安民昨日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指出,「CEPA」中服務業涉及的內地法律法規共三十三項,其中二十五項需作相應的修訂,目前大部分的修訂工作已完成並將陸續對外公佈,餘下的也進入了修訂的最後階段,有關部門將加緊這方面的工作,以確保明年一月一日「CEPA」的順利實施。不過,我們在欣喜之餘,仍有所疑惑。因為正如前述,法規的修訂較為容易,或許這方面的工作亦即是安民所指的「大部份」,已經完成。而餘下的「小部份」,極有可能就是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訂的法律。但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召開的兩次會議〔包括前日閉幕的第十屆第六次會議〕在其公佈的會議議程中,都尚未見有相應的法律修訂議題。另外,安民只是列指服務業,而其以外的領域,如適用「海關法」、「對外貿易法」等法律的貨物貿易、貿易投資領域,則未見提及,很可能是並未被包括在「已完成並將陸續對外宣佈」及「進入最後修訂階段」的法律法規之內。如此,在後日就開始實施的「CEPA」,可能會有某些內容,將會因缺乏「法源依據」,而未能趕及執行。這些,均是中央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及盡快通盤考量,及時予以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