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政府採購法更須參加政府採購協定

財政局昨日宣佈,由於現行規範政府部門公共採購的法律制度已經沿用多時,顯得法規條文落後,更引發出多宗違法採購甚至貪腐的案件,社會一直要求政府修改公共採購制度,以杜絕採購弊端及提高透明度及公平性。為此,政府定於從今日開始,就《公共採購法》展開為期六十日的公開諮詢。諮詢文本提出十九項修法建議。

雖然在「歐文龍事件」和「何超明事件」發生後,特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在廉政公署和審計署檢察院的襄助下,自覺地執行有關政府公共採購的法律制度,但一方面由於這些法律制度與形勢發展相比,已經無法適應當今的事件需要及環境;另一方面,也有個別公共行政人員,利用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灰色地帶以至是漏洞,進行不規則的行為,化公為私;當然也有政府官員,並非是出於個人貪賄之目的,而是為了工作便利,而不顧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規定,甚至是司法機關的裁決,而隨意心思,造成公共採購領域的亂象。因此,與時俱進,實事求是地對現行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進行修訂,建立一套以保障公共利益為依歸,有效平衡公平、效率和責任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以利於特區政府的依法施政,及提高政府採購工作的透明度,加強監管,就是當務之急。

故此,特區政府決定修訂並完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並在參考過往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檢察院提出的改善建議,借鑑中國內地、其他國家和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現代化公共採購法律理論和實踐經驗,並分析及總結現行採購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後,編制了《公共採購法》諮詢文本並進行公開諮詢,就值得社會各界團體和人士積極支持並發表意見,提供建議,共同將該項工作做好。

據資料顯示,目前澳門現行與政府採購有關的主要法規有二十多部,但其核心的法律規定是由開支制度和程序法所組成。而且各個法令之間顯得並不規範統一,其中有的法令還因是在中文被確定為官方語言的一九九二年之前頒布,因而沒有中文版本或是正式中文版本。這不但是未能適應回歸後的社會發展形勢,而且也與《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中文為澳門特區的第一官方語言的精神有嚴重抵觸。何況,也未能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完全相吻合。更重要的是,正因為這些法令都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有距離,與《政府採購協定》的要求相比,是不夠全面系統的,因而就存在著不少「灰色地帶」,有可能會被「有心人」所利用,作為在政府採購中貪汙受賄的「保護傘」。為了進一步彰顯「陽光政府」、「科學決策」和「依法施政」,就應該是制定一套新的統一協調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在原有的舊的法令的基礎上進行修修補補。並在此基礎上,申請加入「WTO」的《政府採購協定》,在日後的輕軌第二期工程,及第四條跨海通道,及新城填海區C、D、E區等大型工程採購中,得到國際法律層面的保護。

實際上,制定《政府採購法》和《政府競標法》,不但是規範政府招標採購的行為,提高政府招標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使各項招標活動可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競投中運作,而且也形成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參與及監督的機制,從源頭上有效地抑制公共採購及工程招標活動中的各種腐敗現象,有利於保護政府聲譽,維護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由於進行政府採購會政府競標就可以使相當一部份財政資金的運作置於公開的監督之下,就可以將資金的使用方向、效益相對透明,這樣就能有利於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依託法制而明顯地提高採購競標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嚴密性,減少「錢權交易」等腐敗行徑的土壤,從而可以減少採購人員因暗中吃回扣等腐敗行為引發的政府財力資源的誤配或消費。

比照《政府採購協定》及海峽兩岸的《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精神,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包括:一、公開透明原則。公開透明要求政府採購的各類資訊必須公開,凡是涉及採購的法規、規章、政策、方式、程式、採購標準、開標活動、中標或成交結果、投訴和司法處理決定等,都要向社會公眾或相關供應商公開,絕對不允許搞暗箱操作和幕後交易。

二、公平競爭原則。在採購方式上公開招標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同時,在競爭性談判採購和詢價採購方式中引入競爭機制,規定參加談判或被詢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三家,嚴格禁止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地區、行業政府採購市場和排斥供應商參與競爭的行為等。

三、公正原則。海峽兩岸的《政府採購法》都規定,採購人不得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採購人向指定的供應商採購;邀請招標是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向其發出邀請;嚴格按照採購標準和採購程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對競爭性談判採購的談判小組、詢價採購的詢價小組人員組成、人數等提出了要求;賦予供應商質疑、投訴、行政訴訟的權力,並在總則中規定了政府採購活動中利害關係人的回避制度。

四、誠信原則。要求政府採購當事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本著誠實、守信的態度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講究信譽,兌現承諾,不得散佈虛假資訊,不得有欺騙、串通、隱瞞等行為,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需要依法保存的採購檔,不得規避法律法規。

因此,有必要比照《政府採購協定》的立法原意及主要精神,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擬制澳門特區的《政府採購法》,填補澳門在這方面的法律空白,補強澳門特區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

就此而言,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單獨成員體的中國澳門,也應並更應加入其《政府採購協定》。實際上,作為「WTO」二十九個協議之一的《政府採購協定》,香港在其回歸前夕的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已經加入,「中華臺北」也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搶在中國的前面加入,顛覆了海峽兩岸加入「WTO」的前身「GATT」時,「GATT」理事會作出的「先中國大陸後台灣」的原則性安排。而中國在成為「WTO」的成員時,就已承諾將會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並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正式成為該《協定》的觀察員,現在正在進行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的談判。在連曾經是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內地都毅然加入《協定》的情況下,一向奉行自由經濟,而且還是自由港的「中國澳門」卻一直沒有表態加入,也沒有任何為加入作準備的行動,是不利於區際的政府採購活動,及區域化的商貿發展的。尤其是在全球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已經成為國際大趨勢的背景,以及澳門特區以「一中心一平台」與國際市場接軌,並積極參加「一帶一路」倡議的情況之下,就更顯得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的重要性。何況,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下,唯獨「中國澳門」沒有加入,可能會引來國際社會的質疑,包括沒有應盡「中國澳門」作為「WTO」的成員體的義務及責任,及澳門特區是否要庇護在政府採購過程中的不規則行為等,從而嚴重影響澳門特區的國際聲譽,尤其是損害其在倡廉反貪方面的形象,這是必須注意及避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