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決推翻周占春所謂「總統職權說」

陳水扁夫婦所涉的四大弊案中的「龍潭購地」、「國務費」、「洗錢」、「南港展覽館」等案,台灣地區最高法院昨日進行宣判。其中的「龍潭購地」案,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均有罪定讞。但兩人均獲減判,從一審的被判決無期徒刑,二審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審再獲減刑為十一年。由於陳水扁夫婦在二審中的「龍潭購地」案部分是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十年是與另外的「國務費」案和「洗錢」案合併判決),故三審是實質減刑一年。而罰款部分,兩人各被科罰款一億五千萬元和五百元。

按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是終審定讞判決。由於陳水扁、吳淑珍兩人均被判決有罪,故即使是其他各案獲判決無罪,都也得服判。也就是說,陳水扁以「涉罪待審」身份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的日子,已告結束,必須被移押到台北監獄服刑,而且再也不能享受單人監房的待遇。日後其他案件已無再開延押庭的必要,即使是有開延押庭甚至是被裁決取保候審,也因「龍潭購地」案判決的執行而難以恢復自由。至於吳淑珍,由於其身體狀況明顯符合《監獄行刑法》中「監獄拒絕收監」的要件,及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可經司法救濟程序,申請監外執行。但也需接受嚴格的監守行為規定,包括被鎖上電子手銬,及定期向轄區的派出所報到,每逢外出也必須獲得批准。

至於兩人被判決的罰款,也必須繳交。倘若拒交,法庭將實施執行程序。但由於陳水扁的「海外七億」已有大部分匯返台灣,存放在「最高檢察署」的專戶,檢方也已全數查扣,故法庭可從這筆匯款中扣除,而無須以拍賣已遭查封的不動產(房屋)和動產(鑽石、珠寶、存款、股票)等形式來執行,算是不致因實施拍賣而令陳水扁的面子太難看,公權單位也可直接收到現金。

按照新修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規定,陳水扁已因在一、二審中均被判決貪污罪成立,其原有的按月領取二十五萬元禮遇金,及每年五百萬元至八百萬元的辦公事務費用,已遭停止領取。再加上三審有罪定讞,就連餘下的安保禮遇(「國安局」依法安排一名隨扈在台北看守所聯絡區為陳水扁擔任聯絡工作,倘陳水扁出庭時再增派二至三人擔任安全護衛工作),也應予立即撤銷。實際上,昨日「內政部」在得知最高法院的判決後,已表態從即日起停止包括供應安全護衛在內的所有卸任禮遇。

本來,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陳水扁可享受八年的卸任禮遇,即從二零零八年六月至二零一六年五月止。由於今年九月一日修訂條例,從即日停止向其發放每月禮遇金及辦公事務費用,已使他「損失」未來五年的四千多萬元「卸任禮遇金」。但此前三年已領取的三千多萬元,由於「條例」並無「追扣」規定,故已無法追回。

按照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制度,一、二審是「事實審」,三審即終審是「法律審」,亦即三審是專在糾正下級法院違法的判決,只就適用法律是否違誤加以審核,不得再審查其事實,而當事人也不得主張新事實與提出新證據,故昨日被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及部分「洗錢」案,並非等於無罪,而是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引申法律不適。其中,高院二審對吳淑珍的「南館」案判決十六年有期徒刑,最高院認為已經逾越《反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規定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的兩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法定刑度。因此,按照最高院的認定,吳淑珍仍是有案且須判刑,只是刑期依法減短而已。而「國務費」案,高院將陳水扁、吳淑珍由無期徒刑減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是採取對陳水扁、吳淑珍有利的認定,將單據報銷的非機密國務費,從寬認定大部份因公支出。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理由卻指出,明明有些機密工作項目,「總統府」有編機密預算,高院卻仍採信陳水扁的答辯,認為是只以發票等單據報銷,明顯矛盾,高院顯不查明;而陳水扁以領據列報的機密費,侵佔與偽造文書應分論併罰,高院卻以牽連犯論以一罪,法條適用有誤。按此認定,陳水扁、吳淑珍被最高院判發回更審的案件,仍是有罪,只不過是適用法條有誤,必須重申,準確地適用發條判決而已。

既此,除吳淑珍的「南館案」可能會從二審的十六年減刑幾年之外,其餘各案則有可能會增加量刑度。雖然《刑法》在二零零五年修訂後,將合併執行判提高到三十年,但由於陳水扁被控的犯罪,都集中在修法之前,因此只要陳水扁在未來的「國務費」案中,未被判決無期徒刑,即使是被判有罪定讞並合併執行,最重就是二十年。而陳水扁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被偵查羈押至今已經七百天,羈押期也可以折抵刑期,再加上陳水扁倘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可獲減刑,故陳水扁最多只須服刑八年就可提出保釋。

最高法院昨日所作判決的意義,不僅止是在於確定陳水扁、吳淑珍的貪污受賄行為觸犯法律,因而終審判決其罪名成立,解除了不少民眾擔心又來一個「周占春」判決其「無罪」的疑慮,而且更重要的是,最高院的判決結果和判詞表述,都在實質上反駁了周占春的自由心證及對法律規定的胡亂解釋,這表現在:一、最高院對陳水扁「龍潭購地」案判處十一年定讞,認為只要公務員行為與職務具關聯,並具「實質影響力」,就是職務上行為,這實質上就是否定和推翻了周占春的所謂「總統無此職權」之說;二、只要公務員實質上職務影響力所及,就屬職務行為,而陳水扁、吳淑珍收受企業給款,陳水扁以「總統」身份介入龍潭購地,「行為與職務具有關聯性」,就已構成陳水扁以職務上行為行使收賄的對價,駁斥了周占春的「無對價」說;三、最高院引用「八四年台三字第一號判例」指出,職務上行為受賄罪的認定,應就職務行為內容、交付者與收賄者的關係、賄賂種類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直接駁斥了周占春的荒謬邏輯。

正因為如此,陳水扁被周占春判無罪的案子,在檢方上訴到了高院二審時,高院必會參酌最高院的這一判詞,對陳水扁予以有罪判決。這不在於判決刑期的長短,而是只要陳水扁在「總統」任內拿了錢,不管是否有行政職務,拿錢就是有罪。

這個判決,應可讓泛藍支持者因周占春判決陳水扁無罪的悲憤心情得到紓解,對民進黨的選將也是一個打擊,因而對「五都」選舉將會產生微妙作用。正因為如此,本來就已經低調的蘇貞昌、蔡英文等人,昨日都更是啞口無言,唯恐激怒中間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