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工作將被提升到憲政制度的高度 港澳工作將被提升到憲政制度的高度

吳邦國委員長昨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他在總結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五年工作的部份,談到了港澳事務。他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明確國家豁免屬於外交事務範疇、決定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屬於中央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須遵循國家統一的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這是第一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就基本法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式,並在認真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的有關報告基礎上,作出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還分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給予批准或備案。常委會作出的有關解釋和決定,確保了“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確保了兩個基本法全面正確實施。

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因而吳邦國委員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提到的「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式,並在認真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的有關報告基礎上,作出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還分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給予批准或備案。」就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在香港、澳門先後回歸的十幾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香港基本法的法理及執行問題作出了多次解釋,而對澳門基本法的法理問題進行解釋只是使用了一次解釋權,那就是在去年的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過程中,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解釋,明確修改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序,並審議澳門特首崔世安提出的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報告,作出關於澳門特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決定,此後還對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給予批准或備案。

其實,在過去,還是有一些涉及到基本法的問題,是需要作出解釋的。比如,有關民政總署的設立,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關於「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定位的規定;又如即使是去年的政制發展中,後來所通過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其中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仍未能包括基本法附件一所指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

據說,內地有關憲法學家尤其是曾參與《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學者專家,對於民政總署不是沒有看法的。但由於當時香港特區已為基本法解釋問題有所爭論,為了避免產生某種負面的政治聯想,而對澳門特區「放了一馬」,未有進行釋法。既然對民政總署的性質定位「隻眼開隻眼閉」,行政長官選舉法未將「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放進去,就更是不用說了。

《澳門基本法》是「一國兩制」這一基本國策的產物和體現,以「一國兩制」的方針為指導,把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安全,與授權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保障澳門的繁榮穩定,有機地密切結合起來,從法律上保證「一國兩制」的偉大理想在澳門的實施。在「一國」的角度看,《澳門基本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之一;從實行「兩制」的角度看,《澳門基本法》又是澳門特區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的起草、通過,都是由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來行使。其中其創制權屬於全國人大,具體工作由隸屬於全國人大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執行;基本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 澳門回歸之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的基本法委員會,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其任務職能是就有關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因此,傳說將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就是從基本法的角度,將港澳事務工作回歸憲政制度。以利於在兩個基本法實施中遇到的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問題,以《憲法》和基本法為依據,準確地抓住「一國」與「兩制」的關係這個核心,嚴格按照既有利於維護「一國」,又有利於實行「兩制」的要求,使「一國」和「兩制」都能得到維護,既保証中央對香港、澳門有效行使國家主權,保証基本法在全國範圍獲得統一的理解和執行,又保證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有效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保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

另外,也有操作上的實務考慮。本來,在過去十年的兩個中央政府屆期中,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的組長,是先後同時據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國家副主席職務的曾慶紅、習近平兼任的。但由中共「十八大」、中共十八屆一中全會,及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相關領導機構成員,有可能會將原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的國家副主席,改為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亦即「內定」出任國家副主席的李源潮,不是政治局常委,而只是政治局委員;而為了體現中央對港澳工作的重視,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的組長又必須由政治局常委來擔任。而在此時,港澳事務工作必須回歸憲政制度的思路已經成型,因而由具有政治局常委身份的全國人大委員長兼任組長,就是自然而成,而作為國家副主席的李源潮則出任副組長。這實際上是把過去「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副主席」這兩個身份「一分為二」,分為兩人執行。而這個「中央政治局常委」是全國人大委員長,符合基本法的憲政地位;「國家副主席」則是適合港澳事務工作中所涉及的大量行政事務,有利於保證港澳地區的長期穩定繁榮。

由此,今後中央的港澳事務工作,將更加重視《憲法》、基本法和在港澳兩天前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港澳兩特區的法律,並將之提升到憲政制度的高度,

一切行政工作都必須服從於憲制和法律,這本身就是依法治國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