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幫」企圖劫持立法會的詭謀遭到破產 「三人幫」企圖劫持立法會的詭謀遭到破產

第四屆立法會在結束了第一個立法會期並休息了兩個多月後,於昨日開始其第二個立法會期的工作。「開波」的工作,是選舉產生各委員會的主席和秘書,並聽取政府代表介紹《二零零九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二零零九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審議通過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的立法會本身預算案。經過經過全體議員的共同努力,順利完成了任務。第二個立法會期開局良好。

按照立法會內部章程規定及國際慣例,立法會在每次議程開始後,都會安排議程前發言,以向議員提供一個各抒已見的機會,是議員們參政議政的一個重要方式。昨日在議程前發言中,各位議員包括「民運三子」的發言,雖然關注重點和內容不同,但都有其可取之處。

本來,大家都希望立法會能夠繼續發揚這種實事求是作風之際,屬於「新澳門學社」的三名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卻以「突然襲擊」的方式,在立法會議程前動議立法會「祝賀」劉曉波獲頒發今年「諾貝爾和平獎」。這一提議遭到部分議員嚴厲駁斥。在表決時,除「民運三子」投贊成票,及另一也是「反對派」議員投棄權票外,其餘二十四名議員都投下了反對票,使到「民運三子」只能哀嘆一句「出師未捷身先死」,此預兆著他們將會在這個立法會期諸事不順也。

其實,可能包括「民運三子」在內,都已明知這個「決議案」必將會遭到否決。但為何他們仍是明知不可為而為,逆勢操作呢?看來,不外是以下三點原因:其一、由「新澳門學社」的所謂「民運」的本質所決定。他們與劉曉波本來就是一路人,都是假借「民主」之名,行反共反華之實。因此,劉曉波的一舉一動,他們也將會進行巴甫洛夫式的自然反射動作。其二、是為了和一些新生「反對」力量爭奪選民。「新澳門學社」三子近來遭到不少也持異議的年輕人從「左」和右的不同角度提出批評,某些新的工運團體更是對他們假以臉色,這從今年某工運團體在「十一遊行」中,其負責人拒絕吳國昌參與其隊伍,就可見雙方爭奪政治資源的鬥爭是何等的激烈尖銳,他們的「唯我獨高大」形象和地位已受到威脅。在此背景之下,劉曉波獲諾貝爾獎金就是一個難得的機會,必須緊緊地把握住,並以其他異議人士所未持有的「立法會權力優勢」,做出此「肢體語言」來回應各方面的批評,設法鞏固其選票基本盤,並搶佔「民主派旗手高地」。其三、爭取見報。這是慣以「口頭參政」而非「做實事參政」的「民運三子」爭取提高能見度的最佳辦法,而「劉曉波事件」是不可多得的機會,又怎會輕易放過?

其實,按《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既此,澳門居民對「劉曉波事件」,既有表達贊同的自由,也有反對的自由。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作為澳門居民,當然是享有其發表其政治態度的自由。但這只能是個人行為,也須對自己個人的言論負責。如果他們只是在私人空間,或在其所創辦的媒體或在微博上,甚至以個人名義投書給媒體,沒人能夠禁止。這正是澳門特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的可貴之處。

然而,吳國昌等人卻不好好地行使其個人的言論自由,除了是「諾獎評委會」宣佈當日在大三巴做個樣子之外,一連多天都在「悶聲發大財」,未見正式表態。看來,他們是要在立法會復會之前刻意不開聲,以求在立法會製造「一鳴驚人」的效果,以便更加增強其修在立法會提出「祝賀動議」的「爆炸力」。

然而,「民運三子」把「祝賀劉曉波」的問題提到立法會,並意圖讓立法會通過「決議」,其性質就變質了。這是因為,倘然通過「決議」,等於他們成功地「劫持」整個立法會--包括立法會的二十九名議員及立法會這個政權機構,都在「祝賀劉曉波」,與中央政府「對著幹」。倘若遭到否決,又可大造「打壓」輿論,騙取不明真相的人的同情心。真是「只有贏沒有輸」的妙計!

我們說「民運三子」的做法是企圖「劫持」立法會,是有理論依據的。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另外,《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和第一百零二條又分別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澳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澳門特區;立法會主席還須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向立法會負責。綜合上述規定,立法會是澳門特區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獲中央授權行使澳門特區的立法權。在政權運作的過程中,立法權是一種相當重要的權力,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因為它直接關係到澳門特區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制度的建立及其發展變化,關係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繁榮。立法會又是澳門特區地方政權在「高度自治」方面最重要的體現。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立法權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立法會的權力來源和效力完全取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取決於這些規定所確定的全國人大對澳門特區的授權,澳門特區立法會本身並不具備獲授權以外的其他權力。

在此情況下,澳門立法會所通過的法律、決議案等,都是屬於政治決定,屬於代表澳門特區主流民意的政治行為。既然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等三人都自稱「民主派」,當然是明白這個道理。因此,其要提出「決議案」的用心,也就是政治性的。其一是企圖以三個人的個人言論自由,偷渡為全澳市民的「主流民意」,以製造全澳市民都在「井水犯河水」,幹預內地司法獨立的假像;其二是要「劫持」立法會,使之成為反華反共的政治組織;其三是要製造中央政權授獲的澳門立法會包括全體議員,都反對中央政府的「既成事實」。

而大多數議員投下反對票,這就顯示,他們不單只是反對「民運三子」的「動議案」的本身,也是對他們企圖「劫持」立法會,改變立法會的性質的圖謀進行狙擊的正義行為,自覺地捍衛澳門特區立法會的形象,維護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的關係。代表了廣大澳門居民的意志,這才是澳門的主流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