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無人機新措施 不可世遺空域飛行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局完成「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的修訂,並於5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0期第一組內刊登第432021號行政命令,當中包括對規範無人機活動的制度作出較大的修訂。
  根據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IX部分第67條及第XVI部分,於明天起,任何人士如要在本澳範圍內進行放飛活動,必須遵守新的無人機操作要求,當中包括:無人機放飛活動須在飛行限高內進行、無人機不可在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的空域範圍內飛行、對無人機操作員設有年齡限制、操作總質量超過7公斤的無人機,須獲授予無人機營運人許可與活動許可的權限操作及確保無人機活動已由第三方保險承保最低的保額、超出《澳門空中航行規章》所指的相關限制須預先取得民航局的無人機活動許可等。
  除了上述的新規定,操作總質量超過250克的無人機,必須於活動開始前透過「無人機活動許可線上申請」電子平台向民航局作出通知,而該規定將於修訂《澳門空中航行規章》公佈後一個月(11月5日)起正式生效。
  民航局對《澳門空中航行規章》進行定期修訂,不時檢討現行的航空法規、標準和要求,適時作出修訂,從而進一步提升航空安全,為本澳提供更安全的飛行環境。於今天起實施執行的新無人機操作要求,在修訂過程中參考了鄰近地區的相關法例和做法。
  民航局指出,上述法例的原意或精神,是確保航空安全,為航空業建立一個淨空環境,確保市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獲得保障,並非要制定任何擾民的規則。
  市民和旅客如欲了解新無人機操作要求的詳情或查閱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的全文,可到民航局官方網站,章節「法規及多邊公約」內「放飛活動(包括無人機)」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