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扭的瓜不甜」修訂「四選三」方案仍需社會共識 劉紹滿

最近社會最為熱議就是俗稱「四選三」調假方案問題,尤其,自從當局提出強制性假期「四選三」調假方案之後,引發社會反彈,甚至有勞動界別代表批評是勞動保障大倒退,並要求撤回方案,而且近日有人組織遊行遞信抗議,將事態拉向上升級,更甚至媒體的言論直接指名道姓地批評某位主責的司級高級官員。或許也是「好心做壞事」,當局修訂法案的初衷就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是遇想不到所修改的方案會令到社會如此大的反映,也罕見建制派的人士對政府當局如此大的「對抗」持反對意見。「水能載舟, 亦能覆舟」,任何法案的修改與推行,必須要得到社會廣大居民的共識,或許「四選三」調假建議方案的推出,現階段仍不合時宜,修法有必要以社會共識為準則。

眾所周知,政府當局公佈的「四選三」方案,即勞資雙方可通過協商將元旦、清明節、中秋節翌日、重陽節4 天強制性假期,選定其中3 天改於公眾假日放假,改在公眾假日享受,即俗稱的「四選三」方案。對此方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日前表示,「四選三」方案不會影響僱員原有福利和保障。當局將於下月五日召開社協常設委員會討論,冀透過社協的溝通平臺達成共識。特區政府持續關注有關情況,不斷與勞資雙方接觸溝通,並訂於十二月五日召開社協常設委員會會議,討論「勞動法」優先修改的七項內容,包括「四選三」方案,透過社協平臺讓勞資雙方表達自己的憂慮及訴求。若雙方同意其餘六項內容先行修訂,政府亦樂意配合。政府修改「勞動法」內容建議,允許勞資雙方可協議將元旦、清明節、中秋節翌日及重陽節其中三日改為公眾假日享受。「四選三」方案不會剝削僱員原有福利,若「打工仔」由強制性假期被調至公眾假期放假,僱主仍須按「勞動法」規定補償「三工」。政府已盡最大努力協調勞資雙方,希望可拉近分歧,冀可於社協會議上達成共識。政府需先聆聽勞資雙方意見,才能規劃解決方案,繼續推進修法工作。正如司長所言,仍需要「先聆聽勞資雙方意見」,於下月初能否在社協會議上達成「共識」,或者是勞資雙方達到最大的公約數,從近期社會反映情況來看,筆者相信勞方仍會持反對的意見,達成共同的意見或達成共識,應是較為困難的事情。

當局擬推出強制性假期「四選三」調假方案,建議將部分強制假改於公衆假日休假,但被勞工界狠批導致強制假期保障大倒退。作為勞工界代表的立法會議員李靜儀日前在議程前發言則促請政府撤銷此方案的理據。她認為,政府不應動搖勞動基準底線和衝破僱員既有的權利保障。關於「四選三」方案,重視的不僅僅是假期的日數,關鍵是對僱員既得假期權利的保障。《勞動關係法》是保障的最底線,對處於弱勢的僱員尤為重要,任由勞資雙方協議的話,議價能力差的僱員根本無得揀。現時法規所訂定的假期,超過二十年來一直都是僱員的既得權利,即使員工未能享受假期,亦可依法獲得補償,點解要以調假減去僱員返工的補償?其二是澳門強制性假期較周邊地區少,不加反減欠缺理據。因應社會及經濟的發展,不少地區均有增加假期日數之趨勢。本澳的強制性假日天數自一九八九年至今未作增加,對比周邊地區屬低水準。政府就連原本僅有的十天強制性假期都「睇唔過眼」,勞師動眾、想方設法就為了減三天假期的返工補償,實在令人難以接受。經濟發展不是要令僱員保障越來越差,但強制性假期保障反而「開倒車」,向弱勢開刀,難怪引起廣大僱員的不滿和批評。其三是弱化中國傳統習俗和文化傳承,與國家做法背道而馳。透過立法確立法定節假日應予休息,是基於一些假日對地區或人民具有重要意義和傳統文化內涵,要讓居民得以享受節日、進行慶祝或紀念活動,就如中國國慶和春節等重要節日。我國早在十年前、即二○○八年新增了清明節、中秋節等為假期,以體現對中國傳統習俗、文化承傳的重視。然而十年後,澳門特區的官員竟將之視為可有可無的假期,為了達致減少向假日返工的僱員作出補償的目的,竟建議修法允許將重要的中國傳統節日調假,弱化對傳統節日的文化傳承,與國家做法背道而馳。其四是漠視民意「靜靜雞」修法居心叵測。去年,政府就《勞動關係法》七項優先修訂進行公開諮詢,總結報告顯示六成四的意見反對將強制性假日「調假」,但政府堅持將侍產假等具社會共識的內容和備受反對的「調假」做法捆綁立法,拖慢進度。當局早前正式公佈修法取向,悄悄地將「調假」做法改為「四選三」,有關理據全不作公開交代,沒有理會居民對「調假」做法的不滿和憂慮,亦無意圖再認真聽社會意見,自可隱藏公開諮詢時的真實情況,營造出沒有民意大比數反對的假像。勞動立法不是街市講價,市民反對「十選三',不是為爭拗天數,而是為了捍衛勞動法原則、反對削弱權利保障,政府卻搬出「四選三」作為應對,移形換影模糊公眾概念,甚至讓居民誤以  為當局已「從善如流」作出改變,實質上「四選三」是換湯不換藥的「搵笨」方案。要求政府撤銷「四選三」方案,不得削減員工假期保障及假期返工的補償。

同樣作為勞工界別的議員則認為相關修法建議換湯不換藥,本質上仍是降低僱員勞動權益保障水準,剝削僱員強制假休假的權利,要求當局撤銷方案,呼籲政府尊重民意,理性修法。李振宇則認為,《勞動關係法》規定的10天強制性假日均有其重要意義,當中絕大部分傳統假日不但被本澳居民看重,甚至內地、香港及台灣地區亦都極為重視。倘引入「四選三」機制,則明顯有違法律設定該等強制性假日的原意,將導致傳統節日因脫離時間節點而失去過節意義,節日與節日文化之間的聯繫被人為掐斷,屆時傳統節日將變成空有其表、缺乏文化內涵的空殼。他更認為,在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機制事宜上,不管是「十選三」抑或是「四選三」,本質均是降低僱員勞動權益保障水準。雖然當局強調,僱員可與僱主透過溝通和協商,將部分強制性假日調動至公眾假日休假,但在《工會法》未有立法、缺乏集體談判制度的情況下,僱員與僱主間所謂的「溝通與協商」只會是自欺欺人,作為勞動力市場弱勢一方,僱員根本沒有與僱主協商議價的能力。他促請政府尊重民意,理性修法。同時,議員林倫偉日前也認為,政府提出的「四選三」方案明顯是倒退的舉措,因為強制性假期的原意是鼓勵放假,保障僱員的休息休假權,促進家庭和社會和諧關係,但現時「四選三」的方式會嚴重衝擊假日的意義及現時的假日補償制度,所以不能接受。他指在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方面,現時建議減少了多項非全職工作者的原有權利,也令人無法認同,要求政府撤銷「四選三」方案及非全職工作制度,不得降低勞動基準,以保障僱員合理權益!本以為修法會進一步改善澳門的勞動基準,能為打工一族帶來更好的勞動保障,但修法建議中強制性假期「四選三」方案和非全職工作制度的設立,存在減少勞工權益以及降低勞動基準的情況,「實在令人難以接受!」議員梁孫旭日前表示, 無論是「十選三」或「四選三」均堅決反對。有關做法只是「移花接木」、「偷樑換柱」,其性質同樣都是剝削僱員強制性假日休假的權利。梁孫旭表示,澳門作為旅遊城市,從事博彩、酒店、餐飲、零售等等服務行業的就業居民超過10萬人。基於工作特性,他們經常要在假期上班,部分更需要長期輪班工作,能夠陪伴家人的時間少之又少。而政府設立強制性假期的制度,原意就是保障僱員有足夠休假休息權,比如一些中國傳統節日,包括元旦、清明節、重陽節、中秋節翌日等等日子,不僅各自有其獨特意義,更是少有能讓打工仔陪伴家人一起休假,享受家庭樂的寶貴時間。他指,隨著雙職家庭和輪班工作愈來愈普遍,強制性假  期的意義尤為重要,關乎僱員身心健康。他要求政府在修訂《勞動關係法》時,放棄「四選三」方案,堅守僱員勞動保障的底線,維繫勞工法的原則精神。

可見,勞工界是反對非全職制度衝破勞工法最低保障基準及強制性假日「四選三」方案的。社協勞方代表、工聯理事長梁偉峰日前認為,社協大會日前就《非全職勞動關係法》法案、《勞動關係法》七項優先修訂法案、「一行業兩工種」的最低工資法律二○一七年度實施情況報告進行介紹及討論。勞方代表就制定和修繕「三法案」的內容,提出四項建議。在四項建議中,先是促請當局調升最低工資金額,另外有關當局補貼產假薪酬的過渡規定,勞方代表不反對當局就新增天數的產假薪酬提供補助,但必須提醒當局清晰法定產假的薪酬支付,是僱主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於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的機制,即俗稱「四選三」,勞方無法接受將強制性假日與為非屬強制性假期的公眾假日作更替的做法,應該撤除有關條文。況且法律明文規定,僱主可要求僱員在強制性假期繼續上班工作,兼且明晰定出相關的補償機制,並無影響企業持續經營運作。現行《勞動關係法》內第十四條有明確「最低標準」的意向規定,低於《勞動關係法》者應視為不存在,這是不能踰越的法律底線,同時又是僱員權益保障的底線。因此,勞方強烈促請當局在制訂非全職法律的同時,不要在勞動基準政策上製造出兩套不一致的標準、有次等待遇的法律法規。重申工聯維護勞動關係法最低標準,不容法定權益倒退的立場。

持反對意見的還有多個博彩員工團體,他們認為,政府沒有聽取民意,推出「四選三」的調動假期方案,擔心日後「被調假」將失去現有的強制性假日返工補償,直接降低了假期保障及權益,等同「倒退」,強烈要求政府撤回「四選三」方案。指政府無聽取民意,研究幾個月後續推「四選三」方案。他們擔心,日後一旦「被調假」,就會失去現有的強制性假日返工補償,直接降低了假期保障及權益,絕對不能接受。甚至有勞工界代表認為,政府雖說方案是為增加假期調動靈活性,但無「工會法」保障、又沒有集體談判權,如果無法律明文保障,在地位不對等下,所謂勞資協議根本無法實現。「試問現實上有幾多打工仔敢為三幾天假期和僱主協商?」現行「勞工法」規定僱員年假可和資方協商,但實際上很被動,比如為滿足企業營運需要,有博企不容許從業員在忙碌月份或週末攞假,亦即不能因應自身的安排如願申請放假日,甚至連續放五、六日都無法滿足,可見所謂「協商」往往是僱主話事。還有博彩員工協進會人員指,社會急劇發展,物價上漲及通脹加大博彩員工壓力,加上上班時間不規律,周假、年假不足,影響身心健康發展。博彩員工轉業及創業困難,博企每年加薪低於通脹,造成很多基層員工在職貧窮。有意見擔心,博企不保障基層員工實際利益,更變本加厲,提出「四選三」方案,嚴重影響民生、民權及社會和諧安定。「四選三」方案剝削勞方的強制假期工作利益,提出的勞資雙方可協調彈性調假建議,員工即使不服僱主提出的要求,也只能接受。 對此問題,立法議員蘇嘉豪日前則提到,勞方長期處於弱勢一方,《勞動關係法》載明「可申勞資協商」的條文往往淪為空話,最近熱議的「四選三」方案便是最佳例子,美其名是勞資可協商將元旦、清明、中秋和重陽四個強制性假期的其中三個,調到其他公眾假期;實際上,很難避免僱員在議價能力普遍薄弱的情況下,被強制調假兼不獲補償。有意見也認為,強制性假日制度是為了滿足僱員在特定節假日慶祝和紀念的需要,選擇機制建議改變了「強制」的性質,削弱了僱員的假期保障,不能接受這種動搖勞動基準原則的做法。勞方立場是反對的,送交社協討論只會拖慢立法進度,認為政府現時把「四選三」與已達成社會共識的疊假補假丶男士有薪侍產假等一同諮詢是捆綁式立法,應該把已達成共識的項目先立法。有意見則指出,現行《勞動關係法》已有制度照顧企業營運的靈活性,有關強制性假期制度容許僱主「買假」,而僱員在強制性假期上班原本可以得到「一工一假」或「兩工」的補償,幾十年來一直如此。若果「  四選三」立法獲得通過,上述四天強制性假期僱員很可能在無得揀的情況下被迫簽約改期放假,補償機制變相不翼而飛。

但也有資方代表則認為,修法有利於商號運作,是符合實際情況需要,將更能配合澳門發展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及體現美食城市的美譽。透過是次修訂法案,將能更好地配合市場的實際需要,彈性地讓僱主、僱員雙方協定將元旦、清明、中秋節翌日、重陽節四天強制性假期的其中三日,而且甚至可考慮全部四日改為於公衆假日期間享用,既可讓不同文化習俗的僱員靈活選擇在一些公衆假日享用部分強制性假日,而不減其原來權益,亦可方便商號企業為維持於該些節假日營業,在人手調配上作好預先安排。外來旅客及本地市民亦多些消費場所選擇。而勞工事務局日前表示,重申有關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機制,目的是兼顧來自不同民族或文化背景的僱員可與僱主透過溝通和協商,選擇將部分強制性假日改於公眾假日休假,同時亦可有利於企業的營運及人力資源的調配。此外,是次修訂並沒有修改現行《勞動關係法》對強制性假期提供工作後的補償規定,故並不會削減僱員享受強制性假期的權益。在公開諮詢中,社會對有關建議存在分岐,有意見認為強制性假日有其重要的意義,不可透過協議,將部分強制性假日調動至公眾假日享受;亦有意見認為引入有關機制,可讓企業作彈性的人資安排和分配,以及有助店舖於強制性假日維持正常營運。平衡勞資雙方權益,以符合澳門整體利益為依歸是勞工事務局提出修法建議的主要原則。

然而,對於勞工界極力要求當局撤回「勞工法」強制性假期「四選三」修訂方案建議的問題。行政長官崔世安日前表示,保障僱員勞動權益一直是政府重要的工作目標內容之一,政府一直不遺餘力積極推動相關的立法工作,有序開展,對於這次「勞工法」修改過程中出現各種的意見,他聽得到。對於法案起草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勞資雙方沒有共識,政府仍希望勞資雙方透過社協來協商、溝通和談判的基礎上達共識,政府會多聽意見。他強調修改方案現仍在討論過程中,未正式向立法會提案,願意多聽意見。希望能夠重返社協溝通、協商來解決問題。勞方堅定的立場表態是可以的,因為有不同的立場,但希望能夠在社協進一步溝通、協商。在立法過程中,涉及勞資關係的任何問題,需要在協商溝通及談判的基礎上達成共識解決。勞動關係實際上就是勞資協議,所以勞資雙方都要關切對方的利益。在勞資雙方難以達成共識時,希望雙方不要擴大分歧。政府希望勞資關係和諧,不希望勞資雙方發生利益衝突。應該通過社協聽取雙方代表的意見,並發揮勞資政三方協調的作用,推動勞資雙方通過社協這個平臺凝聚共識。

因此,俗話有講:「強扭的瓜不甜」。政府當擬在修訂《勞動關係法》時推出「四選三」建議方案,筆者也相信當局的修法原則會堅守僱員勞動保障的底線,維繫勞工法的原則精神。但是,社會普遍就是擔心最終的強制性假日的機制,會削減僱員的強制性假期保障權益。當局有必要尊重民意,理性修法。現階段,或許正如經濟財政司長所言的「草擬法案文本,並非已向立法會提交了法案,故不存在撤回與否。」作為有擔當及以民為本的特區政府,筆者則相信當局在沒有取得社會共識之際,不會惘然強行推出的,當局始終會重視廣大勞動者權益的問題,社會和諧發展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