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能否鬆綁重修將是一場博弈 劉紹滿

本澳新《土地法》生效之後所衍生的社會問題,近年所生的「海一居」等事件一覽無疑,近期不斷有輿論要求修改《土地法》,其目的就是希望當局能「放生」閒置達二十五年而要收回的批地,社會不斷傳出有消息指出,行政長官於本週四的立法會答問大會中會宣佈啟動修改《土地法》的程式,消息是否真偽,仍需拭目以待,不管消息有否真假,連日就出現很大博弈的聲音,更有建制派的立法會議員仍然表態反對有關重修的言論,尋找最大公約數能否對新土地法進行修改,土地利益紛爭的面前,相信將會出面一場波濤暗湧的博弈,這是一場支持者與反對者的較量。若透過修改新《土地法》,能否真正可以解決強行「一刀切」回收「不可歸責土地」所激起的社會矛盾,這也值得社會共同重視的問題。

對於社會盛傳當局會將土地法鬆綁的問題,作為建制派的直選議員李靜儀日前則認為,以往,本澳的土地管理實在太差,新《土地法》予以撥亂反正。收回閒置達二十五年批地的做法,現在肯定不應放鬆。李靜儀錶示,土地是公共資源,政府按社會需要批出土地,目的應是為公眾服務。所以,無論新或舊《土地法》都有重要原則:有效地利用土地。舊《土地法》的序言很清晰:防止投機,並早已規定,收回閒置達二十五年的批地。由於,政府收回後又可透過豁免公開競投再次批給,所以,需要修訂出新《土地法》,關上這道「後門」,這是社會的共識。當中,有些申請是政府沒可能批准的,發展商又微調再申請。這就是發展商的手段,當批地閒置達二十五年,便指控政府審批工程緩慢。李靜儀提出,若真的存在行政失當,為何不及早向廉署投訴或向法院提告?政府緩慢審批工程,需在批地閒置達二十五年時,續期補償拖延了的時間。李靜儀指出,連舊《土地法》都沒有所謂閒置二十五年後「續期」,只有政府收回土地後,運用裁量權再批給同一發展商,對方必須再次支付溢價金。近日的說法顯示,發展商現在連再次支付溢價金也不願意。她也提出,二十五年是四份一世紀,在這期間都不能完成批地利用,還想「續期」多久?李靜儀稱,土地屬於稀缺性資源,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不少國家和地區均加強對土地的管理。相比之下,澳門土地資源不足的問題更為凸顯。有關土地逾十五萬平方米,在一九九七年已批出,但批出至今逾二十年仍未被利用,社會一直質疑當局為何容許這種閒置的情況長年存在?早在二○○九年,政府已公開表示開展了清點閒置土地的工作,近兩三年才陸續對相關土地宣告失效;並陸續宣告收回已過25年批給期限的土地。近期,法院就多宗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個案作宣判,維持特首收回土地的決定;可見行政當局的相關決定具法理依據,加強土地管理的工作亦受到居民的普遍認同。無論新舊《土地法》均規定土地批給期限為25年且不得續期,土地批給合同亦有清晰條款;新舊土地法亦一直強調要有效利用土地,而非用以投機炒賣。然而,過去數十年,本澳土地資源管理漏洞重重,土地閒置多年不作發展,黑箱批地、變戲法換地或轉用途等情況一再發生,這都與當年政府裁量權過大有關。面對社會的不斷質疑,政府當年只是強調按相關法規要求嚴謹審批土地,但問題癥結卻是,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政府等同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極大裁量權,當局還是依然故我地「照本子辦事",致使土地的賤價批給或轉用途、放高的情況一再發生,不但損害到特區整體利益,更動搖政府的管治權威。

李靜儀還指,社會一直強烈要求當局採取強而有力的措施堵塞土地法的漏洞,加強政府對土地管理的權力,使政府可以對一些長期不發展又或不斷以修改圖則拖延發展等的閒置土地加以處理,而非任其無限延期;此外,對土地的審批、轉讓、轉租和更改用途等的審批機制,設定明確準則和依據,加強透明度確保公眾知情權,避免官員裁量權過大,作出有損公共利益的決定。二○○八年初,當局啟動了《土地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檢討及修訂的諮詢工作,由於相關內容涉及層面和利益既廣且深,經過反覆諮詢及聽取社會意見,歷時五年才交立法會審議和通過,可見有關法律取向是經深思熟慮制訂的。若有人意圖重開後門,放生多年不作發展的閒置地又或超出25年批給期限的土地,絕對有損公共利益。負責管理國有土地資源的特區政府和官員,有責任站穩公共利益的立場,守護好屬於澳門社會的公共資源。《土地法》欠缺過錯責任原則、有需要再修?議員宋碧琪日前也表示主張,法律規定的「臨時批給二十五年大限」沒有逾越空間,政府須依法施政。若然認為當局有過錯,可循司法解決,現行制度並不存問題。她主張應按《土地法》依法施政,並有感本澳法律制度健全,可保障權利人,不認為存在問題,法律確要跟隨社會發展而進步,但修法亦要有社會共識,土地涉及全澳居民以及未來數代澳人的福祉,更要審慎處理。若然政府提出修法,必須有正當理由,也要考慮時機是否合適,此亦是立法會審議法律的原則。行政當局須在多元的社會聲音中決擇,亦要考慮自身決定所衍生的問題。法院就現有收地案作出的判決已轉為確定,無論未來修法與否,也不能改變這些的裁決。就某法官就某案所作的《落敗票聲明》,她對此表示尊重。根據司法制度,以三票中的多數作為最終判決,「三位入面有兩位贊成、一位反對,二比一作出判決」,同時允許法官作落敗聲明,以顯示異議。法官持不同觀點可以理解,然而在票數決定上,可見大部分收地案的法官,均認為法律上「臨時批給二十五年大限」相當清晰,即使有表決聲明,也不能改變已判決之土地結果。

「新土地法」是一部對行政機關各環節要求極高的法律。城市規劃的制訂、土地的競投、個別土地施工的不同設計圖紙的審批、消防、環保、市政、文物保護、交通等各個環節對城市建設與土地發展利用的影響,加上土地承批人對經濟環境的判斷,形成了一個環環相扣的複雜系統。最理想的情況是,這個系統的每一步運作與由此產生的變化均以最精密的邏輯劃成樹狀圖,並以最準確的文字規則表達;但是在現實中,這樣的例子非常罕有。在一般情況下,要讓這個系統順利地運轉,需要一個高效的、受良好制度制衡的成熟行政體系,各國經驗表明,這種高效又受制衡的行政體系建基於長年累月的良好組織文化。有意見指,在新土地法實施後,有人質疑新法為甚麼要定一個二十五年的死限,讓一切變得沒有空間。實際上,土地批租期二十五年的規定並不是新土地法創造,而是原土地法即有的規定。在原有制度中,行政當局的最高負責人享有行政裁量權,讓二十五年到期的土地通過重新批給而繼續由承批人利用;所以從整個制度來看,無論在哪一個階段,都有可能評價當事人是否可以歸責及歸責的後果。有意見認為,問題僅僅在於,新法制訂之後,已經批出但尚未利用的土地如何過渡。處理已批給土地的過渡無須訴諸無節制的裁量權,因為即使在原土地法的設計上,裁量權也不應是毫無節制的,而是受到更高規範體系所昭示的價值所約束的。假如過去這種約束機制未受到足夠重視,在新土地法的過渡期間的主事者肯定需要重視;經過社會的反覆討論,處理新土地法過渡期已批土地的核心在於以是否可以歸責為原則。

對於社會關注的新舊土地法是否能銜接的問題,作為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及立法會文員的邱庭彪日前則認為,《新土地法》法律安定原則,就是說明瞭,在理解新的土地法時、適用土地法時,當遇到大家不一的看法時、又或土地法沒有規範時,必須以法律「安定性」思考。土地批給合同的失效,不單是看到合同的期間是否屆滿,而且,還要檢視合同中規定的「利用期間」,同時看興建建築物的工程准照所規定的期間。加上由於澳門居民對生活質素的要求提高,政府為了回應居民的需要,在批則時不單是有高度等的限制,近年來又增加了環境評估的規定,因舊的土地法生效時,以及獲批土地發展時沒有環境評估等的規定,這是發展土地人士在獲批地時沒有預計。從以上角度考慮土地的「利用期間」,是否單純以土地批給合同的期間,而不考察土地的「利用期間」,是否可能超出土地批給合同的期間。從表面上看來,當按批准時的圖則發展,土地「利用期間」不會超越合同期間,「利用期間」就是批給合同的期間,這樣的理解土地法似乎沒有錯誤。認為土地的「利用期間」是可以超越批給合同的期間,但前提是土地已經開始利用,而且在可見的將來,可以交付給社會使用,以不至於浪費珍貴的土地資源,這才是為社會的福祉考量,否則再走程式,再等十多年再可以使用土地,這才是浪費社會的土地資源。土地應該續期,還是重批?認為是續期,不是重批。原因很簡單,因為,這合同中土地的「利用期間」,仍然在法定的期間內,所以,該考慮為續期,但溢價金一定要付,這種情況按續期的溢價金考慮。當局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據,先對幾幅正在動工的土地批准續期,但須訂明土地的利用期間,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建造期間在完成,否則收回土地,這樣為國家的土地發揮最好的效益,不要浪費珍貴土地資源。

有地產發展商認為,在政府大量批出土地予土地承批人進行土地利用,並簽訂相關的土地批給合同。而土地租賃有效期是有時限的,倘在租賃廿五年內未完成發展,那麼土地批給將會失效。然而這些土地原來的規劃,卻隨社會發展而變得不合時宜。政府對土地用途、土地規劃不斷變更,卻遲遲未能確定新的規劃,過程中亦遇上一些外在客觀因素,如世遺保護等,導致大量土地一直不能按期展開利用,獲批土地之承批人不斷向政府表達想要發展土地的意願,卻一直被覆稱需耐心等待政府的新政策或研究結論出臺。令人意想不到是,在土地將屆滿廿五年租賃期之際,政府提交的法案內卻並無對過往批出的這些「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土地,設定任何的過渡性條款,也沒有預先與有關的土地承批人進行「友好的商議」,直接在簡單的法律條文裏規定「臨時批給不得超過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得續期」的條文,實行對這些土地只能租賃期一過,政府便以新立的《土地法》部分條文進行收地,並依法沒收所有承批人過往在該土地上投放的一切改善物及沒收一切過去投放的租金、稅款及有關款項。法律應遵循「善意原則」及「適度原則」。但在新《土地法》部分條文裏,未能體現。其中最突出一點是,這部法律適用於法律生效之後的土地,也可追溯法律生效以前已批出的土地。既然是一部「可溯及過往」的法律,在訂定法律條文及通過法律前,應詳細研究已經及可能即將發生的情況。

根據《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明確地說明了,除在回歸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特區境內土地的所有權均屬於國家。此外,按回歸前在澳門生效的法例,紗紙契並非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檔,而在回歸後,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不會承認紗紙契是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檔,因為特區境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土地法》規定批地必須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但法律亦容許在一些情況下可豁免公開招標。透過長期租借形式所批出的土地是沒有年期的,而租賃形式則會訂下一個批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5年,也可以續期,但必須完成利用,而每次續期不可超過10年。《土地法》規定,在批給合同中可引入合同溢價金,以維護本澳的利益或第三者的權利。溢價金可以金錢支付,又或透過為特區興建基礎設施或社會設施等方式作實物支付。一般在新批土地個案中,是以預計土地發展後可得收益的四成作為溢價金金額。另外,《土地法》規定,對於以長期租借或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當土地批給轉為確定性後,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而毋需當局許可。

其實,有意見稱,絕不認同以單一個案推動修法。新、舊《土地法》都不允許臨時批給土地續期,旨在遏止發展商囤地,若因某一個案亂修法,恐動搖法律核心原則,本澳的土地批給制度及公眾利益都會受衝擊,相當危險。但也有意見稱不贊同修法,認為有違《土地法》的立法精神,此例一開將重挫政府威信。認為最壞情況是小業主無法收樓,只能按合同所載機制賠償,又或按《民法典》有關預約買賣合同的規定,向發展商收取雙倍訂金作為賠償。為減輕小業主舉證責任,建議有關部門積極介入,厘清發展延誤的責任歸屬。社會有不同的也是正常不過的事情,新澳門學社則認為,不能因為個別例子就修改《土地法》放生所有閒置土地。在澳門的政治環境之下,必然有發展商故意囤地,期望政府修法又可以延長批租期。若今次唐唐的解釋法案成功闖關,即使明顯是承批人有錯,但當局堅稱「不可歸責」就可以放生土地。但以現時行政法律來說,一般市民不是利害關係人,無法入稟行政法院挑戰當局決定,只能「硬食」。但相關發展商卻可以上訴,「只不過佢地唔要打官司」。關於歸責的問題需要有公開透明的機制處理,讓公眾判斷相關土地到底是真正的不能發展,還是承批人故意囤積居奇。新土地法一定程度防範了過去由特首在黑箱作業之下免公開競投濫批土地的弊端。然而,現時有議員借釋法之名,行修法之實。當初修改土地法時,這些議員都有份投贊成票,現時又推翻自己的決定,理應立即辭職,澳門居民不能夠容許立法會成為一個「求其立法」的地方。

俗話有講「人無完人,金不足亦」,新土地法生效之後所衍生的問題,不代表沒有問題,若要修法,首要解決利用期問題,建議給予當局裁量權,按「新地新法,舊地舊法」處理。政府當局應想方設法作出多方面的考量,如法律層面的可行性、土地處理的合法性、土地批給的可操作性等都作出了探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嘗試找到解決方案,繼續積極尋找可行的處理方法。澳門是法治社會,法律是處理問題的準繩。土地批給本來就是最為關注的問題,牽涉到不僅是重大的公共利益,還有不排除有政治或政府施政權威及法律的嚴肅性及公平公正性。若對新《土地法》進行修改,確實是複雜問題,需要謹慎、嚴肅處理,有待社會共識,相信會起到事到功倍的效果。

因此,對於行政長官崔世安本週四出席立法會作公例式問答大會,這也是立法會每年八月在放假之前的慣例,但有風聲指行政長官將會就社會爭議多時的新土地法宣佈啟動修改程式,或許是說沒風不起浪,但是或許這也是「一湘情願」的做法,或許根本就是不存的事實。新土地法已沒有讓行政長官有裁量權,若有對其進行修改,按正常的程式,必須要特區政府提出建議,經過行政會的討論及有結果後,再交立法會審議,程式有重重的機關。對支持者來講,這或許可能是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但也不排除,正如坊間所言的,當局是時候解決「海一居」及新土地法存漏洞的問題,尤其今屆政府僅有短短不足兩年的任期時間,總不能讓「蘇東屎」社會矛盾留到下一屆來解決或處理,快刀砍亂麻解決新土地法的問題,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但是要真正修改新土地法,相信也不容易,以目前的社會聲音來看,最少建制派及民主派的議員基本都不同意修改,無疑這也是一場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