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倡設緊急仲裁員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仲裁法》法案,法案建議設立緊急仲裁員,並可採取緊急臨時措施,有利爭議的及時解決,而在仲裁庭設立後,緊急仲裁員的權限便會解除。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建議設立緊急仲裁員,並可採取緊急臨時措施。何潤生引述政府表示,緊急仲裁員屬創新條文和超前規定,主要參照國際公認的香港和新加坡的仲裁中心。在仲裁庭設立前,雙方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聘請緊急仲裁員,緊急仲裁員可採取緊急臨時措施,採取類似法院的保全措施,有利於爭議的及時解決,而當仲裁庭成立時,緊急仲裁員的權限便立即取消。

法案建議仲裁的 8大原則,包括辯論原則、平等原則、保密原則和法院最少幹預原則等,委員會同意有關原則,希望通過訂定 8大仲裁原則,增加本澳成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吸引力。何潤生表示,委員會爭取在會期結束前完成整部法律的首階段審議工作,並交由法律顧問整理意見書提交給政府,預計10月政府可提交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