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修法更維護國家安全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下的首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九月十四日舉行,而有意參選人士可於上週四起領表並組織提名委員會。這幾天,已經陸續有團體或人士以各種形式「鴨子划水」地籌劃參選,並向屬下成員或親友徵求提名表。其中有一些是「新人」,既有建制派團體和人士,更有非建制派人士。看來,在建制派團體在鞏固自己的基本盤的基礎上,爭取開拓更多票源之下,這些「新人」是打算與曾經「落選頭」或落敗團體,爭奪「中間選民」票源,及「分食」在上屆立法會選舉被「DQ」者的部分支持者票源。希望能夠在被「DQ」者喪失被選舉資格,因而實質上是「減少」對手下,「攝罅」當選。
當然,也不排除會有個別屬於「政治反對派」的人士,也將會「攝罅」參選。其中,可能會有曾經是長期參選的「政治反對派」甚至是「旗幟」人士,因為上屆主動棄選而沒有被列入「DQ」名單,而在這四年間又沒有明顯「不擁護不效忠」的言行,而趁此機會「博一搏」,倘僥倖能夠闖過「DQ關」,就將會收攏被「DQ」者的票源,高票當選。也有可能是本來就是與「政治反對派」沆瀣一氣,但過去由於沒有尤其是上屆參選,而未被列入「DQ」名單,今次就希望能夠「博運氣」參選,希望能夠承接被「DQ」者的票源,「一擊即中」。
因此,選管會日前宣布的,在九月廿三日向終審法院送交選舉結果之前,選管會仍可作「緊急決定」,以「不擁護不效忠」為由,取消即使已通過國安委入閘資格審查的候選人(即包括已核算夠票當選者)的候選資格,可能部分原因就是針對這種情況。
這既是防範和化解未來澳門選舉風險的迫切現實需要,也是落實中共二十大的要求,「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堅持並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切實舉措。具體而言,就是注意防範台灣「太陽花運動」、香港非法「佔中」、「修例風波」的負面影響,防止澳門本地政治反對勢力把「反中亂港」模式複製過來,將那些披著愛國者外衣的「潛伏者」「偽裝者」一一剔除出去,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的正義作為。當然,也是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借鑒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經驗做法,不斷完善澳門本地選舉制度的具體表現。
在三年多年前被「DQ」者中,就有曾經公開鼓吹「澳獨」、「台獨」、「藏獨」和「疆獨」並參與其活動,或是鼓吹「自決權」、「公投」,並與國際「法輪功」組織沆瀣一氣,在本澳搞什麼「傳遞人權聖火」鬧劇,企圖借此衝擊北京奧運者。經此「DQ」一役,某些「政治反對派」可能會「吸取教訓」,改頭換面以其他各種方式,進行「不擁護不效忠」的活動。因此,如何更為嚴密精準地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就應當擺在案頭。
在澳門特區的選舉制度中,沒有「罷免」這種機制下,將「DQ」機制保持恆常化並運用到最大化,成為懸掛在「不擁護不效忠」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就是全面徹底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從而維護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澳門特區社會大局穩定的重要措施。
按照「百度」詮釋,「達摩克利斯之劍」通常代表擁有強大的力量的同時承擔著相應的責任。亦即一個人擁有多大的權力,那麼他就要負多大的責任;當一個人獲取多少榮譽和地位,他都要付出同樣的代價;對隨時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要做到謹慎;居安思危,類似中國古代的道家思想等。這些道理,也契合立法會選舉參選者的責任和代價。因而其效應是長期的,而不單止是在選舉期間。雖然在法律上有「五年」的追溯期,但那只是對已經被「DQ」者有效;因而可能會被因各種原因尤其是此前沒有參選的「政治反對派」視為「漏洞」,在「DQ」制度生效後,以尺蠖之蟲的姿態,收斂潛伏起來,盡量避免作出「不擁護不效忠」的言行,以圖躲避過國安委的審查。因此,在選管會將選舉結果名單送交終審法院審核之前,仍然保留「DQ」權力,設下最後一道門「防線」,是應有之舉。
但在終審法院確定選舉結果及宣布當選名單後,仍然會有「漏洞」。就是可能會有「漏網之魚」,在已經打算不再參加下一次立法會選舉,因而「一身輕」下,就「破罐子破摔」,在立法會中撕毀自己作出的「擁護效忠」承諾,大鬧立法會殿堂。由於已經確定當選,因而無法再運用「DQ」手段。
因此,適宜參考周邊一些地區的「罷免」機制,將之引進澳門特區。罷免是直接民主的行為,是民主制度國家和地區採用的手段,更被視為代議制度的輔佐。實際上,按照西方政治學的原理,選舉、罷免、創制、以及複決,是人民基本的政治權利:選舉權是代議式民主的磐石,選民透過民選公職來參與政治,也就是間接民主;後三者則是直接民主的體現,三位一體、特別是罷免,也就是當政治人物背離原初期待之際,要是選民認為等到下回再來進行所謂的回溯性投票緩不濟急,可以在任期屆滿之前加以召回。亦即是當發現政治人物辜負選民託付的時候,即使任期尚未屆滿,由於忍無可忍,迫不及待要使用選票拉下來,用來補選舉權的不足。簡而言之,這是人民的民主自衛權。
罷免制度起源於希臘雅典城邦、及羅馬共和國,美國則在十七世紀殖民時期就有罷免制度。第一波現代民主國家的罷免始於十九世紀中葉的瑞士,對象是州級、及地方民選政治人物。第二波罷免熱潮是由美國在百年前由進步主義推動,目前只有十一個州沒有州級、或地方性罷免制度。冷戰結束,罷免制度方興未艾,拉丁美洲國家樂此不疲,最瘋狂的是秘魯,迄今嘗試發動罷免超過二萬次、真正進入投票階段也超過五千次,連一向敬謝不敏的德國也在邦、及地方層級採行,甚至於老牌民主國家英國也在二零一五年通過國會議員罷免法。
當然,由於澳門的選舉制度是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既然選民是根據提名委員會提供的名單投票,因而就無法針對特定議員進行回收,除非是針對整個提名委員會所當選的全部議員——惟某些只有一人當選的提名委員會所屬的議員,則不受此限制。
更當然,必須與《澳門基本法》沒有抵觸。但基本法雖然沒有「罷免」制度之設,卻也沒有「不得罷免」的條文,因而需要專家學者進行探討。而最終的確定權,是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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