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制度的核心是保護私有財產

這幾天,廣東省委、省政府及全省各地各級的黨委、政府,都在傳達、學習習近平主席在廣東考察調研時的重要講話。據報導,習近平主席時隔六年後再到廣東,釋放了如下的信號:一、中國改革開放永不停步;二、協調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三、破解城鄉二元結構;四、黨中央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發展;五、保護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而其中的第四點「黨中央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發展」,具體的內容是,民營企業對我國經濟發展貢獻很大,前途不可限量。黨中央一直重視和支持非公有製經濟發展,這一點沒有改變、也不會改變。這是他在九月今年九月考察東北時強調「黨中央毫不動搖地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及不久前回信勉勵廣大民營企業家「堅定發展信心,踏踏實實辦好企業」的延伸及補充,再次釋放出黨中央高度重視並一直在想辦法促進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強烈信號,也是對此前所謂「國進民進」論調的否定,並將之矯正為「國進民也進,再一次調正了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航船的航向。

在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尚且如此重視及注意保護以合法私有財產為特徵的民營企業,那麼,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及《澳門基本法》規定,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澳門特區,就更應該理直氣壯地保護好合法的私有財產。實際上,資本主義的重要特徵,就是私有財產制,而私有財產制又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因而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是要保留財產私人所有制五十年不變。

因此,必須以對立統一規律的思想方法,認識理解及落實貫徹習近平主席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的論述,而不能只是強調及偏頗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也就是說,在「一國」的範疇內,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絕對服從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權;在「兩制」的領域,堅持資本主義制度,與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作出區隔,並堅守高度自治權。否則,就根本無需實行「一國兩制」,而是乾脆實行「一國一制」了。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的序言規定,「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化政策。」因此,《澳門基本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由於澳門特區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主義的私有財產制,而私有財產制又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因而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是要保留財產私人所有制五十年不變。而在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澳門特區應當保護私人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財產以及繼承的權利。私人財產,不僅包括私人家庭的財產,也包括澳門居民經營的生意或產業。私人財產不僅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根據基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澳門特區應當按照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的法律,維護資本主義的私有制衡財產的私人所有權。禁止和懲罰非法侵犯私有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由於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核心是保護私有財產權,因而在《澳門基本法》的第五章中,對保護私有財產權作了比第六條更爲具體的規定。它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對財產私有權的主體、內容、繼承和徵用時得到補償的權利都作了規定,並且指出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値,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還指出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還有,《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條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確立了政府已批出的土地契約的一切權利。因此,在《澳門基本法》中,特別行政區經濟模式具有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特點。

有人說,《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的土地除已在回歸前已經依法確認的土地之外,屬於國家所有,因而即使是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將未能在臨時批給期內完成利用的土地收回,就是屬於國家所有,因而不存在「侵犯私有財產權」的問題。

表面上看,似是很有道理;但認真細究,卻發現其實這種觀點是似是而非。實際上,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固然是屬於國家的,批出土地是澳門特區政府行使管理權,承批人獲得的是使用權。然而,並不等於投資商已經在土地上投下資金而產生的附加物,也是國家所有。比如,南灣湖「玫瑰園」發展計劃,南灣發展有限公司投入了數以億元計算的巨資,在一片海灘上進行填海工作,隨後又進行市政工程,而形成今日的土地,並獲得政府履行合同批批給土地。這些生成土地的成本,亦即發展商已經投下的資金,就是私有財產;還有後來獲批給土地後,在地盤上進行的前期工程,包括打樁等,都是私有財產,並非天生就有。這與另外的承批商向政府申請批給的「熟地」,並不是同一回事。

「海一居」的情況也是如此。其所在土地也是發展商花費巨款,填海而得來的,並非是現成「熟地」。而該樓盤的發展計劃,是在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出圖則並發出開工准證,才動工興建的。而購買樓花的小業主,也已向政府繳交印花稅。這就等於政府在法律上認可這工程。發展商則據此因向銀行借貸,投下資金興建。小業主也據此而向銀行辦理供樓手續,並按期供款。試想,倘是沒有政府發出的開工準照,向來小心謹慎的銀行,敢向發展商和小業主貸款嗎?因此,那種「海一居」是發展商與小業主的關係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至少,政府批出圖則並發出開工准證,及向小業主收取印花稅,就等於是政府也與之發生了關係。

還有石排灣蝴蝶谷的土地,承批商也是耗費了巨資,進行山體整理的工程。也就是說,承批商獲得批給的,並非是「熟地」,是一片荒山野嶺,而承批商在開山劈嶺過程中耗費的巨資,就是合法的私有財產。

但按照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規定,不管承批商是否歸責都對到期未能完成利用的土地,「一刀切」地予以收回,這本來就不符合行政法是善意法的原則,再加上連同屬於合法私有財產的附加物亦即承批商投下巨資而製造的「熟地」及基礎設施也一併收回,就等於是「懲罰性」的決定,「掠奪」私有財產權了。實際上,講求「善意原則」的行政法,與《刑法》不同。刑法審理的案件,因為是犯法,才設有「沒收財產」的附加刑;而抵觸行政法並非是犯法,憑甚麼要在收回土地的同時,也把這部份私人財產也沒收掉?正就將會造成華年達大律師在一個研討會上,所指出的「嚇怕外來投資者」的惡劣後果。外來投資者是抱著對「一國制兩」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保障有信心,及對澳門特區政府的信任,才來澳門投資的。但他們在澳門投下的資金(造地成本),在自己不歸責的情況下,卻連同土地一起被一下子沒收了,這就有點像現時台灣的蔡英文政府對國民黨黨產「趕盡殺絕」那樣。這豈不嚇怕投資者?在樹立這樣惡劣的投資環境形象之下,還有人敢來澳門投資嗎?

現在,習近平主席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都強調必須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那麼,在實行以私有財產制度為主要特徵的資本主義制度的澳門特區,就更應該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更不能以「反商、仇富」的偏執心理,破壞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及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