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到重組司級機構並調整其職掌的時候了 是該到重組司級機構並調整其職掌的時候了

澳門特區政府發言人譚俊榮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隨著社會形勢轉變,特區政府已沿用十年的部門架構或監管機構,若因公共行政或政務需調整屬於正常。此顯示,日來外界關於社會保障基金將會轉給社會文件司管轄的傳言,盡管譚俊榮並沒有正面作出回應,只是表示將留待日後相關官員解釋,但既然他有上述的說法,也是「八九不離十」了。

實際上,現時社會文化司轄下的社工局與經濟財政司轄下的社會保障基金,同屬澳門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傷殘津貼等,與社工局經濟援助的對象,都是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士,本來就發生社保基金內的失業、殘疾、疾病、養老的救濟等福利項目,與社工局許多福利援助項目互為交叉及重疊的情況。而隨?雙層社保制度及中央儲蓄制度的建立,社保基金已由原屬於由僱傭關係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問題,轉移並擴展成為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就將使這種交叉重疊情況更為嚴重。因此,很有必要隨著社會保障基金定位的調整,將其撥歸社會文化司管轄,使之與社工局更緊密的協調配合,對不同背景的居民,尤其是弱勢社群提供更全面的照顧。既可減少跨司協調的障礙和難度,亦能更好地整合澳門養老保障系統。

不過,倘如此,社會文化司的負擔就將更為沉重。由此,相關傳言又有旅遊局轉給經濟財政司管轄之說。倘此傳言屬實,就等於是「等價交換」,且亦更為符合實況。實際上,在回歸前,旅遊司一向並非是屬於與社會、文化等政務相關的政務司管轄的。而旅遊業的性質,其實就是屬於經濟基礎範疇的活動,與文化、教育等屬於上層建築領域的活動似乎也扯不上甚麼關係。因此,將旅遊局撥給經濟財政司管轄,才是較為科學合理的安排。

其實,即使是社會文化司與經濟財政司在社會保障基金和旅遊局的管轄問題上「等價交換」,社會文化司的擔子仍是十分沉重。實際上,以回歸前的機構設置來對照,相對於現時社會文化司所管轄的司級機構,其中的衛生司、社會工作司、預防及戒毒委員會,是屬於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管轄;教育司、體育總署、高等教育辦公室、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是由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管轄;旅遊司、文化司則屬傳播、旅遊暨文化事務政務司管轄。據此情況,社會文化司應當分拆為兩個司,其一為社會衛生司,另一為文化教育司。社會衛生司管轄衛生局、社會工作局,加上從別處撥來的社會保障基金、消費者委員會、勞工事務局、人力資源委員會等。而文化教育司則管轄教育暨青年局文化局、體育發展局、高等教育辦公室、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學院之外,也宜將由其他司管轄的環保局納入。至於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倒宜與旅遊局一道,移交給經濟財政司。

這樣的分拆調整,是基於將現在的五個司分拆為七個司的設想。實際上,回歸前政府機構設置是安排七個政務司的,分別是經濟暨財政政務司,工務暨運輸政務司,司法事務政務司,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保安政務司,傳播、旅遊暨文化事務政務司。回歸後壓縮為五個司,各司尤其是被「砍」掉的兩個司的業務就高度集中整合。其中原來的經濟暨財政政務司,工務暨運輸政務司,保安政務司基本不動或是沒有大的變化之外,其餘的幾個政務司的業務,就被壓縮在行政法務司和社會文化司的身上,使其司長不勝負荷。

為此,在第三任特首選舉期間,就有團體和人士指出,應當恢復七個司的格局,亦即分別將行政法務司、社會文化司分拆為兩個司。其中行政法務司分拆為行政事務司和法律事務司,而社會文化司的分拆情況則正如本文前述。

其實,將行政法務司分拆為兩個司,除了是避免「小牛拉大車」之外,還適當地體現專業對口。實際上,回歸十年來,陳麗敏司長管轄下的行政範疇,包括行政暨公職局、法務局、身份證明局等,至少是在「以人為本」方面,精簡繁瑣的行政手續,前線工作人員笑臉迎人、不厭其煩,是最能體現回歸後廣大「澳人」是「特區主人」,而公務員則是「公僕」的關係的。這與陳麗敏有三十多年公共行政實踐經驗,有密切關係。但在法務方面,由於陳麗敏並非是法律專業出身,則顯得有心無力了。即使是她本人在意識上是要搞好法律改革工作,但由於外行領導內行,結果是力不從心。因此,以「揚長避短」計,應當發揚她熟悉公共行政業務的「長」,讓她專掌行政事務司,而避其不熟悉法律業務之「短」,改由法律專才來主掌法律事務司。

為何崔世安當曾經承諾進行司級機構改革,後來卻沒有下文呢?看來,主要是出於以下兩個原因:

一、受法律所限。澳門特區設五個司級部門,是由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規定的。該法的第五條「政府各司」規定,政府各司的名稱及排列次序為:一、行政法務司;二、經濟財政司;三、保安司;四、社會文化司;五、運輸工務司。另外,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又具體規定了五個司司長所管轄的施政領域。因此,如果要調整司級機關的數目及其所管轄的政務範疇,就必需透過立法會修改法律,這涉及的程序較多、需時較長。而在崔世安當選為第三任特首並組閣時,由於時間急迫,來不及按照立法程序來修改《政府組織綱要法》。

二、可能是出於穩定的考量。在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的開局之初,為了穩定政局,必須保留大部分官員的職位。在經過一、兩年的積累經驗,各項工作磨合並走上正軌後,再徐圖創新改革,根據實際情況和市民的意願,進行調整,從而走出一條「崔世安模式」的新路來。這樣,就能正確處理傳承與創新、穩定與發展的關係,避免發生劇烈變動,從而干擾中央關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穩定繁榮」的基本決策。

現在,崔世安的政務運作已走上正軌,也有了草擬修改《政府組織綱要法》法案文本的時間。因此,該是到了兌現承諾的時候了。當然,更是為了合理、科學地處理公共行政架構的問題。否則,倘繼續以現在的架構運行下去,不但是部門之間繼續扯皮,而且某些司長級官員也因專業不對口而受到批評,影響整個特區政府的權威。為了愛護作為特區的重要財產之一——「幹部資源」起見,更有必要盡快改組整合政府部門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