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擬調升門檻 公共工程至千五萬

【本報訊】《公共採購法》諮詢文本建議調整採購門檻金額,將公共工程的公開招標金額,由250萬元調升至1,500萬元;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公開招標金額由75萬調升至450萬元。

調整採購程序門檻

特區政府今日 (6日) 起公開諮詢公共採購法,為期 60天。公共採購法的諮詢文本建議調整現行需採用的採購程序門檻,並建議日後可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調整門檻金額。

諮詢文本建議,需公開招標的公共工程金額由現行的 250萬元提升至1,500萬元;大於750萬元但少於1,500萬元的公共工程需最少向五個專業實體諮詢;大於250萬元但少於 750萬元的公共工程需最少向三個專業實體諮詢等。

諮詢文本又建議引入簡易程序,金額少於10,000元的租賃或取得財貨、服務,以及預計金額少於10萬元的公共工程,由採購實體直接採購,不須組成評標委員會,藉此方便公共部門及機構日常運作,降低官僚化及提升行政效率。文本建議日後10萬或以上至25萬元的公共工程承攬,可直接向一個實體諮詢,10萬以下採取簡易程序,即不用組成評標委員會,可直接邀請投標人判給。

諮詢文本又建議引入簡易程序,金額少於 1萬元的租賃或取得財貨、服務,以及預計金額少於 10萬元的公共工程,由採購實體直接採購,不須組成評標委員會。希望方便公共部門及機構日常運作,降低官僚化及提升行政效率。

現行主要涉及公共採購的共有 3項法例。政府修法工作小組建議首先制定公共採購法,取代當中 2項法例,至於現行規範公共工程承攬招投標程序及執行公共工程合同的法例,政府修法工作小組建議在一定期間內繼續實施,並在作出必要配合下,同樣適用公共工程承攬的採購程序種類和相應步驟,待未來結合公共採購法的實施經驗再全面檢討。

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表示,建議需公開招標的公共工程金額為現行 6倍,是依據 1989 -2017年期間的通脹、價格變化等因素,並聽取了社會及公共部門機構的意見,調升幅度有理據支持。

網站公開超百萬採購項目

文本建議公開的資訊包括投標人名單、判給決定和報告,以及向作出行政違法行為者科處的附加處罰,同時,財政局應設立及管理公共採購入口網站,按法律要求公開發放與公共採購有關的信息。

公共採購法的諮詢文本建議引入競爭性談判作為新的採購程序種類。文本指出,競爭性談判是國際上廣泛運用的採購方式,採購實體可根據有關規定,與投標人充分交流,爭取最大優惠採購。

何燕梅介紹,這個程序只有符合特定情況下才可使用,例如當公共工程承攬、租賃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專業性強,涉及的技術複雜,尤其屬智力特徵的服務,令採購實體難以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以及不能事先計算預計判給金額。於有關情況下,評標委員會應與已提交投標書的投標人或有意參與談判會議的代表同時自由磋商,評標委員會根據談判後投標人最後的標書作最終評審。

何燕梅表示,評估了1989至2017年期間的通貨膨脹、價格變化等因素,聽取社會、部分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意見,才作出上述金額的調整。此外,對於文本建議可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調整有關門檻金額,她指做法為使操作更靈活,日後調整亦會有依據,聽取各方意見。

財政局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表示,考量預設一定金額的採購才上載資料,暫定 100萬元或以上的採購項目,若全部上載,資料庫會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