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土地法,不等於向地產黨利益輸送

近日澳門社會有關修改《土地法》的爭議,自馮文莊法官就一宗澳門特區政府收回土地的案件作出了聲明,變得更為激烈。有立法議員認為,現行的《土地法》將過往澳門土地批給的混亂和亂作為情況改善了過來,如果再修法,為逾期土地設立延期條款,等同「放生」地產商,也違背了幾年前修改《土地法》的原意,是為「地產黨」的利益開路,將閒置接近或超過二十五年期限的土地鬆綁,正正是官商勾結的表現。

修改《土地法》合乎法理公平,有利社會

筆者在過往文章中曾多次提到,修改《土地法》,只是將現行《土地法》內土地批給的一些矯枉過正、不公平、不合法理的部份修正過來,將屬於「不可歸責」的土地按照受影響程度和責任比重,作出等價補償。同時,一些被政府依法收回的「不可歸責」土地,經再次修訂的《土地法》,就能得到重新發展機會,可於短時間內增加樓宇供應,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建造業人員生計,也有利於市民「上車」置業。

回顧以往法院審理的政府收回土地的官司,固然有一些正如立法議員所言,是發展商在二十五年批給期限內,申請更改原有土地用途或/及樓宇規劃和高度,再加上政府審批工作慢,結果超過了期限都未能完成發展,被政府按照現行《土地法》予以收回。這些個案中,固然發展商透過更改用途和規劃來拖延發展時間,藉此謀取利益,有其不當之處,但是政府審批申請的效率低下,卻為發展商的囤積居奇創造有利的條件。

此外,亦有些土地的原業權人申請土地用途時,是基於當時澳門經濟發展,但回歸前後,澳門經濟大起大落,後來經濟轉型,開放賭權,經濟模式與當時向政府申請土地時,已大大不同,因此改變用途(當然發展商是願意和必須就此支付溢價金),其實十分合理,也有利澳門經濟發展。

可是,以往澳葡政府也好,各屆特區政府也好,由於效率較慢,又或者突然更改城市規劃,因此往往造成拖延工程的情況。對這些業權人作出等價補償,是合理合法的事,也是尊重私有產權的表現。

至於所謂官商勾結,筆者希望解釋的是,修改《土地法》只是解決「不可歸責」土地的問題,而對業權人所作的等價補償,亦不涉及地產商的額外補償或額外利益。同時,修改《土地法》不是令單一或數個地產商、「地產黨」得益,因為解封「不可歸責」土地可令這些土地繼續發展,加快樓宇供應速度,為建築業及相關行業的從業員的生計得到保障,最終社會整體都會得益。

通過修改《土地法》,按尊重上次修法的精神,將所出現的漏洞修正過來,是特首和特區政府有所作為的表現。本屆特區政府如能將自己上次修法所帶來的問題予以糾正,不拖延至下屆政府,是負責任的。只要特首和特區政府在啟動修改《土地法》的時候,著重法理公平,相信會獲得立法會的支持以及社會大眾的理解。

(文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