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廣視改革定位可參考台灣公共電視模式 澳廣視改革定位可參考台灣公共電視模式

「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向特首崔世安呈交的「報告」,建議參照國際及周邊地區公共廣播服務機構在性質、定位、責任、財政、監督、人事等方面的經驗,將「澳廣視」定位為澳門公共廣播服務的提供者,其特質包括:普及性、多元性、獨立性和獨特性,必須致力滿足市民及時、全面、深入地瞭解和掌握本澳乃至國際新聞及資訊的需要;保持和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及多元;推動及鼓勵教育與持續學習,建設學習型社會;豐富澳門市民的文化生活,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對外宣傳澳門,塑造澳門作為區域性多元文化交融的獨特的旅遊城市形象。而政府對「澳廣視」的財政支援,是為社會和市民提供公共廣播服務的公共投入,政府不幹預澳廣視的新聞自由、採編自主以及日常運作;政府可以授權相應的委員會對澳廣視的經營方向、發展策略,以及是否提供充足的、多元的、高質素的公共廣播服務,是否合理、高效地使用公帑等方面進行指導與監督。

在這方面,台灣地區的「公共電視」,就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實際上,台灣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又名為「公視基金會」、「公共電視會」,雖然是台灣地區五家無線電視台之一,但它是根據《公共電視法》,為服務公眾而成立的一家獨立與公民共同擁有的公共媒體,不受任何政府、政黨及利益團體所控制。

在「公共電視」成立之前,台灣地區共有三家天線電視台--「台視」、「中視」及「華視」,均屬官辦商業台(現在再增加一家民辦「民視」)。這些電視台的政治說教以及對利潤的追求,導致其無法充分實現社會教育的責任,也不可能顧及少數觀眾的特殊需要。由於發達國家和地區多建立有別於商業電視台的公共電視台,以此來「改善公眾生活,提升社會文化」,故台灣民眾和海外學人多次建議開辦一個以為全民服務、使人民有平等接近媒介、提供廣泛而多樣化的高品質節目,及兼顧少數觀眾的特殊需要的公共電視台,使之成為別具一格的資訊及文化傳播媒介,使電視媒體多元化,並提升高電視節目的水平。

一九九零年一月,「新聞局」成立了「公共電視建台籌備工作小組」,從事《公共電視法》的草擬,及硬體設施的規劃。是年六月,正式成立了「公共電視台籌備委員會」,委員二十二人,包括大學傳媒學界四人,人文學者三人,藝文界人士六人,經濟、外交、科技、教育、法律、體育各界人士六人,及「政府」代表三人,其名單為:政大新聞系教授徐佳士,文化大學新聞暨傳播學院院長王洪均,專欄作家楊乃藩,《民生報》總主筆張繼高,「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奇祿,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李亦園,「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長張玉法,「國立」藝專教授申學庸,故宮博物院副院長江兆申,作家葉石濤,中山大學文學院院長餘光中,師範大學教授楊萬運,「國立」藝術學院副教授林懷民,「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于宗先,「外交家」薛毓麒,清華大學物理系教授沈君山,師大教育心理系教授黃堅厚,台大法律系教授楊日然,台灣省立體專校長簡耀輝,「教育部長」毛高文,「行政院文建會」主委郭為藩,「新聞局長」邵玉銘。其中陳奇祿為主任委員,三位「政府」代表則為協助解決籌備過程中編列預算等實際技術性問題所需。「籌委會」的主要任務是立法和建台,聘請專家草擬《公共電視法》,對公共電視台未來的經費來源、節目內容及營運政策作一長期規劃,同時並積極推動建台的硬體建設規劃和人才培訓。至於籌備費用,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但一切籌備工作,則完全由「籌委會」負責。「公視」成立後,完全獨立於政治及利益團體之外。

《公共電視法》規定,公共電視台的宗旨是發展公共電視,健全傳播事業,以維護居民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平,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公共電視應本獨立自立的精神,並遵守下列原則:一、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二、客觀確實完整提供資訊並予公眾適當使用電台的機會,以實現公眾的傳播權益;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的民俗、藝術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的均衡發展;四、介紹新知及觀念,以增進民智;五、節目的播製,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生、法治的「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樣性、客觀性和公平性。

「公視」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長」就對公共福祉可作公正判斷之人士遴聘之。遴聘董事時應顧及性別的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及其他專業代表的均衡。董事中屬同一政黨的人數不得逾董總額二分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大學教授及學術研究機構的教院長、教授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現任政黨職員。三、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視事業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事業的負責人或其主管人員。四、電台發設器材設備的製造及販賣事業者或其主管人員。五、投資前二項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的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六、非本國籍者。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任。董事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董事為無給職。

公視基金會的經費來源為:一、「政府」編列預算的捐贈。二、基金運用的孳息。三、國內外公私、團體或個人的捐贈。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的收入。五、受託代製節目的收入。六、其他收入。

節目的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致力提升國民的文化水平。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的均衡。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的機會,四、尊重個人名譽並維護隱私權,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少年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的節目。六、對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未確定的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的司法人員或有關的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不公開法庭所行訟訴的辯論。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原則: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能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地方性、全面性及國際性重要事件的資訊。新聞評論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新聞評論節目應考慮不同觀點的平衡呈現。二、新聞評論節目以座談或辯論之方式進行者,所邀人選應包括不同立場之代表。

「公視」的經費來源,是第一年得到「政府」捐贈新臺幣十二億元。但依據《公共電視法》,「政府」捐贈的金額逐年遞減百分之十,至第六年以後應為第一年「政府」編列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但從二零零一年開始,「政府」捐贈維持每年新臺幣九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