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將ECFA與CEPA的效能發揮至最大化 應將ECFA與CEPA的效能發揮至最大化

六月二十九日,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及《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ECFA」是海峽兩會自二零零八年六月恢復協商以來所簽署的十四個協議中,首個標的是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正常化、機制化、制度化關係的合作協議,初步落實了「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關於「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建立穩定的經濟合作機制,並促進恢複兩岸協商後優先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的共識。這份旨在推動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機制化、制度化的框架性協議,將逐步減少或消除兩岸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墊壘,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方

投資,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ECFA」的簽署,是兩岸和平發展和兩岸經貿關係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兩岸各自面向區域經濟整合及全球化發展趨勢的關健一大步。

但在「ECFA」協商的過程中和簽署前後,民進黨等「台獨」勢力起勁地加以反對,其中的一個「理由」就是「ECFA」如同「CEPA」,把台灣「港澳化」亦即「矮化」了。這就促使人以逆向思維,思考如何將「ECFA」和「CEPA」的效能發揮到最大化,促成內地和台港澳經濟一體化,最終達致和平統一的問題。

實際上,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兩個「CEPA」,是在「WTO」架構下,由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香港、澳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FTA),旨在於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取消相互間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逐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種限制,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相互間貿易投資的增長。「CEPA」符合世貿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

而「ECFA」與「CEPA」一樣,也是在「WTO」架構之下,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中國臺北」(又稱「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簽署的初階版的自由貿易協議(FTA),旨在於大陸與台灣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取消相互間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逐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種限制,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相互間貿易投資的增長。因此,「ECFA」也符合「WTO」《一九九四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至此,大陸與台灣地區之間,正式建立起了自由貿易關係,標誌著大陸與台灣地區的經貿交流與合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當然,「ECFA」與「CEPA」之間也有許多不同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是,為了防避民進黨將「ECFA」和「CEPA」扯在一起,將「ECFA」汙名化為「港澳化」、「矮化」,反制民進黨的幹擾,消除民眾心中的疑慮,故「ECFA」的名稱使用了具有對等、平等意涵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框架)協議》,亦即以「協議」取代了「安排」,也沒有在協議的內文中使用「一個中國」或「九二共識」等詞彙,避開了主權爭議,更沒有像「CEPA」那樣寫上「一國兩制」。另外,「ECFA」的架構形式,從名稱、內容、生效日期到退出機制,還有簽署人的平等規格,及台灣方面還需要交由立法機關審核等,都力求與中國與東盟的《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相似,處處顯示與「CEPA」的政治差異。

就是在具體內容上,「ECFA」與「CECA」也有許多不同的地方。比如,「CEPA」特別強調「原產地」,「ECFA」則特別強調「早期收穫計劃」、「爭端解決」。「ECFA」雖然在「早收清單」方面,大陸向台灣「讓利」較多,但畢竟比起「CEPA」的單方傾斜,還是含有「互惠」的成分,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港澳化」的問題。為了消除民進黨的壓力,更是為了應對台灣地區未來有可能會發生政局驟變,「ECFA」增加了一章「終止」,而「CEPA」則沒有「終止」。可以說,「ECFA」比「CEPA」更像自由貿易區協議(FTA)。

另一個不同的地方,是在機構安排方面,為了減輕台灣方面對「統一」的疑慮,「ECFA」將「CEPA」架構中的「聯合指導委員會」,改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亦即去掉了「聯合」二字,並以「合作」取而代之。之所以要避開「聯合」二字,是因為在中英、中葡就香港、澳門前途進行談判並簽署聯合聲明後,都分別設有一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進行香港、澳門政權移交前的各項工作。盡管兩岸「ECFA」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與中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不是同一回事,但「合作」兩字,卻作為兩岸分隔六十年後,終於在經濟領域有了一個「合作」的機構,這比過去海協會和海基會的「隔桌談判」又前進了一大步,是一種新型的協商模式。更重要的是,「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由兩岸的相關行政機構的官員直接參與,不同於海協、海基會那樣需戴上「白手套」,包括兩岸各相關行政機構的官員分別以海協、海基會的「顧問」身份與會,那就更為直接了。今後兩岸如進入政治對話階段,也同樣可以採用此一模式。

由於港澳已分別與內地簽署了「CEPA」,形成了「一國兩制」架構下的自由貿易區,而「ECFA」的簽署,也等於是建立了海峽兩岸的自由貿易區。但遺憾的是,港澳與台灣之間尚未建立類似自由貿易區的緊密經貿關係,兩岸四地之間的更緊密經貿關係似是仍留有「缺口」。因此,有必要進行「補漏工程」,通過港澳兩地也分別與台灣簽署類似「ECFA」的形式,促成海峽兩岸經濟的一體化,為未來的和平統一建構經濟基礎。而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原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當兩岸四地建成一個類似自由貿易區的大經濟體之後,必會隨之產生很多法律、行政以至是政治上的糾紛,需要解決,這就必須要求上層建築作出適應調整,從而促成兩岸四地形成一個政治實體,為未來的國家統一鋪墊好基礎。

預料「ECFA」簽署後,台灣方面將會加大要求加入東盟與中國、日本、韓國自由貿易區的力度,形成「10+2」或「10+4」。由於前述的原因,估計北京不好反對。但如此一來,就變成了對港澳的不公平。因此,也須一併考量港澳也可分別加入「10+1」或「10+3」的問題。倘此,連同中國內地與港澳台一道,分別與東盟十國、日本、韓國建立整體的自由貿易區,成為新世紀的東亞共同體。

也就是說,在東亞地區內,以中國內地為核心,一方是中國土地的港、澳、台,另一方是東盟十國,還有日本和韓國,整個趨勢是走向以中國為中心的經濟圈覆蓋今天的東亞、東南亞及東北亞,更好應對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本文是作者在「第四屆北京台研論壇」上發表的論文,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