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昨日表示,為配合特區政府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進一步提升特區治理效能的總體施政目標,以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有需要全面梳理由政府規管的行政審批及監管流程,以優化營商環境。
經檢視現行《消費稅規章》就產品進口本澳時經營人選擇“同時自願繳納制”並須繳納消費稅,但隨後因符合特定條件而申請退稅的程式後,認為流程較為繁複,有必要進行優化,以減輕經營人的經營負擔以及提升行政效率,並有利於業界縮短資金周轉的週期,便利企業營運。
為此,特區政府經聽取業界意見後,制定了《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通過的〈消費稅規章〉》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涉及修訂現行《消費稅規章》有關進口第II組的酒精飲料產品及第III組的煙葉產品的消費稅繳納制度,建議在現行擔保制度中增設“清關時繳納制”,並規定經營人在獲發進口准照時已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指定的銀行開立帳戶,以便預留相應金額以繳納消費稅款項,當產品清關時,經海關檢核通過且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確認已從帳戶成功扣除相應款項後,有關產品方可進口本澳。
黃少澤表示,本次修法將進一步完善現行制度,以避免先繳稅後退稅的繁複繳稅程式,便利經營人繳納消費稅,達致優化營商環境的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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